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与张文青、贾万胜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内06民终2305号
判决日期:2017-12-26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李军因与被上诉人张文青、贾万胜、鄂尔多斯市圣圆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7)内0627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军以本纠纷双方将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判决结果
一、撤销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7)内0627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李军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李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李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薛春梅
审判员赵霞
审判员魏敬乾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闫明露
书记员李洁
判决日期
2017-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