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南京宣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闽0104执1327号
判决日期:2017-09-26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与被执行人南京宣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仓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仓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执行员施潇宇
执行员檀章陈
执行员曹蒸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江艳萍
判决日期
2017-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