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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万庆华
联系方式:023-58538035
注册时间:1998-04-20
公司地址:重庆市万州区机场航管楼二楼
简介:
一般项目:县内班车客运、普通货运;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餐饮服务;食堂(中餐类制售、企事业机关单位食堂、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航空机场服务及客货运输销售代理;销售工艺品;零售汽油、柴油(限取得前置许可的分支机构经营)。(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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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明元胡家国等与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O17)渝0101行初132号         判决日期:2017-12-27         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家国、龙大金、谭明元、刘东华、魏太祥、陶世勇、陶祥国、程地健、张中凤、龙复云、龙复清(以下简称胡家国等十一人)不服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委)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被告重庆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重庆市万州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机场公司)与本案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本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胡家国、龙大金、谭明元、刘东华、魏太祥、陶世勇、陶祥国、龙复清及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雪晶,被告区建委副主任何光才及委托代理人周元兵,被告重庆市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汪航、蒲正春,第三人机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伯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胡家国等十一人诉称,原告系重庆市万州区五桥街道石人社区二组村民,该村的承包地因五桥机场改扩建工程项目被征收,了解到被告区建委对第三人机场公司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未尽审查义务,程序和实体皆违法。原告向重庆市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重庆市规划局以原告与区建委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原告认为,此许可证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撤销。故原告起诉撤销区建委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重庆市规划局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的渝规复(2017)0058号《重庆市规划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告区建委辩称,我委对机场公司核发万州五桥机场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律依据充分、审批程序合法、许可内容合规,依法履行了审查义务。原告诉我委作出该许可证的内容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重庆市规划局辩称,我局具有行政复议的职权,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加之与原告等人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等人的起诉。 第三人机场公司述称,万州五桥机场改扩建工程经过依法报建,程序合法;原告与被告区建委颁发给机场公司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驳回原告起诉。 经审理查明,万州五桥机场改扩建工程项目位于重庆市万州五桥机场,建设单位为机场公司。2015年12月21日,机场公司向重庆市规划局申请办理了万州五桥机场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016年4月1日,区建委受理机场公司关于万州五桥机场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经审核,建设单位提供的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件资料齐全,符合《重庆市万州区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2011修改》、《重庆市万州五桥机场总体规划》及《重庆市万州五桥机场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报告》,区建委于2016年4月6日向机场公司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告胡家国等十一人系重庆市万州区五桥街道石人社区二组村民,通过信息公开渠道获得被告区建委已向机场公司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于2017年7月12日向重庆市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区建委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重庆市规划局复议后驳回原告的复议请求。原告胡家国等十一人仍不服,于2017年10月23日起诉来院。 庭审过程中,经法庭释明,原告起诉的两个被告,其所作的行政行为是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原告若诉讼则应分别立案。如果对重庆市规划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则应到所辖地法院起诉,但原告仍然坚持在该案中一并处理,不分案,也不撤回对重庆市规划局的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胡家国、龙大金、谭明元、刘东华、魏太祥、陶世勇、陶祥国、程地健、张中凤、龙复云、龙复清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蒋云 人民陪审员许大惠 人民陪审员褚晓燕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魏文杰
判决日期
20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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