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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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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攀、钟强勇、王友正、曾兆奎等犯犯抢劫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川3401刑初525号         判决日期:2017-09-28         法院: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西市检诉刑诉(2017)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攀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钟强勇犯抢劫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云华、刘林、曾兆奎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王友正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贺志奇、罗波、罗斌、贺奇春、胡金纯、杨应辉、阿西衣五子、王敏、高云峰、万洪国、陆文春、王文恒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攀及其辩护人花景刚、被告人钟强勇、被告人王友正及其辩护人洪峰、被告人曾兆奎、被告人张云华及其辩护人杨玉兰、被告人刘林、贺志奇、罗波、被告人贺奇春及其辩护人李茂、被告人胡金纯、杨应辉、罗斌、阿西衣五子、王敏、高云峰、万洪国、陆文春、王文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建攀、钟强勇、张云华、刘林、曾兆奎、王友正与姚东(另案起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以暴力、威胁方式强行劫取财物,以及分别结伙盗窃他人财物,各自获得1万余元至数万元不等的非法所得。被告人钟强勇、王友正、贺志奇、罗波、罗斌、贺奇春、胡金纯、杨应辉、阿西衣五子、王敏、高云峰、万洪国、陆文春、王文恒明知是犯罪所得赃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其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建攀参与抢劫3次,抢得现金600余元、价值740元的手机一部及未作价格鉴定的黄金首饰、手机等物品,参与盗窃14次,盗得拖拉机(含机头)13辆及长安之星面包车、奥拓轿车、五十铃皮卡车各一辆,共计价值人民币335668元。被告人钟强勇参与抢劫2次,抢得现金400余元、价值740元的手机一部及未作价格鉴定的黄金首饰、手机等物品,参与盗窃15次,盗得拖拉机(含机头)13辆及嘉陵摩托车、五十铃皮卡车各一辆,共计价值人民币 353951元,另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次,赃物价值19448元。被告人曾兆奎参与抢劫3次,抢得现金900余元、价值740元的手机一部及未作价格鉴定的黄金首饰、手机等物品,参与盗窃13次,盗得拖拉机(含机头)12辆及长安之星面包车、奥拓轿车、五十铃皮卡车各一辆,共计价值人民币329010元。被告人张云华参与抢劫3次,抢得现金900余元、价值740元的手机一部及未作价格鉴定的黄金首饰、手机等物品,参与盗窃13次,盗得拖拉机(含机头)13辆及五十铃皮卡车一辆,共计价值人民币343671元,被告人王友正参与盗窃12次,盗得拖拉机(含机头)12辆及长安之星面包车、奥拓轿车各一辆,共计价值人民币239544元,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次,赃物价值人民币18711元。被告人刘林参与抢劫3次,抢得现金900余元、价值740元的手机一部及未作价格鉴定的黄金首饰、手机等物品,参与盗窃10次,盗得拖拉机(含机头)8辆及摩托车、长安之星面包车、奥拓轿车、五十铃皮卡车各一辆,共计价值人民币247614元。被告人贺志奇掩饰隐瞒盗窃所得机动车11辆,被告人罗波掩饰隐瞒盗窃所得机动车6辆,被告人罗斌、贺奇春、胡金纯掩饰隐瞒盗窃所得机动车各2辆,被告人钟强勇、王友正、杨应辉、阿西衣五子、王敏、高云峰、万洪国、陆文春、王文恒掩饰隐瞒盗窃所得机动车各1辆。 一、抢劫事实 1、2016年1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李建攀、曾兆奎、张云华、刘林与姚东共谋冒充警察抢劫,驾驶银白色无牌长安之星面包车窜至西昌市安宁镇康宁村迎宾宾馆对面路边,刘林、张云华、曾兆奎冒充警察将被害人任某和“小郭”(真实姓名不详)用手铐铐上后强行拖上面包车,随后五人将被害人拉至西昌市太和镇小麻柳村偏僻公路边,抢走被害人任某的500余元现金后,将二被害人丢弃在西昌市小庙乡三丫口附近,驾车逃离现场。 2、2016年11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李建攀、曾兆奎、张云华、刘林共谋冒充警察抢劫,乘坐由钟强勇驾驶的无牌银灰色长安之星面包窜至西昌市经久乡马鞍山砖厂附近一货场,李建攀、钟强勇在车内望风,曾兆奎、刘林、张云华进入房内,冒充警察用手铐将被害人刘某、阿某铐住强行带上面包车,驾车又来到西昌市经久乡王家村5组公路边。钟强勇、张云华在车内望风并看守刘某、阿某,李建攀、曾兆奎、刘林下车冲进毛某租住房屋内,冒充警察将被害人阿某1、“小芹”(真实姓名不详)用手铐铐住后强行拖上面包车。五被告人将四名被害人带至西昌市西乡乡三柏村废弃的原顺风驾校训练场强行搜身,抢走阿某100余元现金、一对黄金耳环、一个黄金转运戒指、一条银项链、一部三星A3手机,抢走刘某一串玛瑙手链、一部三星A3手机,抢走阿某1一部步步高手机和几十元现金,作案后逃离现场。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三星A3手机价格740元,其余被抢物品未作价格鉴定。 3、2016年11月15日22时许,为再次冒充警察抢劫,被告人李建攀、曾兆奎、张云华、刘林与姚东乘坐由李建攀驾驶的银灰色长安之星面包车,被告人钟强勇驾驶吉利金刚小轿车一路跟随并望风掩护。六人从西昌开车至冕宁县漫水湾镇高速路口附近的“靓丽理发保健洗脚店”,钟强勇将车停在附近望风,李建攀、刘林将面包车停在门口望风,姚东、张云华、曾兆华进入店内,冒充警察用手铐铐住被害人潘某、王某,强行带上面包车。六人继续驾车行驶至冕宁县漫水湾航天中路100号中路商店门口,张云华等人又下车将在路边烤火的被害人陈某拖上面包车。六人又继续驾车到冕宁县漫水湾镇商业街“难得一聚网烧”烧烤店旁一门市,张云华等人又下车进入门市用手铐铐住被害人阿某2和“小林”(真实姓名不详),强行拖上面包车。当面包车行驶至西昌市月华乡地段时,由于李建攀认识其中被抓的被害人“小林”,便停车将“小林”放走。李建攀等人将潘某、王某、陈某、阿某2带至西昌市西乡乡三柏村废弃的原顺风驾校训练场,不久钟强勇也驾车到达,李建攀等人随即对四被害人强行搜身,从阿某2身上抢得一根银项链、一个银戒指和一部白色vivoX5手机,从陈某身上抢得100余元现金、一根黄金项链、一对黄金耳环、一根黄金手链、一部黑色vivo手机,从潘某身上抢得一部金色三星手机。一个装有200元现金的黑色钱包,一个黄金戒指,从王某身上抢得一对蝴蝶状黄金耳环,作案后六人驾车逃离现场,李建攀等人销赃后分别获得数百元赃款,上述被抢物品未作价格鉴定。 二、盗窃事实 1、2015年5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钟强勇、姚东(作案时未满16周岁)搭乘被告人刘林驾驶的摩托车经过西昌青山机场航站楼,见被害人阿某3停放在楼内的一辆红色嘉陵125摩托车无人看管,钟强勇、姚东在旁边望风,刘林将龙头锁扭坏,三人将摩托车盗走后销赃,每人分得赃款200余元。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人民3493元。 2、2016年2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钟强勇、李建攀携带改刀、锯子等作案工具窜至西昌市长安村桐梓林小区附近,将被害人付某停在路边的一辆拖拉机的机头从机身上卸下,将车开至西昌市西乡乡三柏村2组被告人贺志奇家中院坝内停放,后将该机头以2200的价格卖给贺志奇的邻居被告人贺奇春。钟强勇、李建攀各分得赃款1000元,支付给贺志奇200元停车费。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拖拉机价格人民币14715元。案发后被盗拖拉机机头已发还被害人。 3、2016年9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钟强勇、张云华、曾兆奎、王友正窜至西昌市西郊乡长安村3组丁丁超市对面空坝,钟强勇、张云华在旁边望风,王友正、曾兆奎将被害人蒋某停放的一辆拖拉机发动后盗走,开至被告人贺志奇家院坝内停放。后经曾兆奎介绍,钟强勇将拖拉机以6800元价格卖给曾兆奎的亲家罗波。四被告人各分得赃款1600余元。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拖拉机价格人民币23840元。 4、2016年10月2日10时许,被告人钟强勇、李建攀、曾兆奎、王友正来到西昌市安宁镇牛马市场门口,李建攀、钟强勇在牛马市场对面的加油站旁望风掩护,王友正将被害人袁某停放在牛马市场门口的拖拉机发动后,与曾兆奎将车开至被告人贺志奇家院坝内停放。后经李建攀的朋友高某介绍,钟强勇、李建攀将拖拉机以12000元价格卖给高某的邻居高云峰。四被告人各分得赃款3000元。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拖拉机价格人民币11520元。 5、2016年10月13日9时许,被告人张云华、王友正与姚东窜至西昌市小庙乡职业技术学院附近的华宇轮胎商贸公司门口,姚东、张云华在周边望风,王友正将被害人朱某停放在路边的刚毅牌拖拉机发动后与姚东一起将车开至贺志奇(另案起诉)家院坝内停放。后由钟强勇将被盗拖拉机以7800元价格卖给罗波,罗波后又转卖他人。钟强勇等四人各分得赃款1800余元,钟强勇支付贺志奇200元停车费。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刚毅牌拖拉机价格19448元。 6、2016年10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钟强勇、李建攀、曾兆奎、王友正、张云华与姚东窜至西昌市太和镇建国医院附近,钟强勇等五人在旁边望风,王友正将被害人何某停放在医院门口的拖拉机发动后,与曾兆奎一起将拖拉机开至贺志奇家院坝内停放。后由钟强勇将拖拉机以7000余元价格卖给罗波,罗波后又转卖牟利。姚东、钟强勇、张云华、王友正各分得赃款1000余元,钟强勇支付贺志奇200元停车费。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拖拉机价格人民币21183元。 7、2016年10月20日左右,被告人李建攀、曾兆奎、王友正、刘林窜至西昌市青山机场附近山脚下离铁路不远处,将他人盗窃后藏在路边的一辆长安之星面包车和一辆白色长安奥拓车盗走,长安之星面包车车主是冕宁县泸沽镇王家祠村7组村民侯某,白色长安奥拓车车主是德昌县德州镇人李某。被盗两辆车是米色拉海、吉某、且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所盗。作案后,李建攀等人将长安之星面包车修理翻新后用于盗窃和抢劫作案。李建攀将白色奥拓车低价卖给废品收购人员(身份未查实)。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奥拓车价格人民币2052元,被盗长安之星面包车价格人民币7000元。 8、2016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钟强勇、李建攀、曾兆奎、王友正、张云华、刘林与姚东共谋盗窃,驾驶长安之星面包车窜至喜德县李子乡洛乃格村3组,钟强勇、李建攀在车上望风掩护,张云华、刘林、曾兆奎、姚东用手推拖拉机,王友正启动拖拉机,七人共同将被害人罗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拖拉机盗走,开至贺志奇家院坝内停放。后由钟强勇将拖拉机以7500价格卖给胡金纯,被告人钟强勇等七人各分得赃款 1000余元,钟强勇支付贺志奇100元停车费。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拖拉机价格17248元。 9、2016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钟强勇、李建攀、曾兆奎、王友正、张云华、刘林与姚东共谋盗窃,驾驶长安之星面包车窜至西昌市兴胜乡花庄村,将被害人李某1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川星牌拖拉机盗走,盗窃时,钟强勇、李建攀、张云华在车上望风掩护,刘林、曾兆奎、姚东推拖拉机,王友正启动拖拉机后与曾兆奎一起将拖拉机开至贺志奇家院坝内停放。后由钟强勇将拖拉机以7500价格卖给罗波,罗波购买后转卖牟利。钟强勇等七人各分得赃款1000余元,钟强勇支付贺志奇100元停车费。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川星牌拖拉机价格人民币18200元。 10、2016年11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钟强勇、李建攀、曾兆奎、王友正、张云华、刘林与姚东共谋盗窃,驾驶长安之星面包车窜至西昌市新仓库附近“顺兴宾馆”门口,将被害人阿某4的一辆川龙牌拖拉机盗走,共同盗窃时,钟强勇、李建攀望风掩护,张云华、刘林、曾兆奎、姚东推拖拉机,王友正启动拖拉机后与曾兆奎一起将拖拉机开至贺志奇家院坝内停放。后由王友正介绍,钟强勇、李建攀将拖拉机以17480价格卖给王友正的邻居王文恒。七被告人各分得赃款2000余元,由钟强勇支付贺志奇200元停车费。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川龙牌拖拉机价格人民币23328元。 11、2016年11月7日11时许,被告人钟强勇、李建攀、张云华、刘林为实施盗窃,窜至西昌市小庙乡焦家村车管所公路边,钟强勇、李建攀望风掩护,张云华、刘林将被害人严某的一辆川星牌拖拉机启动后盗走,将拖拉机开至贺志奇家院坝内停放。后经胡金纯介绍,钟强勇、李建攀将拖拉机以8700价格卖给胡金纯的朋友被告人杨应辉。四被告人各分得赃款2000余元,由钟强勇支付贺志奇100元停车费。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川星牌拖拉机价格人民币15785元。 12、2016年11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钟强勇、李建攀、曾兆奎、王友正、张云华、刘林与姚东共谋盗窃,驾驶面包车窜至西昌市礼州镇街村邮政局斜对面,将被害人吴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川龙牌拖拉机盗走,共同盗窃时,钟强勇、李建攀坐在车上望风掩护,张云华、刘林、曾兆奎、姚东推拖拉机,王友正启动拖拉机后与曾兆奎一起将拖拉机开至贺志奇家院坝内停放。后经贺志奇介绍,钟强勇、李建攀将拖拉机以6800价格卖给贺志奇的邻居贺奇春。钟强勇等七人各分得赃款900余元,由钟强勇支付贺志奇200元停车费。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川龙牌拖拉机价格23904元。 13、2016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钟强勇、李建攀、曾兆奎、王友正、张云华与姚东共谋盗窃,六人驾驶面包车窜至西昌市安宁镇民运村6组路边一大棚内,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大棚内的一辆川星牌拖拉机盗走,共同盗窃时,李建攀坐在车上望风掩护,钟强勇、张云华、曾兆奎、姚东推拖拉机,王友正启动拖拉机后与曾兆奎一起将拖拉机开至贺志奇家院坝内停放。后钟强勇将拖拉机以7000余元价格卖给罗波。钟强勇等六人各分得赃款1000余元,由钟强勇支付贺志奇200元停车费。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川星牌280型拖拉机价格25420元。 14、2016年11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李建攀、曾兆奎、张云华与姚东驾驶面包车窜至西昌市安宁镇马坪坝村4组西昌火车站北站货场,见被害人郑某停放在货场的一辆川星牌拖拉机未拔车钥匙,便共谋盗窃,并打电话邀约钟强勇一同盗车,钟强勇在电话中鼓动曾兆奎大胆盗车并答应随即赶到现场。在钟强勇到达前,李建攀、张云华、姚东望风掩护,曾兆奎将拖拉机从货场开至安宁镇北沟河路口时,遇到了赶来参与盗窃的钟强勇,钟强勇随即与李建攀等人一起尾随被盗拖拉机开至被告人姚东家的院坝内。后由钟强勇将拖拉机以6800元价格卖给罗波,没有参与盗窃的刘林和王友正与钟强勇、李建攀等人一起将拖拉机送至冕宁县回坪乡交给罗波,钟强勇等五人各分得赃款1000余元,王友正分得赃款200元。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川星牌拖拉机价格18711元。 15、2016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钟强勇、李建攀、曾兆奎、王友正、张云华、刘林与姚东在冕宁销赃后驾驶面包车回西昌路过冕宁县泸沽镇安宁村“小平卫星砖厂”,见砖厂门口停放了被害人胡某的一辆川星牌拖拉机和被害人吴某1的一辆川龙劲速拖拉机,便共谋盗窃。钟强勇、张云华、李建攀望风掩护,曾兆奎、刘林、姚东推车,王友正启动拖拉机,由张云华、王友正各驾驶一辆拖拉机开至钟强勇家附近藏匿。由钟强勇将胡某的川星牌拖拉机和吴某1的川龙劲速拖拉机分别以60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敏、万洪国。钟强勇等七人每人分得赃款1800元。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川星牌240型拖拉机价格12341元。被盗川龙劲速拖拉机价格10360元。 16、2016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钟强勇、李建攀、曾兆奎、王友正、张云华、刘林与姚东将冕宁县泸沽镇安宁村“小平卫星砖厂”盗窃的两辆拖拉机停放后返回西昌,经过西昌市月华乡红旗村五组时,将被害人朱某1停放在门口的一辆川星拖拉机盗走。共同盗窃时,钟强勇、李建攀望风掩护,曾兆奎、刘林、张云华、姚东推拖拉机,王友正启动拖拉机后与曾兆奎一起将车开至西昌市西乡乡李建攀家附近停放。李建攀为了转卖获取差价,将被盗拖拉机以7000元价格买下,钟强勇、曾兆奎、王友正、张云华、刘林、姚东每人分得赃款1000元。李建攀后又安排钟强勇、王友正以15600价格将拖拉机卖给王友正的邻居陆文春。王友正分得2000元介绍费,钟强勇分得介绍费3300元,李建攀获得赃款10300元。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川星拖拉机价格23700元。 17、2016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钟强勇、李建攀、曾兆奎、张云华、刘林共谋盗窃,驾驶面包车窜至西昌市太和镇西街,将被害人万某停放在菜市场斜对面的一辆绿色五十铃皮卡车盗走。共同盗窃时,被告人钟强勇、张云华、刘林望风掩护,曾兆华打碎皮卡车玻璃进入车内卸下方向盘将车启动,由张云华驾驶皮卡车与曾兆奎一起将车开至西昌市小庙乡李家村砖厂附近停放。李建攀将该车买下后自行处理,分别支付曾兆奎、张云华、刘林每人1000元,支付钟强勇500元。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五十铃皮卡车价格人民币90203元。 三、掩饰隐瞒犯罪 1、2016年10月13日9时许,被告人张云华等三人将被害人朱某停放在路边的刚毅牌GY240拖拉机盗走后开至被告人贺志奇家中院坝内停放。被告人钟强勇为转卖牟利,协助张云华等人将被盗拖拉机以78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罗波,分得赃款1800余元。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拖拉机价格人民币 19448元。 2、2016年11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李建攀等五人将被害人郑某停放在西昌市安宁镇马坪坝村4组火车北站货场上的川星牌280型拖拉机盗走,开至被告人姚东家的院坝内停放。被告人王友正按照钟强勇等人安排,驾驶被盗拖拉机至冕宁县回坪乡,将拖拉机交给购买赃车的被告人罗波,分得赃款200元。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川星牌280型拖拉机价格人民币18711元。 3、被告人贺志奇明知被告人钟强勇、李建攀等人结伙盗窃拖拉机,为谋取停车费、介绍费等非法收入,提供停车场所,让钟强勇、李建攀等人将多次盗窃的拖拉机停放在自家院坝内隐匿,每次收取100-200元不等的停车费。2016年2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贺志奇共为钟强勇、李建攀、曾兆奎等人先后盗窃的11辆总价值214771元的拖拉机提供隐匿场所。2016年11月9日,被告人贺志奇还介绍钟强勇、李建攀将盗窃的吴某的拖拉机卖给自己的邻居贺奇春。 4、被告人罗波明知被告人钟强勇、李建攀等人结伙盗窃拖拉机,为自用或转卖牟利,先后从钟强勇等人处购买6辆被盗拖拉机,并将其中5辆转卖。经价格鉴定,被告人罗波收购的6辆被盗拖拉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26802元。被告人罗波协助转卖2辆被盗拖拉机,价值人民币3815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6年9月下旬,被告人罗波从被告人钟强勇处以6800元价格购买蒋某的被盗拖拉机,价值23840元,转卖后获利数千元。同年10月中旬,被告人罗波从钟强勇等人处以7800元价格购买被害人朱某的被盗拖拉机,价值19448元,在被告人罗斌协助下,通过被告人阿西衣五子介绍,以14600价格转卖给阿西衣五子的亲戚。同年10月下旬,罗波以2000元价格从钟强勇、李建攀等人处购买被害人何伍呷的被盗拖拉机,价值21183元,转卖后获利数千元。同年11月上旬,罗波以9000元价格从钟强勇等人处购买被害人杨某被盗拖拉机,价值25420元,转卖后获利数千元。同年11月下旬,罗波以7500元价格从钟强勇等人处购买被害人李某1被盗拖拉机,价值18200元,转卖后获利数千元。同年11月下旬,罗波以6800元价格从钟强勇等人处购买被害人郑某被盗拖拉机,价值18711元,在被告人罗斌协助下转卖,获利数千元。案发后,被告人罗波、罗斌退回被害人朱某、蒋某、杨某、郑某的被盗拖拉机,赔偿了何伍呷、李某1未追回的被盗拖拉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5、被告人贺奇春在2016年2月21日看见贺志奇家院坝内停有钟强勇等人盗窃的拖拉机机头,为贪图便宜,以2200元价格从钟强勇、李建攀等人处购买了被害人付建红的被盗拖拉机机头,价值14715元。同年11月9日,被告人贺奇春又通过贺志奇的居间介绍,以6800元价格从钟强勇处购买了被害人吴某的被盗拖拉机,价值23904元。案发后,被告人贺奇春已将上述赃物退还被害人。 6、2016年10月下旬,被告人胡金纯为贪图便宜,以7500元价格从钟强勇等人处购买被害人罗某的被盗拖拉机,价值人民币17248元。2016年11月上旬,被告人胡金纯介绍杨应辉从钟强勇等人处购买被害人严某的被盗拖拉机,价值人民币 15785元。被告人杨应辉明知钟强勇等人出售的拖拉机来源非法,通过胡金纯介绍以8700元价格购买被害人严某的被盗拖拉机。案发后,被告人胡金纯、杨应辉已将所购赃车退还被害人。 7、2016年10月中旬,被告人阿西衣五子明知被告人罗波、罗斌出售的拖拉机来源非法,介绍其亲属阿苏比利从被告人罗波处以14600元价格购买了被害人朱某的被盗拖拉机,价值人民币19448元。案发后,阿西衣五子及其亲属已将赃车退还被害人。 8、2016年11月下旬,被告人王敏明知钟强勇出售的车辆来源非法,为贪图便宜,以6000元价格从钟强勇等人处购买了被害人胡某的被盗拖拉机,价值人民币12341元。案发后赃物拖拉机已退还被害人。 9、2016年11月下旬,被告人万洪国明知钟强勇出售的车辆来源非法,为贪图便宜,以6600元价格从钟强勇等人处购买了被害人吴某1的被盗拖拉机,价值人民币10360元。案发后赃物拖拉机已退还被害人。 10、2016年10月上旬,被告人高云峰明知钟强勇、李建攀等人出售的车辆来源非法,通过邻居高某介绍,以12000元价格从钟强勇、李建攀等人处购买了被害人袁某的被盗拖拉机,价值人民币11520元。案发后赃物拖拉机已退还被害人。 11、2016年11月6日,被告人王文恒明知钟强勇出售的车辆来源非法,通过王友正介绍,以17480元价格从钟强勇处购买了被害人阿某4的被盗拖拉机,价值人民币23328元。案发后赃物拖拉机已退还被害人。 12、2016年11月6日,被告人陆文春明知钟强勇出售的车辆来源非法,通过王友正介绍,以15600元价格从钟强勇处购买了被害人朱某1的被盗拖拉机,价值人民币23328元。案发后赃物拖拉机已退还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李建攀、钟强勇、张云华、刘林、曾兆奎、罗波先后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友正、贺志奇、罗斌、贺奇春、胡金纯、杨应辉、阿西衣五子、王敏、高云峰、万洪国、郑文春、王文恒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鉴定结论和被告人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建攀、钟强勇、张云华、刘林、曾兆奎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中李建攀、张云华、刘林、曾兆奎系多次抢劫。被告人李建攀、钟强勇、张云华、刘林、曾兆奎、王友正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中被告人钟强勇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建攀、张云华、刘林、曾兆奎、王友正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钟强勇、王友正、贺志奇、罗波、罗斌、贺奇春、胡金纯、杨应辉、阿西衣五子、王敏、高云峰、万洪国、陆文春、王文恒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被告人贺志奇掩饰、隐瞒盗窃所得机动车11辆,被告人罗波掩饰、隐瞒盗窃所得机动车6辆,系情节严重。被告人钟强勇、李建攀、张云华、刘林、曾兆奎、王友正犯数罪,应以抢劫罪、盗窃罪对被告人李建攀、张云华、刘林、曾兆奎数罪并罚,应以抢劫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钟强勇数罪并罚,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王友正数罪并罚。共同盗窃中,被告人钟强勇、李建攀、王友正系主犯,被告人刘林、张云华、曾兆奎系从犯。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被告人罗波系主犯,被告人罗斌系从犯。被告人刘林系累犯。案发后,被告人王友正、贺志奇、罗斌、贺奇春、胡金纯、杨应辉、阿西衣五子、王敏、高云峰、万洪国、陆文春、王文恒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李建攀、钟强勇、张云华、刘林、曾兆奎、罗波具有坦白情节,诉请我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建攀、钟强勇、王友正、曾兆奎、张云华、刘林、贺志奇、罗波、贺奇春、胡金纯、杨应辉、罗斌、阿西衣五子、王敏、高云峰、万洪国、陆文春、王文恒分别对指控供认无辩解。被告人李建攀的辩护人对指控无异议,仅辩称,共同盗窃中,各被告人地位作用相当,指控认定被告人李建攀在共同盗窃中系主犯不当,被告人李建攀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友正的辩护人对指控无异议,仅辩称,被告人王友正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云华的辩护人对指控无异议,仅辩称,被告人张云华在共同盗窃中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贺奇春的辩护人对指控无异议,仅辩称,被告人贺奇春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建攀、钟强勇、张云华、刘林、曾兆奎、王友正与姚东(另案起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以暴力、威胁方式强行劫取财物,以及分别结伙盗窃他人财物,各自获得1万余元至数万元不等的非法所得。被告人钟强勇、王友正、贺志奇、罗波、罗斌、贺奇春、胡金纯、杨应辉、阿西衣五子、王敏、高云峰、万洪国、陆文春、王文恒明知是犯罪所得赃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 一、抢劫事实 1、2016年1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姚东与李建攀、曾兆奎张云华、刘林共谋冒充警察抢劫,驾驶银白色无牌长安之星面包车窜至西昌市安宁镇康宁村迎宾宾馆对面路边,刘林、张云华、曾兆奎冒充警察将被害人任某和“小郭”(真实姓名不详)用手铐铐上后强行拖上面包车,随后五人将被害人拉至西昌市太和镇小麻柳村偏僻公路边,抢走被害人任某的500余元现金后,将二被害人丢弃在西昌市小庙乡三丫口附近,驾车逃离现场。 2、2016年11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李建攀、曾兆奎、张云华、刘林共谋冒充警察抢劫,乘坐由钟强勇驾驶的无牌银灰色长安之星面包车窜至西昌市经久乡马鞍山砖厂附近一货场(即马道变电站附近),李建攀、钟强勇在车内望风,曾兆奎、刘林、张云华进入房内,冒充警察用手铐将被害人刘某、阿某铐住,强行带上面包车,驾车又来到西昌市经久乡王家村5组公路边。钟强勇、张云华在车内望风并看守刘某、阿某,李建攀、曾兆奎、刘林下车冲进毛某租住房屋内,冒充警察将被害人阿某1、“小芹”(真实姓名不详)用手铐铐住后强行拖上面包车。五被告人将四名被害人带至西昌市西乡乡三柏村废弃的原顺风驾校训练场强行搜身,抢走阿某100余元现金、一对黄金耳环、一个黄金转运戒指、一条银项链、一部三星A3手机,抢走刘某一串玛瑙手链、一部三星A3手机,抢走阿某1一部步步高手机和几十元现金,作案后逃离现场。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三星A3手机价格740元,其余被抢物品未作价格鉴定。 3、2016年11月15日22时许,为再次冒充警察抢劫财物,被告人曾兆奎、张云华、刘林与姚东乘坐由李建攀驾驶的银灰色长安之星面包车,被告人钟强勇驾驶吉利金刚小轿车一路跟随并望风掩护。六人从西昌开车至冕宁县漫水湾镇高速路口附近的“靓丽理发保健洗脚店”,钟强勇将车停在附近望风,李建攀、刘林将面包车停在门口望风,姚东、张云华、曾兆华进入店内,冒充警察用手铐铐住被害人潘某、王某,强行将二被害人带上面包车。六人继续驾车行驶至冕宁县漫水湾航天中路100号中路商店门口,张云华等人下车将在路边烤火的被害人陈某拖上面包车。六人又继续驾车窜至冕宁县漫水湾镇商业街“难得一聚网烧”烧烤店旁一门市,张云华等人又下车进入门市用手铐铐住被害人阿某2和“小林”(真实姓名不详),强行拖上面包车。当面包车行驶至西昌市月华乡地段时,由于李建攀认识其中被抓的被害人“小林”,便停车将“小林”放走。李建攀等人将潘某、王某、陈某、阿某2带至西昌市西乡乡三柏村废弃的原顺风驾校训练场,不久钟强勇也驾车到达,李建攀等人随即对四被害人强行搜身,从阿某2身上抢得一根银项链、一个银戒指和一部白色vivoX5手机,从陈某身上抢得100余元现金、一根黄金项链、一对黄金耳环、一根黄金手链、一部黑色vivo手机,从潘某身上抢得一部金色三星手机。一个装有200元现金的黑色钱包,一个黄金戒指,从王某身上抢得一对蝴蝶状黄金耳环,作案后六人驾车逃离现场,李建攀等人销赃后分别获得数百元赃款,上述被抢物品未作价格鉴定。 二、盗窃事实 1、2015年5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钟强勇、姚东(作案时未满16周岁)搭乘被告人刘林驾驶的摩托车窜至西昌青山机场航站楼,见被害人阿某3停放在楼内的一辆红色嘉陵125摩托车无人看管,钟强勇、姚东在旁边望风,刘林将龙头锁扭坏,三人将摩托车盗走后销赃,每人分得赃款200余元。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人民币 3493元。被告人刘林参与的这次盗窃,被告人刘林已被判刑。 2、2016年2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钟强勇、李建攀携带改刀、锯子等作案工具窜至西昌市长安村桐梓林小区附近,将被害人付某停在路边的一辆川龙牌拖拉机的机头从机身上卸下,将车开至西昌市西乡乡三柏村2组被告人贺志奇家中院坝内藏匿,后将该机头以2200的价格卖给贺志奇的邻居贺奇春。钟强勇、李建攀各分得赃款1000元,支付给贺志奇200元停车费。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川龙牌拖拉机价格人民币14715元。案发后被盗拖拉机机头已发还被害人。 3、2016年9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钟强勇、张云华、曾兆奎、王友正窜至西昌市西郊乡长安村3组丁丁超市对面空坝,钟强勇、张云华在旁边望风,王友正、曾兆奎将被害人将光成停放的一辆川龙拖拉机发动后盗走,开至被告人贺志奇家院坝内藏匿。后经曾兆奎介绍,钟强勇将拖拉机以6800元价格卖给曾兆奎的亲家罗波。四被告人各分得赃款1600余元。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川龙牌拖拉机价格人民币23840元。 4、2016年10月2日10时许,被告人钟强勇、李建攀、曾兆奎、王友正来到西昌市安宁镇牛马市场门口,李建攀、钟强勇在牛马市场对面的加油站旁望风掩护,王友正将被害人袁某停放在牛马市场门口的川龙拖拉机发动后,与曾兆奎将车开至被告人贺志奇家院坝内藏匿。后经李建攀的朋友高某介绍,钟强勇、李建攀将拖拉机以12000元价格卖给高某的邻居高云峰。四被告人各分得赃款3000元。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川龙牌拖拉机价格人民币11520元。 5、2016年10月13日9时许,被告人张云华、王友正与姚东窜至西昌市小庙乡职业技术学院附近的华宇轮胎商贸公司门口,姚东、张云华在周边望风,王友正将被害人朱某停放在路边的刚毅牌拖拉机发动后与姚东一起将车开至贺志奇(另案起诉)家院坝内藏匿。后由钟强勇将被盗拖拉机以7800元价格卖给罗波,罗波后又转卖他人。钟强勇等四人各分得赃款1800余元,钟强勇支付贺志奇200元停车费。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刚毅牌拖拉机价格19448元。 6、2016年10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钟强勇、李建攀、曾兆奎、王友正、张云华与姚东窜至西昌市太和镇建国医院附近,钟强勇等五人在旁边望风,王友正将被害人何某停放在医院门口的川龙牌拖拉机发动后,与曾兆奎一起将拖拉机开至贺志奇家院坝内藏匿。后由钟强勇将拖拉机以7000余元价格卖给罗波,罗波后又转卖牟利。姚东、钟强勇、张云华、王友正各分得赃款1000余元,钟强勇支付贺志奇200元停车费。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川龙牌拖拉机价格人民币 21183元。 7、2016年10月20日左右,被告人李建攀、曾兆奎、王友正、刘林窜至西昌市青山机场附近山脚下离铁路不远处,将他人盗窃后藏在路边的一辆长安之星面包车和一辆白色长安奥拓车盗走,长安之星面包车车主是冕宁县泸沽镇王家祠村7组村民侯某,白色长安奥拓车车主是德昌县德州镇村民李某。被盗两辆车是米色拉海、吉某、且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所盗。作案后,李建攀等人将长安之星面包车修理翻新后用于盗窃和抢劫作案。李建攀将白色奥拓车低价卖给废品收购人员(身份未查实)。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奥拓车价格人民币2052元,被盗长安之星面包车价格人民币7000元。案发后被盗长安之星面包车已追回。 8、2016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钟强勇、李建攀、曾兆奎、王友正、张云华、刘林与姚东共谋盗窃,驾驶长安之星面包车窜至喜德县李子乡洛乃格村3组,钟强勇、李建攀在车上望风掩护,张云华、刘林、曾兆奎、姚东用手推拖拉机,王友正启动拖拉机,七人共同将被害人罗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川龙牌劲速拖拉机盗走,开至贺志奇家院坝内藏匿。后由钟强勇将拖拉机以7500价格卖给胡金纯,被告人钟强勇等七人各分得赃款 1000余元,钟强勇支付贺志奇100元停车费。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川龙牌劲速拖拉机价格17248元。 9、2016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钟强勇、李建攀、曾兆奎、王友正、张云华、刘林共谋盗窃,驾驶长安之星面包车窜至西昌市兴胜乡花庄村,将被害人李某1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川星牌拖拉机盗走,盗窃时,钟强勇、李建攀、张云华在车上望风掩护,刘林、曾兆奎推拖拉机,王友正启动拖拉机后与曾兆奎一起将拖拉机开至贺志奇家院坝内藏匿。后由钟强勇将拖拉机以7500价格卖给罗波,罗波购买后转卖牟利。钟强勇等人各分得赃款 1000余元,钟强勇支付贺志奇100元停车费。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川星牌拖拉机价格人民币18200元。 10、2016年11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钟强勇、李建攀、曾兆奎、王友正、张云华、刘林与姚东共谋盗窃,驾驶长安之星面包车窜至西昌市新仓库附近“顺兴宾馆”门口,将被害人阿某4的一辆川龙牌拖拉机盗走,共同盗窃时,钟强勇、李建攀望风掩护,张云华、刘林、曾兆奎、姚东推拖拉机,王友正启动拖拉机后与曾兆奎一起将拖拉机开至贺志奇家院坝内藏匿。后由王友正介绍,钟强勇、李建攀将拖拉机以17480价格卖给王友正的邻居王文恒。七被告人各分得赃款2000余元,由钟强勇支付贺志奇200元停车费。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川龙牌拖拉机价格人民币23328元。 11、2016年11月7日11时许,被告人钟强勇、李建攀、张云华、刘林为实施盗窃,窜至西昌市小庙乡焦家村车管所公路边,钟强勇、李建攀望风掩护,张云华、刘林将被害人严某的一辆川星牌拖拉机启动后盗走,将拖拉机开至贺志奇家院坝内藏匿。后经胡纯金介绍,钟强勇、李建攀将拖拉机以8700价格卖给胡纯金的朋友被告人杨应辉。四被告人各分得赃款2000余元,由钟强勇支付贺志奇100元停车费。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川星牌拖拉机价格人民币15785元。 12、2016年11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钟强勇、李建攀、曾兆奎、王友正、张云华、刘林与姚东共谋盗窃,驾驶面包车窜至西昌市礼州镇街村邮政局斜对面,将被害人吴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川龙牌拖拉机盗走,共同盗窃时,钟强勇、李建攀坐在车上望风掩护,张云华、刘林、曾兆奎、姚东推拖拉机,王友正启动拖拉机后与曾兆奎一起将拖拉机开至贺志奇家院坝内藏匿。后经贺志奇介绍,钟强勇、李建攀将拖拉机以6800价格卖给贺志奇的邻居贺奇春。钟强勇等七人各分得赃款900余元,由钟强勇支付贺志奇200元停车费。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川龙牌劲速拖拉机价格23904元。 13、2016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钟强勇、李建攀、曾兆奎、王友正、张云华与姚东共谋盗窃,六人驾驶面包车窜至西昌市安宁镇民运村6组路边一货棚内,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大棚内的一辆川星牌拖拉机盗走,共同盗窃时,李建攀坐在车上望风掩护,钟强勇、张云华、曾兆奎、姚东推拖拉机,王友正启动拖拉机后与曾兆奎一起将拖拉机开至贺志奇家院坝内藏匿。后钟强勇将拖拉机以7000余元价格卖给罗波。钟强勇等六人各分得赃款1000余元,由钟强勇支付贺志奇200元停车费。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川星牌拖拉机价格25420元。 14、2016年11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李建攀、曾兆奎、张云华与姚东驾驶面包车窜至西昌市安宁镇马坪坝村4组西昌火车站北站货场,见被害人郑某停放在货场的一辆川星牌拖拉机未拔车钥匙,便共谋盗窃,并打电话邀约钟强勇一同盗车,钟强勇在电话中鼓动曾兆奎大胆盗车并答应随即赶到现场。在钟强勇到达前,李建攀、张云华、姚东望风掩护,曾兆奎将拖拉机从货场开至安宁镇北沟河路口时,遇到了赶来参与盗窃的钟强勇,钟强勇随即与李建攀等人一起尾随被盗拖拉机开至被告人姚东家的院坝内。后由钟强勇将拖拉机以6800元价格卖给罗波,没有参与盗窃的刘林和王友正与钟强勇、李建攀等人一起将拖拉机送至冕宁县回坪乡交给罗波,钟强勇等五人各分得赃款1000余元,王友正分得赃款200元。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川星牌拖拉机价格18711元。 15、2016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钟强勇、李建攀、曾兆奎、王友正、张云华、刘林与姚东在冕宁销赃后驾驶面包车回西昌路过冕宁县泸沽镇安宁村“小平卫星砖厂”,见砖厂门口停放了被害人胡某的一辆川星牌拖拉机和被害人吴某1的一辆川龙劲速拖拉机,便共谋盗窃。钟强勇、张云华、李建攀望风掩护,曾兆奎、刘林、姚东推车,王友正启动拖拉机,由张云华、王友正各驾驶一辆拖拉机开至钟强勇家附近藏匿。由钟强勇将胡某的川星牌拖拉机和吴某1的川龙劲速拖拉机分别以60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敏、万洪国。钟强勇等七人每人分得赃款1800元。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川星牌拖拉机价格12341元。被盗川龙劲速拖拉机价格10360元。 16、2016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钟强勇、李建攀、曾兆奎、王友正、张云华、刘林与姚东将冕宁县泸沽镇安宁村“小平卫星砖厂”盗窃的两辆拖拉机停放后返回西昌,经过西昌市月华乡红旗村十组时,将被害人朱某1停放在门口的一辆川星280型拖拉机盗走。共同盗窃时,钟强勇、李建攀望风掩护,曾兆奎、刘林、张云华、姚东推拖拉机,王友正启动拖拉机后与曾兆奎一起将车开至西昌市西乡乡李建攀家附近藏匿。李建攀为了转卖获取差价,将被盗拖拉机以7000元价格买下,钟强勇、曾兆奎、王友正、张云华、刘林、姚东每人分得赃款1000元。李建攀后又安排钟强勇、王友正以15600价格将拖拉机卖给王友正的邻居陆文春。王友正分得2000元介绍费,钟强勇分得介绍费3300元,李建攀获得赃款10300元。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川星280型拖拉机价格23700元。 17、2016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钟强勇、李建攀、曾兆奎、张云华、刘林共谋盗窃,驾驶面包车窜至西昌市太和镇西街,将被害人万某停放在菜市场斜对面的一辆绿色五十铃皮卡车盗走。共同盗窃时,被告人钟强勇、张云华、刘林望风掩护,曾兆华打碎皮卡车玻璃进入车内卸下方向盘将车启动,由张云华驾驶皮卡车与曾兆奎一起将车开至西昌市小庙乡李家村砖厂附近藏匿。李建攀将该车买下后自行处理,分别支付曾兆奎、张云华、刘林每人1000元,支付钟强勇500元。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五十铃皮卡车价格人民币90203元。案发后,被盗五十铃皮卡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三、掩饰隐瞒犯罪 1、2016年10月13日9时许,被告人张云华等三人将被害人朱某停放在路边的刚毅牌拖拉机盗走,开至被告人贺志奇家中院坝内藏匿。被告人钟强勇为转卖牟利,协助张云华等人将被盗拖拉机以78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罗波,分得赃款1800余元。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拖拉机价格人民币 19448元。 2、2016年11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李建攀等五人将被害人郑某停放在西昌市安宁镇马坪坝村4组火车北站货场上的川星牌拖拉机盗走,开至被告人姚东家的院坝内藏匿。被告人王友正按照钟强勇等人安排,驾驶被盗拖拉机至冕宁县回坪乡,将拖拉机交给购买赃车的被告人罗波,分得赃款200元。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川星牌拖拉机价格人民币18711元。 3、被告人贺志奇明知被告人钟强勇、李建攀等人结伙盗窃拖拉机,为谋取停车费、介绍费等非法收入,提供停车场所,让钟强勇、李建攀等人将多次盗窃的拖拉机停放在自家院坝内隐匿,每次收取100-200元不等的停车费。2016年2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贺志奇共为钟强勇、李建攀、曾兆奎等人先后盗窃的11辆总价值214771元的拖拉机提供隐匿场所。2016年11月9日,被告人贺志奇还介绍钟强勇、李建攀将盗窃的吴某的拖拉机卖给自己的邻居贺奇春。 4、被告人罗波明知被告人钟强勇、李建攀等人结伙盗窃拖拉机,为自用或转卖牟利,先后从钟强勇等人处购买6辆被盗拖拉机,并将其中5辆转卖。经价格鉴定,被告人罗波收购的6辆被盗拖拉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26802元,被告人罗斌协助转卖2辆被盗拖拉机,价值人民币3815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6年9月下旬,被告人罗波从被告人钟强勇处以6800元价格购买蒋某的被盗拖拉机,价值23840元,转卖后获利数千元。同年10月中旬,被告人罗波从钟强勇等人处以7800元价格购买被害人朱某的被盗拖拉机,价值19448元,在被告人罗斌协助下,通过被告人阿西衣五子介绍,以14600价格转卖给阿西衣五子的亲戚。同年10月下旬,罗波以2000元价格从钟强勇、李建攀等人处购买被害人何伍呷的被盗拖拉机,价值21183元,转卖后获利数千元。同年11月上旬,罗波以9000元价格从钟强勇等人处购买被害人杨某被盗拖拉机,价值25420元,转卖后获利数千元。同年11月下旬,罗波以7500元价格从钟强勇等人处购买被害人李某1被盗拖拉机,价值18200元,转卖后获利数千元。同年11月下旬,罗波以6800元价格从钟强勇等人处购买被害人郑某被盗拖拉机,价值18711元,在被告人罗斌协助下转卖,获利数千元。案发后,被告人罗波、罗斌退回被害人朱某、蒋某、杨某、郑某的被盗拖拉机,赔偿了何伍呷、李某1未追回的被盗拖拉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5、被告人贺奇春在2016年2月21日看见贺志奇家院坝内停有钟强勇等人盗窃的拖拉机机头,为贪图便宜,以2200元价格从钟强勇、李建攀等人处购买了被害人付建红的被盗拖拉机机头,价值14715元。同年11月9日,被告人贺奇春又通过贺志奇的居间介绍,以6800元价格从钟强勇处购买了被害人吴某的被盗拖拉机,价值23904元。被告人贺奇春所购两辆拖拉机自用,案发后,被告人贺奇春已将上述赃物退还被害人。 6、2016年10月下旬,被告人胡金纯为贪图便宜,以7500元价格从钟强勇等人处购买了被害人罗某的被盗拖拉机,购买赃物拖拉机自用,价值人民币17248元。2016年11月上旬,被告人胡金纯介绍杨应辉从钟强勇等人处购买被害人严某的被盗拖拉机,价值人民币15785元。被告人杨应辉明知钟强勇等人出售的拖拉机来源非法,通过胡金纯介绍以8700元价格购买被害人严某的被盗拖拉机,购买自用。案发后,被告人胡金纯、杨应辉已将所购赃车退还被害人。 7、2016年10月中旬,被告人阿西衣五子明知被告人罗波、罗斌出售的拖拉机来源非法,介绍其亲属阿苏比利从被告人罗波处以14600元价格购买了被害人朱某的被盗拖拉机,购买自用,价值人民币19448元。案发后,阿西衣五子及其亲属已将赃车退还被害人。 8、2016年11月下旬,被告人王敏明知钟强勇出售的车辆来源非法,为贪图便宜,以6000元价格从钟强勇等人处购买了被害人胡某的被盗拖拉机,购买自用,价值人民币12341元。案发后赃物拖拉机已退还被害人。 9、2016年11月下旬,被告人万洪国明知钟强勇出售的车辆来源非法,为贪图便宜,以6600元价格从钟强勇等人处购买了被害人吴某1的被盗拖拉机,购买自用,价值人民币10360元。案发后赃物拖拉机已退还被害人。 10、2016年10月上旬,被告人高云峰明知钟强勇、李建攀等人出售的车辆来源非法,通过邻居高某介绍,以12000元价格从钟强勇、李建攀等人处购买了被害人袁某的被盗拖拉机,购买自用,价值人民币11520元。案发后赃物拖拉机已退还被害人。 11、2016年11月6日,被告人王文恒明知钟强勇出售的车辆来源非法,通过王友正介绍,以17480元价格从钟强勇处购买了被害人阿某4的被盗拖拉机,购买自用,价值人民币23328元。案发后赃物拖拉机已退还被害人。 12、2016年11月6日,被告人陆文春明知钟强勇出售的车辆来源非法,通过王友正介绍,以15600元价格从钟强勇处购买了被害人朱某1的被盗拖拉机,购车自用,价值人民币23700元。案发后赃物拖拉机已退还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李建攀、钟强勇、张云华、刘林、曾兆奎、罗波先后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物证面包车一辆、皮卡车一辆、作案工具手铐一副和被盗的拖拉机,被盗拖拉机、皮卡车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王友正、贺志奇、罗斌、贺奇春、胡金纯、杨应辉、阿西衣五子、王敏、高云峰、万洪国、郑文春、王文恒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综上,被告人李建攀参与抢劫3次,抢得现金900余元、价值740元的手机一部及未作价格鉴定的黄金首饰、手机等物品,参与盗窃14次,盗得拖拉机(含机头)13辆及长安之星面包车、奥拓轿车、五十铃皮卡车各一辆,共计价值人民币335670元。被告人钟强勇参与抢劫2次,抢得现金400余元、价值740元的手机一部及未作价格鉴定的黄金首饰、手机等物品,参与盗窃15次,盗得拖拉机(含机头)13辆及嘉陵摩托车、五十铃皮卡车各一辆,共计价值人民币353951元,另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次,赃物价值19448元。被告人曾兆奎参与抢劫3次,抢得现金900余元、价值740元的手机一部及未作价格鉴定的黄金首饰、手机等物品,参与盗窃13次,盗得拖拉机(含机头)12辆及长安之星面包车、奥拓轿车、五十铃皮卡车各一辆,共计价值人民币329010元。被告人张云华参与抢劫3次,抢得现金900余元、价值740元的手机一部及未作价格鉴定的黄金首饰、手机等物品,参与盗窃13次,盗得拖拉机(含机头)13辆及五十铃皮卡车一辆,共计价值人民币343671元。被告人王友正参与盗窃12次,盗得拖拉机(含机头)12辆及长安之星面包车、奥拓轿车各一辆,共计价值人民币239544元,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次,赃物价值人民币18711元。被告人刘林参与抢劫3次,抢得现金900余元、价值740元的手机一部及未作价格鉴定的黄金首饰、手机等物品,参与盗窃9次,盗得拖拉机(含机头)8辆及长安之星面包车、奥拓轿车五十铃皮卡车各一辆,共计价值人民币244121元。被告人贺志奇掩饰隐瞒盗窃所得机动车11辆,价值人民币214591元。被告人罗波掩饰隐瞒盗窃所得机动车6辆,价值人民币126802元。被告人罗斌掩饰隐瞒盗窃所得机动车2辆,价值人民币38159元。被告人贺奇春掩饰隐瞒盗窃所得机动车2辆,价值人民币38619元。被告人胡金纯掩饰隐瞒盗窃所得机动车2辆,价值人民币33033元。被告人钟强勇、王友正、杨应辉、阿西衣五子、王敏、高云峰、万洪国、陆文春、王文恒掩饰隐瞒盗窃所得机动车各1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以下证据证实: 1、西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6年11月28日、2016年12月30日、2016年11月6日、2016年12月29日、2016年11月16日分别接到被害人刘某、阿某、阿某1、任某、潘某、陈某、阿某2被抢劫的报案。 2、2016年2月21日、2016年9月17日、2016年10月2日、2016年11月6日、2016年10月13日、2016年10月17日、2016年10月27日、2016年11月8日、2016年11月7日、2016年11月9日、2016年11月18日、2016年11月19日、2016年11月20日、2016年11月24日分别接到被害人付某、蒋某、袁某、阿某4、朱某、何某、罗某、李某1、严某、吴某、杨某、郑某、朱某1、胡某、吴某1、万某被盗窃的报案。 3、冕宁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6年10月15日接到侯某关于其面包车被盗的报案。 4、德昌县公安局德州派出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6年10月18日接到李某关于其奥拓车被盗的报案。 5、西昌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被害人刘某、阿某被强行带走抢劫的现场位于西昌市马道镇马鞍山村一废弃的砖厂内。 6、被害人刘某陈述和辨认笔录证实:我朋友马某住在西昌市经久乡马鞍山砖厂附近,2016年11月13日20时许,我在马某处吃完饭后和一个女的在客厅看电视时,进来二个年轻小伙子,用手铐将我们二人铐在一起,强行带上面包车,面包车上还有三个男的,一共五人,将我们带至西昌市西乡乡三柏村废弃的原顺风驾校训练场,对我们强行搜身,抢走我一串玛瑙手链、一部三星A3手机。经辨认,曾兆奎、张云华参与了抢劫。 7、被害人阿某陈述证实:2016年11月13日20时许,我和一个汉族女的在马鞍山砖厂附近一房屋内看电视时,进来二个小伙子,用手铐将我们二人铐在一起,强行带上面包车,面包车上还有三个男的,一共五人,将我们带至西昌市西乡乡三柏村废弃的原顺风驾校训练场,对我们强行搜身,抢走我100余元现金、一对黄金耳环、一个黄金转运戒指、一条银项链、一部三星A3手机。 8、被害人阿某1陈述证实:2016年11月的一天晚上21时许,我和“小芹”在毛某的饭馆内耍时,三个人冲进房间,对我们说,他们是派出所的,到派出所去,就用手铐将我和“小芹”铐起,强行将我们带上车,上车后,看见还有两个女的在车上,她们是从马道拉过来的。车绕了很远,最后把我们拉到一个拆了房子的荒坝上,对我们实施抢劫,进行搜身,抢走我一部步步高手机和几十元现金。 9、被害人任某陈述证实:2016年11月5日23时许,我与小郭”在西昌市安宁镇康宁村迎宾宾馆对面耍时,来了五个人,问我们是不是小姐,他们用手铐把我们二人铐起,强行带上车,抢走我身上的一千余元现金和一条项链。 10、被害人陈某陈述和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1月15日22时许,我在冕宁县漫水湾航天中路100号中路商店门口烤火时,过来两个男的,用手铐将我铐起拖上一辆面包车,看见车上还有四个男的,二个女的,车子往前开了一段后,两个彝族女的又被他们带上车,车行至西昌月华乡路段时,他们让一个女的彝族下了车,后将我们拉至小庙乡附近抢劫,抢走我身上100余元现金、一根黄金项链、一对黄金耳环、一根黄金手链、一部黑色vivo手机。被告人刘林、张云华参与了抢劫。 11、被害人潘某、王某陈述和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1月15日22时许,我们二人在冕宁县漫水湾镇高速路口附近的“靓丽理发保健洗脚店”内烤火时,冲进来两个自称是西昌市公安局的小伙子,对我们说,铐起来,带起走,随后将我们用手铐铐起带上一辆面包车,车向前面走了一段后,他们先后又铐了三个女的上车,半路上放走了一个女的,他们开车把我们拉至西昌市小庙乡的一个院坝内对我们实施抢劫,抢我们的一共五个人。潘某被抢走身上的一部金色三星手机、一个装有200元现金的黑色钱包和一个黄金戒指。王某被抢走一对蝴蝶状黄金耳环。被害人潘某、王某辨认笔录证实:张云华、姚东参与了抢劫。 12、被害人阿某2陈述和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1月15日22时许,我和“小林”在租住房内耍,突然冲进来两个小伙子,用手铐把我们铐起带上一辆面包车,我们上车后看见车上还有被抓的三个女的,车在往西昌开的途中,他们把“小林”放了,他们把我们拉到西宁附近的一个废弃的场坝内,对我们实施抢劫,抢劫我们的一共五人,我被抢了一根银项链、一个银戒指和一部白色vivoX5手机,被告人刘林参与了抢劫。 13、被害人付某陈述证实:2016年2月21日凌晨2时许,我停在西昌市长安村桐梓林小区下面路边的一辆川龙牌拖拉机的机头被盗。 14、被害人蒋某陈述证实:2016年9月16日晚,我停在西昌市西郊乡长安村3组丁丁超市对面空坝的一辆川龙拖拉机被盗。 15、被害人袁某陈述证实:2016年10月2日10时许,我停在西昌市安宁镇牛马市场门口的一辆川龙拖拉机被盗。 16、被害人阿某4陈述证实:2016年11月6日凌晨4时许,我停在西昌市新仓库附近“顺兴宾馆”门口的一辆川龙牌拖拉机被盗。 17、被害人朱某陈述证实:2016年10月13日9时许,我停在西昌市小庙乡职业技术学院附近华宇轮胎商贸公司门口的一辆刚毅牌拖拉机被盗。 18、被害人何某陈述证实:2016年10月17日11时许,我停在西昌市太和镇建国医院门口的一辆川龙牌拖拉机被盗。 19、被害人何某收条、谅解书证实:收购赃物人罗斌、罗波已赔偿了被盗拖拉机损失,对罗斌、罗波的行为予以谅解。 20、被害人李某1陈述证实:2016年11月2日凌晨,我停在西昌市兴胜乡花庄村11组家门口的一辆川星牌拖拉机被盗。 21、被害人李某1收条、谅解书证实:收购赃物人罗斌、罗波已赔偿了被盗拖拉机损失,对罗斌、罗波的行为予以谅解。 22、被害人严某陈述证实:2016年11月7日11时许,我停在西昌市小庙乡焦家村车管所公路边的一辆川星牌拖拉机被盗。 23、被害人吴某陈述证实:2016年11月8日凌晨2时许,我停在西昌市礼州镇街村邮政局斜对面我家门口的一辆川龙牌拖拉机被盗。 24、被害人杨某陈述证实:2016年11月9日凌晨,我停在西昌市安宁镇民运村6组我姐的货棚内的一辆川星牌拖拉机被盗。 25、被害人郑某陈述证实:2016年11月18日12时许,我停在西昌市安宁镇马坪坝村4组西昌火车站北站货场上的一辆川星牌拖拉机被盗。 26、被害人朱某1陈述证实:2016年11月19日凌晨,我停在西昌市月华乡红旗村十组我家旁边的一辆川星拖拉机被盗。 27、被害人罗某陈述证实:2016年10月27日凌晨,我停在家门口的一辆川龙牌劲速拖拉机被盗。 28、被害人胡某陈述证实:2016年11月19日凌晨,我停在冕宁县泸沽镇安宁村“小平卫星砖厂”门口的一辆川星牌拖拉机被盗。 29、被害人吴某1陈述证实:2016年11月19日凌晨,我停在冕宁县泸沽镇安宁村“小平卫星砖厂”门口的一辆川龙劲速拖拉机被盗。 30、被害人万某陈述证实:2016年11月24日凌晨,我停在西昌市太和镇西街菜市场斜对面的一辆绿色五十铃皮卡车被盗。 31、被害人侯某、李某陈述证实:2016年10月15日,侯某停在冕宁县泸沽镇王家祠村7组家门口的面包车被盗。2016年10月18日,李某停在德昌县西环路三段的白色长安奥拓车被盗。 32、被害人阿某3陈述证实:2015年5月30日,我停在西昌青山机场航站楼内的红色嘉陵125摩托车被盗。 33、西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抓获经过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先后抓获被告人李建攀、钟强勇、张云华、刘林、曾兆奎、罗波,被告人王友正、贺志奇、贺奇春、罗斌、胡金纯、杨应辉、阿西衣五子、王敏、高云峰、万洪国、陆文春、王文恒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34、西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被盗机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5、证人马某、毛某、赵某、吴某、王某、且某、吉某、高某、阿某5、日某证言。 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3日20时许,我吃完晚饭回到西昌市经久乡马鞍山砖厂附近的货场时,一辆面包车开进货场,从面包车上下来两个自称是派出所的小伙子冲进客厅,将客厅内的两个女人用手铐铐在一起强行带上面包车带走。时隔两小时后,两个女的回来后告诉我,她们二人被带出去,抢走了她们身上的手机、耳环、项链和现金。 证人毛某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3日21时许,一辆面包车停在我饭馆后门口,四、五个自称是派出所的小伙子用手铐将我的服务员阿某1和“小芹”铐上带上面包车带走,她们二人回来后告诉我,她们二人被带至小庙附近,抢走了她们身上的手机和现金。 证人赵某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5日22时许,陈某在我门市门口烤火时,一辆面包车停在我门市门口,从车上下来两个男子,用手铐把陈某铐起,强行带上车,后车子向西昌方向开去。证人赵某辨认笔录证实:刘林参与了作案。 证人吴某证言证实了被告人贺志奇窝藏赃物机动车和介绍销赃机动车的事实。证人高某证言证实了介绍李建攀将赃物拖拉机卖给高云峰的事实。证人高某辨认笔录证实:销赃人是钟强勇、李建攀。 证人王某、且某、吉某证言证实:他们在冕宁县泸沽镇盗窃了一辆面包车,在德昌县盗窃了一辆白色奥拓车,将两辆车藏匿在西昌市青山机场附近。 证人阿某5、日某证言证实:经阿西衣五子介绍,阿某5从被告人罗波、罗斌处购买了赃物拖拉机一辆。 36、西昌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扣押的被盗拖拉机已发还被害人。 37、物证作案工具面包车和手铐照片、物证被盗拖拉机照片,被告人辨认后确认。 38、被告人李建攀辨认赃物拖拉机购买人罗波笔录,指认盗窃拖拉机现场笔录和照片、指认抢劫现场笔录和照片,被告人李建攀辨认后确认。 39、被告人钟强勇辨认赃物窝藏人贺志奇笔录、辨认同案人王友正、李建攀、曾兆奎笔录,指认盗窃拖拉机现场笔录和照片、指认抢劫现场笔录和照片,被告人钟强勇辨认后确认。 40、被告人曾兆奎辨认赃物拖拉机购买人罗波笔录,辨认赃物窝藏人贺志奇笔录、辨认同案人王友正、钟强勇笔录,指认盗窃拖拉机现场笔录和照片、指认抢劫现场笔录和照片,被告人曾兆奎辨认后确认。 41、被告人张云华辨认赃物窝藏人贺志奇笔录,辨认同案人王友正、钟强勇笔录,指认盗窃拖拉机现场笔录和照片、指认抢劫现场笔录和照片,被告人张云华辨认后确认。 42、同案人姚东供述供认:2016年11月5日,伙同李建攀、曾兆奎、张云华、刘林在西昌市安宁镇康宁村迎宾宾馆对面路边,冒充警察用手铐铐住被害人任某、“小郭”,将二被害人强行带至西昌市太和镇小麻柳村公路边实施抢劫,抢走任某500多元现金。2016年11月15日,伙同李建攀、曾兆奎、张云华、刘林、钟强勇在漫水湾镇,冒充警察使用手铐强行将被害人潘某、王某、陈某、阿某2带至西昌市西乡乡三百村驾校训练场抢劫,抢得现金、手机、金银项链。2016年5月、2016年10月、11月分别伙同李建攀、曾兆奎、张云华、刘林、钟强勇、王友正先后在西昌市、喜德县、冕宁县9次盗窃摩托车、拖拉机。 43、同案人姚东辨认赃物窝藏人贺志奇笔录、辨认被告人钟强勇、王友正笔录,指认抢劫现场、盗窃现场笔录照片。 44、被告人王友正辨认赃物窝藏人贺志奇笔录,指认盗窃现场笔录和照片,被告人王友正辨认后确认。 45、被告人罗波辨认销赃人钟强勇、曾兆奎、李建攀笔录,辨认购买赃物拖拉机现场笔录、照片,被告人罗波辨认后确认。 46、被告人贺奇春辨认销赃人钟强勇、李建攀笔录、辨认赃物窝藏人贺志奇笔录。 47、被告人胡金纯辨认销赃人钟强勇笔录。 48、被告人杨应辉辨认介绍销赃人胡金纯笔录。 49、被告人罗斌辨认销赃人曾兆奎笔录、辨认赃物拖拉机购买人罗波笔录。 50、被告人陆文春辨认销赃人钟强勇、王友正笔录。 51、被告人王文恒辨认销赃人钟强勇、曾兆奎、王友正、李建攀笔录。 52、被告人万洪国辨认销赃人钟强勇、刘林笔录。 53、被告人高云峰辨认销赃人曾兆奎、钟强勇、李建攀笔录。 54、凉山州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了本案涉案物品的价格。 55、本院(2015)西昌刑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2016)川34刑终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西昌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刘林系累犯。 56、部分被盗拖拉机现场监控截图,涉案被告人辨认后确认。 57、被告人李建攀、钟强勇、王友正、曾兆奎、张云华、刘林、贺志奇、罗波、贺奇春、胡金纯、杨应辉、罗斌、阿西衣五子、王敏、高云峰、万洪国、陆文春、王文恒的户籍证明,证实十八名被告人作案时系成年人。 58、被告人李建攀、钟强勇、王友正、曾兆奎、张云华、刘林、贺志奇、罗波、贺奇春、胡金纯、杨应辉、罗斌、阿西衣五子、王敏、高云峰、万洪国、陆文春、王文恒供述,其分别在公安侦查和庭审中的供述供认并印证了本案的事实。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刘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36年12月5日止。) 二、被告人李建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34年12月5日止。) 三、被告人曾兆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55000(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34年12月5日止。) 四、被告人张云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34年12月4日止。) 五、被告人钟强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4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33年1月3日止。) 六、被告人王友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止。) 七、被告人贺志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 八、被告人罗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贺奇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十、被告人胡金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十一、被告人罗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十二、被告人杨应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免于刑事处罚。 十三、被告人阿西衣五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免于刑事处罚。 十四、被告人王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免于刑事处罚。 十五、被告人高云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免于刑事处罚。 十六、被告人万洪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免于刑事处罚。 十七、被告人陆文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免于刑事处罚。 十八、被告人王文恒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免于刑事处罚。 十九、责令被告人李建攀、刘林、曾兆奎、张云华向被害人任某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500元。 二十、责令被告人李建攀、刘林、曾兆奎、张云华、钟强勇向被害人阿某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840元,向被害人刘某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740元,向被害人陈某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100元,向被害人潘某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200元。 二十一、责令被告人钟强勇向被害人阿某3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3493元。 二十二、责令被告人李建攀、刘林、曾兆奎、王友正向被害人李某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20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议庭
审判长沙开翔 审判员何志宏 人民陪审员赤黑挖曲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岑玥
判决日期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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