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元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奥拓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甘03民辖终26号
判决日期:2017-11-29
法院: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甘肃元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奥拓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2017)甘0321民初32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甘肃元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买卖合同,非定作合同,该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有效。且合同也明确约定了货物交付地为上诉人所在地,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明确,应为上诉人所在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2017)甘0321民初3292号民事裁定,本案由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一、撤销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2017)甘0321民初329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樊新平
审判员李兴文
审判员陈海东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赵文贤
判决日期
2017-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