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凡尔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鹏润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渝0105民初12390号
判决日期:2017-08-14
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凡尔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尔赛公司)与被告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建公司)、重庆鹏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润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凡尔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十建公司支付凡尔赛公司工程款466060元。2、十建公司以466060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凡尔赛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3、鹏润公司就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3日,凡尔赛公司与十建公司签订《不锈钢花钵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由凡尔赛公司承接“国泰广场”项目不锈钢成品花钵制作及安装工程。签订合同后,凡尔赛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2016年10月12日,经凡尔赛公司与十建公司结算对账,双方确认结算总金额为1495900元。扣除十建公司已支付的款项,现十建公司尚欠凡尔赛公司466060元。另,鹏润公司系“国泰广场”项目工程的发包人,其尚欠作为工程承包人的十建公司工程款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重庆凡尔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145.45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彭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黎
判决日期
2017-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