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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开元拍卖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段红举
联系方式:023-63606833
注册时间:2003-09-05
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21号中山大厦2503、2504室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拍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进行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按许可核定的范围、期限从事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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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两江新区嘉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永莉戴勇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案号:(2017)渝05执恢1697号         判决日期:2017-12-28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重庆市两江新区嘉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嘉驿小贷公司)申请执行重庆中飞商贸有限公司(下称中飞公司)、戴勇、张永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重庆中飞公司、戴勇、张永莉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权利人嘉驿小贷公司的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以上第24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借款本金455.9万元及相应的利息、逾期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执行案号为(2016)渝05执732号,恢复执行后的执行案号为(2017)渝05执恢1697号(下称本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的诉讼财产保全阶段本院依法作出裁定,首轮查封了张永莉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湖云街16号13幢1-12-2房屋。诉讼中本案还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以下房产:①张永莉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1号1层、2层房屋;②戴勇所有的位于杨家坪西郊路1号负1层、3层、4层、5层建面6985.92平方米房屋;③中飞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留云路1号附7号、附9号,留云路57号、留云路59号、留云路61号。执行中本院又以(2016)渝05执732号执行裁定轮候查封了中飞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东路6号B栋负1层3-1号、负1层3-2号、1-3-2号、2-4号的计建筑面积3244平方米的商服用房等财产。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曾经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了本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本院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本案中首轮查封的张永莉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湖云街16号13幢1-12-2房屋1套完成了司法评估,其评估价值为197.46万元。执行中应申请执行人嘉驿小贷公司的申请,本院将上述已完成了司法评估的案涉房屋财产依法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以互联网竞价的方式进行公开拍卖,在2017年10月27日至10月28日所进行的第一次的拍卖中,案涉网络拍卖的上述房屋以总计192万元的价格拍卖成交。因上述拍卖成交的房屋在拍卖前是案外抵押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下称民生银行)的按揭贷款抵押物,拍卖成交后,本院按照民生银行电脑系统自动生成的本息金额将成交价款中的384341.88元划给了民生银行,将拍卖辅助费15360.00元划付给了拍卖辅助机构重庆开元拍卖有限公司,向财政局支付了本次拍卖执行而相应应收取的执行费21600.00元,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本院账上为买受人预留了部分按规定应报销支付给买受人的过户税费288000.00元,对于前述已支付及预留款项后所剩余成交价款的余额1210698.12元,本院已全部划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嘉驿小贷公司。关于案涉所轮候查封的其他房产,因存在着已被其他人民法院先行查封以及在查封前房屋就已经抵押给了其他权利人等的相关情况,进行处置其问题多、瑕疵重、成本高,存在着无益执行的风险,在相关处置障碍未消除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本案属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等因而无法执行,可待另案处置后依法处理。现本案中案涉可以处置的财产已经处置完毕,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工商、房产、车管所等部门的相关信息,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本院(2017)渝05执恢16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钱洁 审判员宋仆 代理审判员栗宏豪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钤柏璐
判决日期
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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