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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唐海派新能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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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桑海洋
联系方式:0421-2579091
注册时间:2009-07-17
公司地址:辽宁省瓦房店市驼山乡丁屯村
简介:
开发、建设、经营新能源项目,风力发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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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环境保护局与大连大唐海派新能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7)辽0281行审330号         判决日期:2017-09-26         法院: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7年1月6日作出的瓦环罚决字[2016]第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执行人称,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大连大唐海派新能源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瓦房店市驼山乡的驼山风电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验收即投入正式使用(生产)至今违法一案已实施行政处罚(详见处罚决定书文书),被执行人接到申请执行人瓦环罚决字[2016]第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停止生产的行政决定,故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承建的位于瓦房店市驼山乡的驼山风电场建设项目停止使用(生产)。 申请执行人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立案审批表,证明对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证据2.调查报告,证明被执行人违法行为;证据3.询问笔录,证明被执行人的驼山风电建设项目未通过环保验收已经正式投入生产;证据4.现场检查笔录,证明2016年4月22日检查当天被执行人驼山风电建设项目正在运行;证据5.被执行人身份证明,证明被执行人身份;证据6.环境监察通知书,证明告知被执行人要对其未经验收投产的行为进行调查,有权进行陈述;证据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证明对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证据8.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证明对被执行人依法进行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证据9.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被执行人依法进行告知听证的权利;证据10.告知、听证送达回证,证明已向被执行人履行告知程序并送达;证据11.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证,证明对被执行人依法进行处罚并送达;证据12.行政处罚催告书及回证,证明对被执行人依法进行催告并送达;证据13.罚款收据,证明被执行人已缴纳罚款。 被执行人未参加听证、未提供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月6日作出瓦环罚决字[2016]第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大连大唐海派新能源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瓦房店市驼山乡的驼山风电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验收即投入正式使用(生产)至今。该建设项目于2010年5月开工建设,2011年4月建成并投入使用(生产)至今。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5001万元。2016年4月22日检查当天,被执行人驼山风电场正在投入使用(生产)。以上事实,有2016年4月2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4月26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为证。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有关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大连大唐海派新能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被执行人承建的位于瓦房店市驼山乡的驼山风电场建设项目停止使用(生产);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即100000元。2017年1月9日,申请执行人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2017年4月13日,被执行人缴纳了罚款100000元,但对于该处罚决定书中的第1项处罚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瓦环罚决催字[2017]第03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并于2017年8月14日送达给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月6日作出的瓦环罚决字[2016]第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责令停止使用(生产),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李玲 人民陪审员高冬菊 人民陪审员刘洋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回莉
判决日期
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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