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常光敏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甘0502刑初422号
判决日期:2017-11-28
法院: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公诉刑诉(2017)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峰、常光敏、赵亮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峰、常光敏、赵亮及张峰的辩护人尹泽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5月底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张峰、常光敏、赵亮三人在天水市秦州区皇城路某汽修厂门口盗割天水电信公司废旧的通信电缆线56.4米(价值960.11元)。销赃得款1100余元,三人平分后挥霍。
2、2017年6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张峰、常光敏、赵亮伙同张某2(拟治安处罚)四人在天水市秦州区皇城路某汽修厂向东100米处盗割天水电信公司废旧通信电缆线78米(价值1327.81元),销赃得款1800余元,四人平分后挥霍。
3、2017年6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张峰、常光敏二人在天水市秦州区皇城路某汽修厂向西80米处盗割天水电信公司废旧通信电缆线约48米(价值817.17元),销赃得款1020元,二人平分后挥霍。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峰、常光敏、赵亮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张峰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常光敏、赵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告人张峰、常光敏、赵亮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尹泽龙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为张峰所盗系电信公司废弃的电缆,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较轻,足额赔偿了被盗单位的损失,认罪悔罪,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张峰、常光敏、赵亮均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简称天水电信公司)临时员工。2017年5月底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张峰、常光敏、赵亮经商议后,由常光敏驾驶三轮摩托车携带钢锯和梯子并载乘张峰,赵亮驾驶自己的两轮摩托车,三人来到天水市秦州区皇城路某汽修厂门口,持钢锯盗割天水电信公司废旧的通信电缆线56.4米,销赃得款1100余元,三人平分后挥霍。
2、2017年6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张峰、常光敏、赵亮伙同张某2(拟治安处罚)四人商议后,由张某2驾驶其两轮摩托车后载张峰,常光敏驾驶三轮摩托车携带梯子和液压钳,赵亮驾驶其两轮摩托车,四人来到天水市秦州区皇城路某汽修厂向东100米处,用液压钳盗割天水电信公司废旧通信电缆线78米,销赃得款1800余元,四人平分后挥霍。
3、2017年6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张峰、常光敏商议后由常光敏驾驶三轮摩托车携带梯子和液压钳,二人来到天水市秦州区皇城路某汽修厂向西80米处,用液压钳盗割天水电信公司废旧通信电缆线约48米,销赃得款1020元,二人平分后挥霍。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峰、常光敏参与盗窃作案三起,盗得废旧电缆线182.4米,经鉴定残值废铜价值3100余元。被告人赵亮参与盗窃作案二起,盗得废旧电缆线134.4米,经鉴定残值废铜价值2200余元。侦查中,张某2、赵亮及张峰家属共同赔偿天水电信公司全部损失79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常光敏系三级智力残疾。经甘肃天泰司法精神病鉴定所鉴定,常光敏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峰、常光敏、赵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110接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中国电信公司天水分公司的报案材料,证人田某、张某2、王某、周某、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收款收据,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常光敏犯盗窃罪,判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赵亮犯盗窃罪,判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张峰的刑期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议庭
、
审判员罗治全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袁林林
判决日期
2017-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