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学培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川1102执恢234号
判决日期:2017-09-26
法院: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乐山市百思特工贸有限公司、张学培、井研县富民农资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荣兴全、宋翠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乐山市百思特工贸有限公司、张学培、井研县富民农资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荣兴全、宋翠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2.07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30966元,公告费60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宋翠兰名下登记有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翡翠路809号14幢19楼2号、乐山市市中区百禄路462号1幢25楼5号、乐山市市中区翡翠路809号地下1层394号、乐山市市中区翡翠路809号地下1层393号房屋四套
判决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宋翠兰名下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翡翠路809号14幢19楼2号、乐山市市中区百禄路462号1幢25楼5号、乐山市市中区翡翠路809号地下1层394号、乐山市市中区翡翠路809号地下1层393号房屋四套;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限届满后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林治强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诗雅
判决日期
2017-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