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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5891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兴伟
联系方式:13867169787
注册时间:2005-02-25
公司地址: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惠北路31号
简介:
许可项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络文化经营;电视剧制作;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网络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云计算设备销售;光通信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家政服务;通讯设备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销售代理;软件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保健用品(非食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家居用品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电影摄制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软件开发;网络技术服务;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数据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数据处理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从事语言能力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服务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学科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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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鼎龙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浙01民终4961号         判决日期:2017-12-28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海宁鼎龙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龙达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萧山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数公司)、原审被告东阳今视影业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民初4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依法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审法院认定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如下:2013年7月22日,鼎龙达公司(甲方)与华数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1份,约定:甲乙双方分别系专门从事影视投资制作和新媒体传播的专业机构,愿意按约定就电视连续剧《华丽上班族》的联合摄制及本剧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投代购等事宜进行合作;合作标的概况:《华丽上班族》、30集、制作许可证:浙字第01154号、国产电视剧备案公示表:(浙)字第980号;乙方投资的约定资金总额为1200万,该项约定资金由最低收益率回报投资款及已投代购投资款构成;“最低收益率回报投资款”指乙方投资本剧后甲方承诺乙方可获得的“年收益率”不低于15%回报而投资的款项。乙方就本剧投资的“最低收益率回报投资款”金额为450万元;“以投代购投资款”指乙方为获取本剧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而投资的款项。乙方按照每集25万标准投资(以下简称“以投代购单价”),依据目前法定的30集集数,乙方就本剧投资的“以投代购投资款”金额为750万元;在本协议签署生效且乙方收到按照本协议约定甲方须向乙方提交的所有文件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最低收益率回报投资款”人民币450万元;本协议签署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以投代购投资款”750万元;甲方承诺乙方支付“最低收益率回报投资款”450万元后,将获得年收益率不低于15%的收益回报;甲方保证在2014年7月30日前获得国家行政部门颁发的本剧发行许可证。如甲方未在此期限之前获得发行许可证,乙方有权在本协议约定的授权方式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每迟延一个月领证,乙方获得的授权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的方式获得补偿。但甲方最迟不得晚于2014年9月30日获得本剧发行许可证;如甲方未能在最晚不晚于2014年9月30日之前取得国家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本剧发行许可证则乙方有权终止协议,甲方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全部资金并承担违约责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本协议约定资金总额的50%即600万元(5.2条);甲方承诺:本剧将于2015年2月28日前取得在湖南电视台、江苏电视台或浙江电视台(三者中可任选其一)的卫星频道晚间黄金时间首轮上星播出的合同;如甲方未能在2015年3月31日前取得在约定卫视首播的合同,或本剧在2015年8月30日还未能在约定的卫视首播,则乙方有权按5.2条约定进行处置;乙方作为本剧投资方,自愿承担年收益率15%以上部分不能获得之商业风险等内容。 2014年7月30日,鼎龙达公司(甲方)与华数公司(乙方)签订《电视剧联合摄制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投代购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1份,约定:鉴于:1.甲乙双方于2013年7月22日就《华丽上班族》签署了《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乙方就该项目的“最低收益率回报投资款”金额变更为150万元。依据原协议约定,甲方应在2014年7月25日支付乙方固定回报款及收益回报总额共计1725000;2.2014年7月21日甲方以《协商函》形式书面致函乙方,申请延缓支付“最低收益率回报投资款”150万元;3.截止至2014年7月25日,甲方仅于2014年7月22日向乙方支付了收益回报款225000元,应向乙方支付的“最低收益率回报投资款”150万元,甲方尚未支付;双方一致同意,甲方最迟于2014年8月22日前向乙方支付“最低收益率回报投资款”150万元;甲方如按约支付,乙方承诺不追究甲方的迟延支付“最低收益率回报投资款”的违约责任;甲方如未按约支付,则按照最低年收益率1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期间(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甲方实际支付“最低收益率回报投资款”之日止)的利息并按《合作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等内容。 2014年8月6日,今视公司(甲方、保证人)与华数公司(乙方、债权人)签订《保证担保协议》1份,约定:鉴于2013年7月22日、7月30日,乙方分别与鼎龙达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鼎龙达公司承担向乙方履行《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各项规定条款的义务,为确保《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的履行,在鼎龙达公司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今视公司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保证人担保的债务范围包括:主协议、补充协议项下主债权金额:150万元、债务人未及时履行主合同时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等。 2014年4月11日,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颁发了(浙)剧审字(2014)第008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经审查,同意《华丽上班族》在全国范围发行,适当时段播出。协议签订后,华数公司于2013年7月26日、7月29日分别向鼎龙达公司支付450万元、750万元,共计1200万元。鼎龙达公司已向华数公司支付收益回报172.5万元。 因鼎龙达公司未能按时支付“最低收益率回报投资款”,也未能在2015年3月31日前取得在约定卫视首播的合同,及《华丽上班族》未能在2015年8月30日前在约定的卫视首播,华数公司于2016年2月2日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华数公司与鼎龙达公司、今视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保证担保协议》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鼎龙达公司在《合作协议》中承诺,本剧将于2015年2月28日前取得在湖南电视台、江苏电视台或浙江电视台(三者中可任选其一)的卫星频道晚间黄金时间首轮上星播出的合同,如鼎龙达公司未能在2015年3月31日前取得在约定卫视首播的合同,或本剧在2015年8月30日还未能在约定的卫视首播,华数公司有权终止协议,鼎龙达公司返还华数公司已经支付的全部资金并承担违约责任,向华数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本协议约定资金总额的50%即600万元。现鼎龙达公司未能按约完成合同义务,已符合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且鼎龙达公司也无异议,故对华数公司要求解除与鼎龙达公司于2013年7月22日签订的《合作协议》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合作协议》解除后,华数公司有权要求鼎龙达公司返还投资款并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约定为资金总额的50%明显过高,原审法院依法调整为30%,即为360万元。华数公司与今视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今视公司应按约定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协议》明确约定,今视公司作为保证人担保的债务范围包括:主协议、补充协议项下主债权金额:150万元、债务人未及时履行主合同时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根据该约定,只要鼎龙达公司应向华数公司承担的债务大于150万元,今视公司就应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华数公司与鼎龙达公司于2013年7月22日签订的《电视剧联合摄制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投代购合作协议》依法解除;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鼎龙达公司返还华数公司1200万元;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鼎龙达公司支付华数公司违约金360万元;四、今视公司在150万元的限额内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今视公司对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华数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270元,由华数公司负担3870元,鼎龙达公司负担115400元,今视公司对鼎龙达公司应承担的47500元负连带责任。 鼎龙达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2013年7月22日鼎龙达公司与华数公司签订《电视剧联合摄制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投代购合作协议》。华数公司于协议签订后支付了1200万元。鼎龙达公司分别于2014年7月22日向华数公司支付了22.5万元、2014年8月21日支付了150万元。本案的核心焦点是涉案电视剧未如期发行。造成涉案电视剧未如期发行的原因是:1、2014年4月11日涉案电视剧取得发行许可证后4天,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总局对卫视综合频道黄金时段电视剧播出方式进行调整》的公告。公告的发布造成“一剧两星”,使本剧发行工作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2、涉案电视剧原定的发行电视台的重要人事变动使得发行工作陷入僵局;3、在鼎龙达公司为避免本剧彻底亏损,积极与其他一线城市电视台接洽发行涉案电视剧,且发行工作有了初步进展的情况下,却又因本剧女一号系韩国演员秋瓷炫,受到“限韩令”的影响,使得本剧的发行暂时停顿。上述在涉案电视剧发行过程中遭遇到的国家政策、人事变动、行业规则等不可抗力的影响已远远超过了各方能够预见、控制的程度,造成发行工作停顿不是鼎龙达公司的过错。一审判决鼎龙达公司支付高达30%的违约金是认为鼎龙达公司主观、恶意且根本性违约,与事实严重不符。另,一审判决既然已经判双方解除合同,却未将华数公司已经收到的鼎龙达支付的22.5万元认定为投资收益,并且鼎龙达公司和华数公司之间涉及的150万元(《保证担保协议》)已经全部归还给华数公司情况下,一审判决仍然认定今视公司承担主合同连带违约责任,是对主合同对象认定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并改判鼎龙达公司无需向华数公司支付违约金360万元。 被上诉人华数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鼎龙达公司所述与事实不符。华数公司与鼎龙达公司、今视公司签署的《电视连续剧联合摄制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投代购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保证担保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鼎龙达公司关于“涉案电视剧发行过程中遇到的国家政策、人事变动、行业规则等不可抗力的影响己远远超过了各方能够预见、控制的程度,造成发行工作停顿不是鼎龙达公司的过错”、“一审判决鼎龙达公司支付高达30%的违约金是认为鼎龙达公司的过错、恶意根本性违约,与事实严重不符”、“鼎龙达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等主张严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l、一审依据各方签署的协议认定事实依法判决,根本未对鼎龙达公司的违约行为进行定性。2、鼎龙达公司提到造成涉案电视剧未如期发行的三个原因,即国家政策、人事变动、行业规则根本不是不可抗力事件,且无论三个原因对应的事件是否真实,都不会对其履行合同造成任何影响。1)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的《总局对卫视综合频道黄金时段电视剧播出方式进行调整》的公告根本不影响鼎龙达公司按照《合作协议》履行合同。该公告只是说一本电视剧只能同时最多在两家卫视黄金档上星播放,而依据《合作协议》5.4条约定只需在湖南电视台、江苏电视台、浙江电视台中任何一台上星播出涉案电视剧即是履行了《合作协议》5.4条的义务。2)人事变动不是不可抗力事件,且该事件是鼎龙达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借口;就算人事变动是真的,也对鼎龙达公司履行合同不会造成任何影响。3)至于限韩令事宜,因其真实性无法保证,一审也未予以认定。网传限韩令事宜发生在2016年年中,是在鼎龙达公司履行《合作协议》5.4条最后期限的1年后,根本影响不了鼎龙达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因鼎龙达公司未履行《合作协议》5.4条的义务,华数公司有权根据约定要求鼎龙达公司返还1200万元投资款和支付50%的违约金。3、华数公司于2013年7月前向鼎龙达公司支付了1200万元,鼎龙达公司已使用1200万元资金长达4年多,一审法院仅支持了30%的违约金,不到1200万元的年投资回报。二、鼎龙达公司提到其已向华数公司支付投资收益22.5万元和150万元的事实,与一审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无关。三、鼎龙达公司有关“一审认定今视公司承担主合同连带违约责任,是对主合同对象认定错误”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华数公司与今视公司签订的《保证担保协议》第1条明确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协议、补充协议项下主债务和债务人未及时履行主合同时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所以一审关于今视公司对违约金36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原审被告今视公司未发表意见。 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600元,由上诉人海宁鼎龙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袁正茂 审判员张敏 审判员夏文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翔
判决日期
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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