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未信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7)京73行初1627号
判决日期:2017-06-14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三未信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112006号关于第17123077号“sanse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三未信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北京三未信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合议庭
审判长司品华
人民陪审员燕云
人民陪审员宋启才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高荣荣
书记员陈少丽
判决日期
2017-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