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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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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培养高等学历师资人才,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汉语言文学、思想政治、历史学、生物科学、地理学、教育技术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音乐、美术、体育、英语、数学、物理学、化学、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工商管理、艺术设计、应用心理学学科大专、本科学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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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玉琢与唐山师范学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冀0291民初301号         判决日期:2017-09-26         法院: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玉琢与被告唐山师范学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第三人唐山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吴玉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忠印、李福生、被告唐山师范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芳、谷岭、第三人唐山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未满、陶峰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吴玉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2012年9月起向原告支付2012年至2013年的房屋租金25万元,支付违约金5万元,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1年7月19日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原告拥有使用权的31间学生公寓及公共部分租给被告使用,被告每年支付租赁费25万元,被告违约自2012年起不支付租赁费。 被告唐山师范学院辩称:1、原、被告于2011年7月1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实质是原告代表第三人唐山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2、被告与第三人唐山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0日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3、被告所欠第三人唐山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金已被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原告给付租金的诉请客观上已无履行可能。 第三人辩称:1、第三人出资建设涉案房产,对涉案房产享有25年的使用权;2、原告对第三人不享有债权;3、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未发生涉案房产使用权转让;4、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权利;5、原告以孙立军签收的7.20证明证明取得涉案房产使用权事实与逻辑上不成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其与唐山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借款协议、劳务合同书及唐山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唐物鉴(2014)文检字第8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涉及案外人唐山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且其中的借款协议为复印件,本院均不予确认;2、原告提交唐山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审核表等材料,用以证实张秀荣系唐山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其对原告借给军安公司的300万元负有偿还义务,该证据为复印件,且对其主张的待证事实缺乏证明力,本院不予以确认;3、原告提交唐山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变更法人代表申请、唐山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乔长顺的授权委托书用以证实唐山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张秀荣、乔长顺、法定代表人张某均同意将案涉出租房屋的使用权转让给了原告,原告虽然主张该证据复印于工商管理部门,但没有加盖相关印章,且该证据对其主张的待证事实缺乏证明力,本院均不予以确认;4、原告提交唐山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出具的证明及其出具证明时的录像,用以证明张某作为唐山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意将涉案房屋使用权转让给原告,证人张某没有出庭,且与原告吴玉琢在本案争议事实发生时系夫妻关系,对其出具的证明,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9年6月26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唐山师范学院国际交流中心、产学研综合楼项目开发建设与经营管理合同,第三人承建被告国际交流中心、产学研综合楼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建设所需土地由被告提供,所需投资由第三人提供,项目产权归被告,被告、第三人按总建筑面积二、八比例分享使用权,第三人拥有项目经营使用权25年,自2010年10月1日起至2035年9月30日止。项目竣工后,第三人取得被告北校区学生公寓六层整层31间宿舍及公共部分的使用权。2011年7月19日,经第三人唐山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乔长顺与被告唐山师范学院副校长孙立军电话通话后,原告吴玉琢与被告唐山师范学院签订《屋租赁合同》,原告吴玉琢为出租方,被告唐山师范学院为承租方,出租座落于唐山师范学院北校区学生公寓六层整层31间宿舍及公共部分,租赁期限为五年,从2011年9月1日中午12时起至2016年8月30日中午12时,每年租金25万元整,租金按年交付,合同签订后立即支付第一年的租金,以后每年9月15日前支付下一年的租金。被告唐山师范学院的副校长孙立军在原告吴玉琢提交的“证明/我公司与唐山师范学院合作开发的学院北校区学生公寓六层,按双方约定应归我公司使用25年。现我公司已将使用权转让给吴玉琢。特此证明/唐山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2011年7月19日”上签写“收到/孙立军/7.20”。2012年3月31日,被告将2011年至2012年的租金25万元支付给第三人。2013年3月10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第三人为出租方,被告为承租方,出租座落于唐山师范学院北校区学生公寓六层整层31间宿舍及公共部分,租期为从2011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0日止,每年租金25万元,第三人施工中所欠水电费693779.31元,用剩余四年房租扣除,扣除后剩余租金306220.69元在2015年12月份一次性付清。2016年12月1日,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赵林与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以第三人对被告享有到期债权将前述租金306220.69元扣划走。 另查明,唐山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1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曹海峰、曹海涛各出资500万元。同年11月2日,曹海峰将给500万元股权转让给张秀荣,曹海涛将其500万元股权转让给乔长顺,张秀荣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法定代表人,张秀荣、乔长顺二人为夫妻。2011年6月27日,经公司股东会表决,张某任唐山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张某与原告吴玉琢原系夫妻,二人于2016年5月23日离婚。2012年4月21日,乔长顺病逝,同年5月21日,被告唐山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2013年11月29日,吴玉琢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唐山市师范学院自2013年9月起支付房屋租金25万元、违约金5万元,2016年9月19日撤回起诉,同年10月12日,再次向该院提起诉讼,因唐山师范学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移送本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吴玉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原告吴玉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孙树俊 人民陪审员宋建忠 人民陪审员张景忠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门慧
判决日期
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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