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巧云申请执行中能新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濮阳濮范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李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豫0105执保2079号
判决日期:2017-07-11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李巧云申请执行中能新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濮阳濮范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李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3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中能新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巧云欠款500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12日共计43天的利息以及从2014年3月8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0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濮阳濮范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李乃华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濮阳濮范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李乃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能新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600元,由被告中能新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濮阳濮范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李乃华负担。因中能新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濮阳濮范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李乃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6月12日权利人李巧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能新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濮阳濮范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李乃华名下的银行存款10881339.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执行员朱智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谷永斌
判决日期
2017-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