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凡与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刘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豫0902民初11945号
判决日期:2017-11-30
法院: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凡诉被告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刘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王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林春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静
判决日期
2017-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