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京03执22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9-07-29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沪仲案字第137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61452857.83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及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19年3月19日,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400071)256200000股股份。
二、2019年7月19日,本院轮候冻结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天津腾龙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9.34%的基金份额。
三、2019年7月24日,本院轮候冻结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中弘卓业控股有限公司99%的股权。
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在本案处置的条件。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据此
判决结果
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沪仲案字第1376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褚晓勇
审判员魏志斌
审判员徐辉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邵欣然
判决日期
2019-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