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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西北分公司
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非法人)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周志成
联系方式:0931-6115098
注册时间:2009-05-26
公司地址:西安市含光南路甲字1号怡和大厦B座1402号房
简介:
可承担各类型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可承担单位工程造价1500万元以下建筑(包括车、船、飞机)的室内、外装饰工程的施工;可承担城市道路及机场跑道、单跨40米以内的桥梁及多种市政管道工程施工;可承担单项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下工业与民用建筑防水工程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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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海森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和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西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甘01民初316号         判决日期:2017-08-14         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海森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森公司)与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西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西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海森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兴,被告中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树安,被告中科西北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混凝土款5348247.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609700元(顺延至实际履行之日);2、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21日,原告与被告下属的中科西北分公司水性科天产业园项目部签订《兰州科天水性科技产业园项目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水性科技产业园项目工程供应混凝土。2016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往来账款函》,确认截止2016年2月29日,被告欠原告混凝土款5348247.6元,并经被告财务人员签字确认。现剩余的5348247.6元混凝土款被告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不给,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中科公司辩称,答辩人向原告支付材料款的比例已达到78.35%,高于合同约定60%的比例,剩余的材料尾款按合同约定应在业主支付阶段工程款后支付。答辩人未支付剩余的材料尾款是业主拖欠巨额工程款所导致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待条件成就后支付。因此,原告诉讼请求的条件尚未成就,请求贵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原告向答辩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答辩人未向原告支付材料剩余尾款,是业主拖欠工程所致。根据采购合同第九条第二款“若由于业主资金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按期支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予充分理解。”的约定,答辩人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当然也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答辩人与原告保持着联系,并没有回避所欠付材料尾款债务的事实。 被告中科西北分公司与被告中科公司答辩意见一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4年6月21日,原告与被告中科西北分公司科天项目经理部签订的《兰州科天水性科技产业园项目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项目部供应水泥,双方对该合同真实性均无异议,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该证据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1日,原告与被告下属的中科西北分公司水性科天产业园项目部签订《兰州科天水性科技产业园项目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水性科技产业园项目工程供应混凝土,第六条付款方式为:1、按月办理结算并支付上月结算材料货款的60%。2、业主向甲方支付阶段工程款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阶段款期间累计月结算剩余35%尾款,预留5%作为质保金,以此类推。质保期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一次性不计息返还,质保期为3个月。3、每次付款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正规财务发票,第九条违约责任为:1、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砼质量经质检部门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2、若由于业主资金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按期支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予充分理解。3、若发生乙方无故停止供货或阻扰甲方现场正常施工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另行安排其它厂家供应商品以保证甲方现场正常施工,并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它权利义务。2016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往来账款函》,确认截止2016年2月29日,被告欠原告混凝土款5348247.6元,并经被告财务人员签字确认。庭审中双方对欠5348247.6元混凝土款无异议。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本院(2016)甘01民初602号原告兰州科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科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西北分公司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业主科天投资公司截止2015年8月共向中科公司支付工程款2.7亿元。另查明,被告中科公司另案起诉了本案所涉合同项下业主追索工程款
判决结果
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给付原告甘肃海森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款5348247.6元,违约损失609700元,以上合计595794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53506元,由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魏燕峥 代理审判员殷君芳 代理审判员马晓燕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彭婷婷
判决日期
201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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