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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韩振勇
联系方式:022-27389872
注册时间:2003-04-01
公司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咸阳路21号
简介:
承担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城市规划的工程咨询、设计;计算机绘图;工程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软件开发及转让;环境工程设计;新材料技术及产品的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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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宿州市交通运输局、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皖13民初51号         判决日期:2017-12-26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城建公司)与被告宿州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宿州交通局)、被告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州城投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城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建华、被告宿州交通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旗、被告宿州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天津城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宿州交通局、宿州城投公司立即共同支付工程设计费64298100元及利息4822400元(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暂时计算至2016年3月1日),款息清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宿州交通局、宿州城投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0月底,天津城建公司受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宿州住建委)及宿州市城乡建设指挥部委托,与宿州市规划设计院合作,承担宿州市大外环路和洪河路等项目的设计工作。其中,宿州市规划设计院仅承担大外环西路、洪河路两个项目的道排工程设计任务,天津城建公司则承担了大外环西环、南环及东环全部设计任务、西环的桥梁设计任务和洪河路全部中小桥、洪河路新汴河大桥及引道的设计任务。随后,天津城建公司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专业设计团队,并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开展了长达四年多的设计工作,直至2014年9月份完成了承接项目的全部设计任务。具体为:1、大外环路工程完成的设计总长53.35公里(41公里最终实施长度,12.35公里修改设计长度),其中跨河大桥三座(北外环路东段跨引河大桥、东外环北段跨新汴河大桥、东外环路南段跨沱河大桥),中小桥涵22座。2、洪河路新汴河大桥及引道工程、洪河路(规划港口路—新汴河大桥引道)段上的中小桥涵11座。3、完成了《宿州市大外环基础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宿州市拂晓大道南延、高新大道、矿业大道三条道路工程可行性报告》的编制。以上工程的建设单位为宿州交通局及宿州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后宿州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变更登记为宿州城投公司。由于天津城建公司系受宿州住建委及宿州市城乡建设指挥部的邀请参与上述工程的设计,双方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相关内容达成了初步意见,具体要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因该工程系政府项目,开工时间紧迫,要求天津城建公司先行开展设计工作,可随时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天津城建公司出于对政府的信任,先行搁置签订书面合同事宜,直至完成全部设计工作,双方仍未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天津城建公司已经按要求完成了全部设计任务,且施工单位也完全根据天津城建公司的设计图纸施工,现大部分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但宿州交通局与宿州城投公司至今未向天津城建公司支付工程设计费。经交涉,宿州交通局与宿州城投公司以未与天津城建公司签订书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为由相互推诿。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及《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宿州交通局与宿州城投公司应支付给天津城建公司设计费64298100元。 宿州交通局辩称,天津城建公司要求宿州交通局支付工程设计费64298100元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天津城建公司无论是接受宿州住建委、宿州市城乡建设指挥部的委托还是应宿州市政府的要求,但均未就设计费的计算标准、数额及支付时间进行约定,天津城建公司要求宿州交通局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及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向其支付设计费64298100元,既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2、案涉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故天津城建公司无论与上述任何机构就案涉工程达成非书面的设计合同,均属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天津城建公司以无效合同要求宿州交通局支付设计费,其诉讼请求显然不能成立。3、《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工程设计收费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方的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本案中,天津城建公司仅进行了施工图文件的设计,且拒绝提供相应的现场技术服务与指导,导致工期延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其无权要求宿州交通局按该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支付设计费。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宿州城投公司辩称,1、案涉工程依法应予招投标,因未进行招投标,天津城建公司主张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因违法属无效合同。2、天津城建公司仅进行了部分设计工作,其没有完成基本设计服务内容,也没有进行后续服务工作,故其不享有请求支付设计费的权利。3、天津城建公司主张与宿州住建委及宿州市城乡建设指挥部达成初步意见不符合客观事实,其应承担证明合同内容的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宿州城投公司从未与天津城建公司达成任何设计合同的合意,因此合同从未成立。4、天津城建公司同期在宿州城投公司处参加招投标活动,中标价为总投资的1.6%,即使计算设计费也应按照天津城建公司惯常的投标设计费标准进行计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天津城建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据1.《大外环、洪河路等工程设计情况一览表》、《宿州市大外环路及洪河路等设计项目工作内容汇总》、《宿州市大外环、洪河路等工程建安费计算一览表》及全部图纸电子版(U盘)一组,以证明天津城建公司接受委托后,对涉案工程进行了设计,并提供了完整的设计图纸,同时证明工程建安费、工程设计收费分项金额及总金额。证据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组(八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组(九份)、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复印件一组(九份)、《宿州市审计局关于对市大外环线拂晓大道南延段(二标段)工程竣工结算情况的审计报告》及《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审计汇总表》各一份、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两淮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合同造价情况》各一份,以证明两淮公司承建施工的宿州市大外环线工程共分十一个合同标段,已基本全部竣工验收合格,所采用的设计图纸由天津城建公司,建设单位为宿州交通局、宿州城投公司,建设工程总价款为1215700000元。证据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证书》、《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标底)》、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各一份,以证明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一局)所承建施工的宿州市洪河路东延段新汴河大桥及引道工程,已基本全部竣工验收合格,所采用的设计图纸由天津城建公司设计,建设单位为宿州交通局、宿州城投公司,建设工程总价款为290820873元。证据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说明、宿州市审计局《审计决定书》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港公司)承建施工的宿州市东外环道路、排水、桥梁工程,所采用的设计图纸由天津城建公司设计,建设单位为宿州交通局、宿州城投公司,建设工程总价款为201832800元。证据5.宿州市洪河路东延工程1标段、2标段、3标段《竣工验收报告》及《造价汇总表》复印件各一份、设计图纸签收单三份,以证明该项目的桥梁工程由天津城建公司设计,总价款为40900000元。证据6.设计图纸领取签收单复印件一组,证明涉案工程由天津城建公司设计,宿州交通局、宿州城投公司指派工作人员签收、领取设计图纸,用于涉案工程施工。证据7.2016年6月28日宿州市城乡建设指挥办公室通知及竣工验收报告两份,以证明天津城建公司设计的所有工程经施工单位验收后,全部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证据8.施工单位两淮公司、路港公司出具竣工总结报告三份,以证明由两淮公司和路港公司所施工的路桥工程,在合同期限内完工并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天津城建公司完成了与施工单位的图纸交付及后面的配套服务,宿州交通局、宿州城投公司关于因设计单位未提供合格完整的配套服务导致其工期延误并造成损失的说法不实。证据9.宿州大外环路基洪河路等项目设计有关情况说明,证明天津城建公司的设计范围及完成的设计内容等。证据10.《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两份,以证明由于本案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这两份合同作为中标单位和业主签订的合同,其中相关条款可以作为本案参考。证据11.《宿州市大外环路及洪河路等项目设计收费计算说明书》,作为证据1的补充,以证明天津城建公司主张的设计费的计算依据及详细计算说明。(二)宿州交通局提供两淮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各一份,以证明天津城建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现场技术服务,造成工期延误及损失。(三)宿州城投公司提供新汴河大桥道泗许高速路口公路工程的设计合同、中标通知书和206国道新汴河大桥东侧大桥的设计合同及中标通知书,以证明天津城建公司在2009年和2012年中标宿州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州建投公司)发包的上述工程,设计费计费标准为工程价款的1.6%。本院认证意见为:(一)天津城建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据1、9、11系当事人陈述,本院结合全案证据予以综合认定;宿州交通局、宿州城投公司对证据2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复印件、《宿州市审计局关于对市大外环线拂晓大道南延段(二标段)工程竣工结算情况的审计报告》及《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审计汇总表》及两淮公司出具的证明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合同造价情况》未加盖两淮公司印章,无法核实是否系该公司出具,本院不予认定。宿州交通局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宿州城投公司虽对中铁一局出具的证明有异议,否认天津城建公司直接将设计图纸提供给中铁一局公司,但该证明载明设计文件由天津城建公司提供,并无“直接提供”的字样,且天津城建公司也认可设计文件由发包方直接提供,故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宿州交通局、宿州城投公司质证认为证据4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真实性无法确定,由其庭后核实,但其作为该合同记载的发包人,未将核实情况向本院反馈,故本院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虽然路港公司出具的说明载明,其施工宿州市东外环北段工程由天津城建公司、宿州市规划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纸,天津城建公司主张完整的设计图纸由其提供,宿州交通局、宿州城投公司亦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天津城建公司、宿州市规划设计院之间如何分工、结算由其自行决定。故本院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证据5《竣工验收报告》(2标段、3标段)记载的设计单位为宿州市规划设计院,《竣工验收报告》(1标段)记载的设计单位为宿州市规划设计院与天津城建公司,但因天津城建公司仅就其中的桥梁设计工程提出请求,且涉案工程为宿州市政重点工程,具有特殊性,从设计图纸签收单载明签收人“宿州市重点工程办公室”等可以认定天津城建公司设计了洪河路东延工程1标段、2标段、3标段的桥梁工程。宿州交通局、宿州城投公司对证据6中签收人陈凤军、高峰分别系其单位工作人员无异议,其虽否认其他签收人员系其单位工作人员,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设计图纸实际签收人,该组证据亦能证明证据5的真实性,故本院对证据6亦予以认定。证据7中宿州市城乡建设指挥办公室通知未加盖单位公章,且宿州交通局、宿州城投公司对真实性有异议,本院不予认定;宿州交通局、宿州城投公司对验收报告真实性无异议,对验收报告予以认定。宿州交通局、宿州城投公司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该证据能证明天津城建公司完成了案涉工程图纸设计、交付及施工过程中的配套服务。宿州交通局、宿州城投公司证据10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二)天津城建公司对宿州交通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两淮公司出具的说明与其出具的竣工总结报告载明的内容不符,而竣工总结报告内容更为全面、具体,更具有说服力;中铁一局出具的说明无相关证据佐证,且与本案争议的问题无关,故本院对宿州交通局提供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定。(三)天津城建公司对宿州城投公司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新汴河大桥道泗许高速路口公路工程的设计合同虽系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有明确的设计费,但涉及工程的建安费及设计费计费额不明,无法推算设计费占建安费的比例,且该合同距今时间较长,对本案不具有参考价值,故本院对该合同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定;206国道新汴河大桥东侧大桥的设计合同中对涉及工程的建安费用有明确记载,对设计费作出了约定,且天津城建公司已提供该证据,故该合同结合其他证据可以作为计算案涉工程设计费的参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0月底,天津城建公司受宿州住建委及宿州市城乡建设指挥部委托,与宿州市规划设计院合作,承担宿州市大外环路和洪河路等项目的设计工作。天津城建公司承担大外环西环、南环及东环全部设计任务、西环的桥梁设计任务和洪河路全部中小桥、洪河路新汴河大桥及引道的设计任务。其后,天津城建公司组织专业设计团队,开展设计工作,直至2014年9月份完成了承接项目的全部设计任务,并将设计成果交付宿州交通局和宿州城投公司。具体为:大外环路工程完成的设计总长53.35公里(41公里最终实施长度,12.35公里修改设计长度),其中跨河大桥三座(北外环路东段跨引河大桥、东外环北段跨新汴河大桥、东外环路南段跨沱河大桥),中小桥涵22座;2、洪河路新汴河大桥及引道工程、洪河路(规划港口路—新汴河大桥引道)段上的中小桥涵11座;3、完成了《宿州市大外环基础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宿州市拂晓大道南延、高新大道、矿业大道三条道路工程可行性报告》的编制。以上工程的建设单位为宿州交通局及宿州建投公司,施工单位分别为两淮公司、中铁一局与路港公司。天津城建公司未就案涉工程与宿州住建委、宿州市城乡建设指挥部、宿州交通局或宿州建投公司签订书面设计合同。宿州建投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变更登记为宿州城投公司。天津城建公司已经按要求完成了全部设计任务,且施工单位根据天津城建公司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大部分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宿州交通局与宿州城投公司至今未向天津城建公司支付工程设计费。天津城建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宿州交通局、宿州城投公司支付工程设计费64298100元及利息。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宿州交通局、宿州城投公司承认与天津城建公司存在实际上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及利用天津城建公司设计成果等事实。由于当事人对设计费用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天津城建公司、宿州交通局、宿州城投公司等单位代表分别于2016年11月25日、2016年12月23日、2017年2月24日就案涉设计工程设计费进行三轮次洽谈,并取得一定进展。宿州交通局、宿州城投公司将设计费的计费标准及设计费数额政府部门报告,迄今未得到答复。经本院当庭释明,当事人均同意设计收费计费额采用如下原则:经公开招标的项目,采用施工招标清单控制价;未经公开招标的项目,已完成工程决算审计的,采用审计价;未完成工程决算审计的,采用施工合同价。本院要求宿州交通局、宿州城投公司提供上述报告以作为认定设计费的参考,但其迄今未予以提供。根据天津城建公司提供的证据,当事人认可的计费额如下:1、北外环西路(拂晓大道~206国道段)(一标段)未经招投标,由两淮公司承建,该工程已经竣工结算,审计造价为142611783.77元,交通和照明工程造价5849000元,合计148461000元。2、北外环路东段(京沪铁路~二徐路段)未经公开招标,未完成工程决算审计,两淮公司承建,由五标、六标、七标和引河大桥标段组成。施工合同价(道路、排水及桥梁)分别为88000000元、80000000元、100000000元和140000000元,交通和照明工程造价15696000元,合计423696000元。3、北外环路跨京沪高铁桥引道工程未经公开招标,未完成工程决算审计,由两淮公司承建,依据《宿州市北外环路跨京沪铁路桥引桥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标底)》,施工合同价为15007000元。4.南外环路(拂晓大道~京沪铁路段)未经公开招标,未完成工程决算审计,由两淮公司承建,由三标、四标两个标段组成,施工合同价(道路、排水及桥梁)分别为100000000元、110000000元,交通和照明工程清单价9619000元,合计219619000元。5、南外环路跨京沪高铁桥引道工程未经公开招标,未完成工程决算审计,由两淮公司承建,该项目工程与《北外环路跨京沪高铁桥引道工程》性质类似,长度为其0.92倍,合同价计算采用类比计算为13449000元。6、东外环路南段(金泰八路~京沪铁路段)未经公开招标,未完成工程决算审计,由两淮公司承建,由沱河大桥、八标两个标段组成,施工合同价(道路、排水及桥梁)分别为110000000元、80000000元,交通和照明工程的清单价5651000元,合计195651000元。7、东外环路北段(北外环路~金泰八路/S303省道),在第一线性调整前,天津城建公司提交了经审查的全套施工图,因最终线位调整未实施,依据《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2000年),该部分造价为298594000元。线形调整后,两淮公司承建新汴河大桥标段工程,该工程未经公开招标,未完成工程决算审计,施工合同价为180000000元;路港公司负责实施道路、排水及中小桥梁工程,该部分经过公开招标,经核准的招标控制价为201832800元;交通和照明工程为14660000元,以上三项合计396492800元。新汴河大桥北~北外环路段线形调整后,路港公司负责实施,根据路港公司实际施工合同额,经长度类比计算合同价为41415000元。8、拂晓大道(西外环路)两座小桥及一座箱涵由天津城建公司设计,已完成工程决算审计,审计价为37809000元。9、洪河路新汴河大桥及引道工程,由中铁一局组织实施,该项目经过公开招标,招标控制价为:道排等分项为35208000元、新汴河大桥为255613000元、联比沟小桥为4230000元,合计290821000元。10、洪河路(港口路~新汴河大桥引道)中小桥工程:已完成工程决算审计,审计价为40900000元。天津城建公司设计的案涉工程实际竣工部分计费额总计1823321100元
判决结果
一、宿州市交通运输局、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天津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30449462元,并以该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计息; 二、驳回天津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403元,由天津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182079元,由宿州市交通运输局、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负担2053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德道 审判员杨俊举 人民陪审员马兆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震 书记员王珊珊
判决日期
201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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