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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易盛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60501万元
法定代表人:巫晓军
联系方式:0514-80998010
注册时间:2003-03-14
公司地址:扬州市万福路88号
简介:
房地产开发。实业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筑材料销售;文化体育场馆经营管理;公园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旅游业务咨询;自有资产租赁与管理。酒店用品生产、销售。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代收代缴水电费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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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礼辉、李平等与扬州市国土资源局、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7)苏1012行初86号         判决日期:2017-11-28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礼辉、李平、陈瑞红诉被告扬州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国土厅)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礼辉、李平、陈瑞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晓刚,被告市国土局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副局长汪庆湖及其委托代理人滕梅森,被告省国土厅委托代理人李刚、张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陈礼辉、李平、陈瑞红诉称,原告系扬州市杭集镇王集村陈西组村民,依法取得本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因金湾路韩许河路下穿工程项目,王集村村委会于2016年11月擅自签订租用集体土地协议,原告的承包地在被租用的土地范围内。原告于2016年12月18日向被告市国土局提出查处申请,市国土局于2017年2月15日答复称,正在对原告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市国土局作为具有查处违法用地职责的行政机关,并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对违法用地进行查处,致使违法用地状态还在持续。原告遂向被告省国土厅提起行政复议,省国土厅于2017年4月16日作出[2017]苏国土资行复第2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了原告的复议请求。省国土厅作出的驳回复议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市国土局在收到原告查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即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未在法律规定的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省国土厅对市国土局未及时告知原告查处结果的违法行为予以肯定,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害。请求确认省国土厅作出的[2017]苏国土资行复第2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违法;确认市国土局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原告。其提供的证据有: 2016年12月18日、2017年1月12日查处申请书各一份; 被告市国土局辩称,被告于2016年12月18日、2017年1月13日收到原告《查处申请书》后及时进行线索调查,于同年12月22日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7年2月8日正式立案调查,于同年2月15日就原告两份《查处申请书》的核查情况一并向原告告知,并于同年3月31日作出扬国土资[2017]罚字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在案件全部处理结束后告知原告。市国土局已依法履行了职责。 市国土局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原告邮寄的查处申请书二份; 2、违法线索登记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市国土局在确认有违法线索的情况下进行了登记并及时依法进行处置; 3、立案呈批表、核查报告各一份,证明市国土局经核查在确认有基本违法事实的情况下立案查处; 4、《告知书》及邮寄凭证各一份; 5、《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市国土局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 被告省国土厅辩称,省国土厅于2017年2月21日收到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书,于同年2月23日作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分别送达原告和市国土局。同年3月2日,市国土局作出书面的复议答复并提交了相应材料。经审查,市国土局在收到原告查处申请后及时进行了调查,并告知原告案件正在进行调查,复议中表示将在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告知原告处理结果,市国土局已履行了相应职责。省国土厅于同年4月17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送达原告。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省国土厅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邮寄凭证各一份,证明2017年2月20日原告向省国土厅邮寄行政复议申请; 2、《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各一份及邮寄凭证二份; 3、《行政复议答复书》一份; 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苏国土资行复第21号)及邮寄凭证各一份。 经庭审质证,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认定以下事实:市国土局分别于2016年12月18日、2017年1月13日收到原告《查处申请》,举报其所在村的集体土地因金湾路建设项目被违法占用,请求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有关单位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赔偿原告损失。同年12月22日,市国土局向扬州易盛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盛德公司)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经核查,于2017年2月7日作出核查报告,同年2月8日予以立案,并于同年2月15日将正在进行调查处理的情况书面告知原告。同年3月31日,市国土局作出扬国土资[2017]罚字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易盛德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另查明,原告于2017年2月21日向省国土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以市国土局未及时对其举报的上述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为由,请求确认市国土局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市国土局作出处罚决定并告知原告。省国土厅收到原告复议申请后,于同年2月23日作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分别送达原告和市国土局。同年3月2日,市国土局作出书面的复议答复并提交了相应的材料。省国土厅经审查认为,市国土局在收到原告查处申请后及时进行了调查,并告知原告案件正在进行调查,复议中表示将在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告知原告处理结果,市国土局已履行了相应职责。省国土厅于同年4月17日作出苏国土资行复第2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送达原告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陈礼辉、李平、陈瑞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帐号:11×××57)
合议庭
审判长许海峰 人民陪审员邵小燕 人民陪审员武芙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丽娜
判决日期
201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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