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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780万元
法定代表人:郑彦民
联系方式:0319-5568607
注册时间:1996-01-16
公司地址:河北省宁晋县司马开发区
简介:
电线、电缆、电缆材料的生产、销售;铜线的加工(不含冶炼)、销售;电磁搅拌器、自动化仪表生产、维修(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项目除外);电磁搅拌器、自动化仪表及其配件的销售、服务;橡胶制品(不含医用品)的销售;五金产品、电器设备、消防器材、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化工产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铁矿石、钢材的销售;焊接机器人焊枪、半自动焊枪、割炬、焊接辅具及配件、送丝机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货物、技术的进出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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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伟彦线缆有限公司、王群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冀0528民初2879号         判决日期:2017-08-13         法院: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世纪公司)与被告河北伟彦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彦公司)、王群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世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伟彦公司、王群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金世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45273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16日,被告伟彦公司从原告金世纪公司购买了价值602815元的电缆,被告于当日向原告付款150084元,并将电缆验货后取走。后经原告催要货款,被告曾多次向原告出具欠据。被告于2016年1月16日重新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注明所欠货款452731元,并约定于2016年6月15日前全部付清。2016年1月16日,为保证债务及时实现,被告王群彦作为担保人自愿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再经原告催要,二被告至今未予给付。 被告伟彦公司、王群彦未予答辩,未向法庭提交证明材料。 对于原告提交的已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原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于2014年1月22日和2016年1月16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复印件两份、被告于2016年2月4日向原告出具的还款计划复印件、被告伟彦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被告未予质证,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基本事实予以认定。 另查,被告河北伟彦线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原告承诺于2016年3月15日偿还30000元,此后每月15日还款30000元,直至还清全部货款452731元为止。但至今未还。原、被告之间对被告王群彦提供担保的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未予约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河北伟彦线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金世纪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电缆款452731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王群彦对被告河北伟彦线缆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5元,由被告河北伟彦线缆有限公司、王群彦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沈朝儒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闫健雄
判决日期
2017-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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