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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馨康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春永
联系方式:010-68163150
注册时间:2003-06-17
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街绿景苑3号楼1-3层(西侧)
简介: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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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馨康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京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京0101民初21986号         判决日期:2017-11-29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馨康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京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馨康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肖琳与被告王京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北京馨康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给原告物业费4851.6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居住在北京市东城区兴隆都市馨园20号楼4门411号,建筑面积为73.86平方米,物业费单价为每月每平方米0.50元,每年度应缴物业费443.16元,垃圾清运费30元,公共能源费12元,每年度应交费用合计:485.16元。经我公司员工反复催缴,被告仍不按规定支付2007年11月15日至2017年11月14日(合计十个年度)期间的费用4851.6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王京志辩称,本案所涉房屋确属其所有,认可与原告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及原告所述的欠费情况。不认可欠缴物业费的起止时间及原告反复催缴物业费的事实,被告亲属曾告知代为交纳过物业费,原告所提交的欠费明细单中所注明的建筑面积与自家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不一致。自2003年入住以来,小区私搭乱建现象严重,环境脏乱,消防通道有时存在拥堵现象,门禁系统、路灯等常年损坏无人修理。被告数辆自行车在小区内被盗,物业公司提供的小区地下车库直到2017年才予以开放。对于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均不认可,不同意支付物业费及赔偿损失,也不同意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本市东城区兴隆都市馨园20号楼4门411号系王京志名下房产,建筑面积为73.86平方米。2003年11月6日,北京馨康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京志签订了《兴隆都市馨园物业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北京馨康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王京志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1-3层每月每平方米0.5元,4-6层每月每平方米0.52元,生活垃圾清运费每年30元,公共能源费每年12元。王京志未交纳2007年11月15日至2017年11月14日的上述各项物业费
判决结果
一、被告王京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馨康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期间物业费4851.6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馨康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京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齐鸿梅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成远
判决日期
201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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