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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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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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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雷宏等十八人破坏生产经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陕0111刑初28号         判决日期:2017-08-09         法院: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6]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宏、刘公社、刘运社、张勋、杨勃、白高峰、王喜文、马浩元、李升有、庞海波、郑剑、熊锋、崔鑫琦、杨勇、刘团平、张健、郑玺、种更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人郑剑身患严重疾病,本院于2017年4月5日裁定中止了对被告人郑剑的审理。为补充证据,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0日建议延期审理,同年5月9日建议恢复审理。2017年7月20日建议延期审理,8月7日建议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2月西安市灞桥区城镇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谊公司)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由开发公司在联谊公司地址建设绿化广场项目,同时联谊公司、西安玻璃纤维厂及西安灞桥工业总公司三方签订场地置换协议,将联谊公司整体搬迁至西安玻璃纤维厂。同年12月开发公司与陕西振宇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振宇公司)签订园丁新村三期合作开发协议,在联谊公司所在土地上建设三期工程。振宇公司在签订协议后支付4100余万元征地拆迁款(含支付联谊公司搬迁补偿款593.134万元)。后经多方协调,2009年9月联谊公司作出配合灞桥区政府开发工作,全力配合拆迁,西安玻璃纤维厂土地使用权由区政府安排,联谊公司绝不参与的承诺。在联谊公司做出承诺后其又以土地使用权纠纷为名与灞桥区政府产生纠纷,要求灞桥区政府赔付其征地补偿款,提前解除联营协议等,并拒绝搬迁。至2016年1月,因联谊公司拒不搬迁,园丁新村三期工程无法顺利进展,给振宇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2016年1月中旬,被告人雷宏、王喜文在其总公司董事长黄某某1(另案处理)的安排下,由雷宏在王喜文的配合下对联谊公司进行强拆,达到使联谊公司瘫痪、停产的效果,从而解决长达七年的纠纷。雷宏接黄某某1指示后,遂联系被告人刘公社、刘运社具体实施对联谊公司的强拆事宜。刘公社、刘运社纠集社会闲散人员被告人张勋、杨勃,白高峰、马浩元、李升有、庞海波、郑剑、熊锋、崔鑫琦、杨勇、刘团平、张健、郑玺、种更等人,分别于2016年2月7日晚、2月9日晚、2月12日晚,三次强行进入联谊公司厂区,控制值班人员,切断厂区高压电源,使用挖掘机对联谊公司厂房、设备进行破坏,造成重大损失。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雷宏、刘公社、刘运社、张勋、杨勃、白高峰、王喜文、马浩元、李升有、庞海波、熊锋、崔鑫琦、杨勇、刘团平、张健、郑玺、种更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破坏生产经营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雷宏、刘公社、刘运社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勋一年又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勃、白高峰一年又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喜文、马浩元、李升有、庞海波、熊锋、崔鑫琦、杨勇、刘团平、张健、郑玺、种更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雷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辩称其受公司指派,不是个人行为,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认为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雷宏系从犯,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公社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指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害单位存在过错,被告人刘公社系从犯,当庭认罪,建议对刘公社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运社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当庭认罪,称其家庭困难,请求从轻处罚。 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刘运社系从犯,有坦白情节,被告人获利较少,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勋辩称,他开始以为是正规拆迁,认为起诉书指控的过程属实,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勃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认为杨勃系从犯,被害单位有一定过错,杨勃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其父母体弱,家庭困难,主观恶性小,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适用缓刑。 被告人白高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喜文辩称其没有组织实施拆迁,也未参与拆迁。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王喜文的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王喜文对强拆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强拆活动。王喜文安排挖掘机从工地进入联谊公司,并不知道刘运社的拆迁公司没有合法手续,王喜文作为工地负责人,有义务就工地情况工地情况向黄某某1汇报。本案事实不清,损失评估及房地产评估报告不足采信。王喜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方提供的证明其损失的证据不实。 被告人马浩元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的行为是为了保护拆迁设备,其未实施破坏行为。如果构成犯罪,被告人系从犯,被害方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升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当庭认罪,认为自己文化程度低,受到蒙蔽,其规劝同案归案,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庞海波辩称是被告人白高峰给他电话让找人的,当庭认罪。 被告人熊锋辩称大年三十这次他接刘运社电话后到现场,看到现场人多,担心出事,就告诫那些人不要一拥而上,如果有人,务必把人带出来,保证人员安全,若有人破坏挖掘机,让把人抱着控制住。第二、三次未参与。认为自己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其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应受到处罚。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是被告人熊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未参与三次拆迁活动,被告人没有主观故意,没有泄愤报复的目的,没有因此获利,不存在破坏生产经营的动机,没有事实破坏的客观行为,不具备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熊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没有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只是在现场讲话,没有鼓动大家去强拆。 被告人崔鑫琦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只参与了一次拆迁,而且只是陪同到现场,没有下车,没有事实破坏行为。被告人系从犯,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团平对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当庭认罪,表示自己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当庭认罪,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只参与了一次拆迁,不应以三次的损失对其量刑,被告人系从犯,认罪态度好,当庭认罪,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种更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当庭认罪,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才触犯法律,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雷宏、王喜文的老板黄某某1要求在2016年对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谊公司)进行拆迁,并安排雷宏具体负责拆迁事宜,要求王喜文配合。雷宏遂联系被告人刘公社及刘公社,刘公社向雷宏推介其弟刘运社,几人协商欲对联谊公司进行强行拆迁,使联谊公司瘫痪、停产。雷宏许诺付给刘运社40万元,并将拆迁后相关土方工程让其承包。2016年2月7日,刘公社叫来3台挖掘机,通过王喜文安排,停放在联谊公司隔壁的金海湾项目工地。刘运社联系被告人张勋为其纠集人手及挖掘机,张勋通过杨勃、白高峰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其中杨勃纠集了郑剑、郑玺等人,郑剑又纠集了种更等人。白高峰通过李升有联系庞海波纠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白高峰还通过被告人杨勇纠集多人。张勋雇佣了挖掘机1台。案发当晚刘运社、刘公社将纠集来的几十名社会闲散人员聚集在灞桥区XX宾馆三楼大厅,被告人熊锋进行了行动安排。刘运社、刘公社、杨勃给所纠集人员发放了口罩、手套、洋镐把、手电筒等作案工具。2月8日0时许,刘运社组织这些社会闲散人员砸开联谊公司大门,控制公司保安,被告人刘团平使用专用工具切断联谊公司高压电源,刘运社指挥挖掘机挖开联谊公司与金海湾项目部之间围墙,对联谊公司进行破坏。后被出警公安人员制止,刘运社等人从现场逃离。2月8日凌晨1时许、上午9时许王喜文到现场查看后给黄某某1汇报,并给雷宏打电话报信。 2月10日2时许,刘运社又通过白高峰纠集杨勇、李升有、张健等十余人,进入联谊公司,控制公司保安,由被告人刘团平切断高压电源后,将该公司配电室砸毁。其中杨勇纠集社会闲散人员3人,李升有纠集张健等5人,张健纠集3人。 2月12日23时50分许,刘运社再次通过张勋联系挖掘机2台,张勋还通过杨勃、崔鑫奇联系被告人马浩元纠集社会闲散人员二三十人,进入联谊公司内,控制公司保安,由被告人刘团平切断高压电源后,使用2台挖掘机对联谊公司进行破坏。被告人的行为致使联谊公司厂房、设备等遭受破坏,造成巨大损失。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报案材料:证明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2016年2月13日书面向公安灞桥分局报案。 2、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2月16日,灞桥分局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雷宏抓获;2016年2月26日,公安长安分局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公社抓获;2016年2月18日,灞桥分局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运社抓获;2016年2月22日,灞桥分局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张勋抓获;2016年2月23日,灞桥分局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杨勃抓获;2016年2月26日,灞桥分局公安人员将被告人白高峰抓获;2016年2月14日,灞桥分局公安人员在被告人王喜文亲属的配合下将被告人王喜文抓获;2016年3月2日,灞桥分局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马浩元抓获;2016年2月25日,灞桥分局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李升有抓获;2016年3月21日,灞桥分局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庞海波抓获;2016年2月24日,灞桥分局公安人员将被告人熊锋抓获;2016年4月15日,西安铁路公安处公安人员将被上网通缉的被告人崔鑫琦抓获;2016年3月25日,延安铁路公安处公安人员将被上网通缉的被告人杨勇抓获;2016年3月10日,被告人刘团平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2月28日,在被告人李升有配合下,灞桥分局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张健抓获;2016年2月25日,被告人郑玺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4月9日,被告人种更到公安机关投案。 3、户籍信息:证明各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4、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刘公社、刘运社的前科情况。 5、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费用统计表、普通发货明细表:证明该企业遭破坏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 6、中国民生银行查询单:证明2016年1月8日黄某某1账户向雷宏账户转账55万元。 7、朱某某1陈述:他是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2007年2月14日他和灞桥区工业总公司、西安玻璃纤维厂签订置换协议,将公司厂址搬迁到西安玻璃纤维厂的地方由橡胶厂继续使用。还和灞桥区城建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搬迁协议,其公司搬迁发生的费用由灞桥区城建开发公司承担,搬迁补偿费用660万元。灞桥区城建开发公司大概支付了590万元,后来发现要给橡胶厂置换的地皮已经被政府卖掉了,没有地方搬迁,就一直未搬迁。 8、证人赵某某1证言:他是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保安。2016年2月8日0时许,他和公司值班人员卜某某1、保安熊某某1、保安科长钱某某1在传达室值班。钱某某1放完炮后在传达室外间聊天。门口进来百余年轻小伙子,戴白口罩、白手套,拿着木棍,还有人拿着对讲机。对方将他们控制,把手机收走,用木棍砸坏传达室的监控探头。对方把他们控制后,用对讲机喊“人员已控制”,就停电了。接着就听到大型机械从正门进入的声音,事后看到一台大型挖掘机。后来警察到现场,那些人都跑了,西侧的办公楼、车间被破坏,所有的监控摄像头都被砸坏,房间门窗玻璃被砸,办公室里的产品被拿走了一些。2016年2月10日2时许,他和熊某某1、苏某某1在传达室值班。对方那些人过来与上次做法一样,让他们蹲在传达室,收走手机。有人用对讲机喊“人员已控制”,门外有人跑,还有东西破碎的声音,然后就停电了。大概二十分钟后,那些人走了。他们发现配电室的仪表被砸了。2016年2月12日23时50分左右,对方那些人又过来了,当时他和熊某某1、蔡某某1三人在传达室里,那些人还是先控制他们,收手机、断电,再用对讲机叫挖掘机进来。这次持续半个小时左右,之前没有拆的厂房,包括厂东侧的所有厂房全部被拆平了,整个厂就剩下一个配电室,其他的厂房全部让拆完了。 9、证人熊某某1证言:他是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保安。2016年2月8日0点10分左右,他和赵某某1、钱某某1、卜某某1四人在厂里看到门口聚集了七八十年轻小伙,戴着蓝口罩、白手套,有人提着木棍、铁锤等工具。那些人将大门锁破坏后冲进来。一二十人将他们控制。随后听到大型机械进厂的声音,电也被切断了,传来砸玻璃、推墙的声音。约一小时后,警察来了,那些人就跑了。西侧办公楼,北侧车间,防滑链车间被破坏。2月10日凌晨2时许,他和赵某某1、苏某某1在传达室,来了二三十小伙子,将他们控制住,他们听到砸东西的声音。大约二十分钟后,那些人走了。他们发现配电房的仪表被人砸了。2月12日23时50分左右,五名男子进入值班室,随后停电。厂区内有很大的机器声响起。这几个人叫他和蔡某某1从值班室出来,看见有台挖掘机在厂区拆厂房。厂内值班室旁边的库房、车间、财务室被拆除了,厂区内的房屋基本都被拆倒了。他记得带头的是一个40岁左右,体型偏胖,本地口音的男子。 10、证人卜某某1证言:关于2016年2月8日案发过程的证言与赵某某1、熊某某1证言基本一致。 11、证人钱某某1证言:关于2016年2月8日案发过程的证言与赵某某1、熊某某1证言基本一致。 12、证人苏某某1证言:他是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工人,2016年2月10日他负责值班。证明的案发当晚的情况与赵某某1、熊某某1证实的情况基本一致。 13、证人蔡某某1证言:他是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门卫。证明的2016年2月12日23时左右的案发过程与熊某某1证言基本一致。 14、证人王某某1证言:她是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2007年的时候,区上决定把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由西安市纺北路166号搬迁至西安玻璃纤维厂的地址。2007年2月14日的时候,厂子和西安灞桥区工业总公司、玻璃纤维厂三方签订置换协议,协议中约定,橡胶厂全部搬迁至西安玻璃纤维厂的地址,多出来的土地橡胶厂向玻璃纤维厂支付100万的费用,同时还和灞桥区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由灞桥区城镇建设开发公司负责搬迁时所需要的费用,两份协议同时执行。2012年,得知玻璃纤维厂这块地卖给了江浩国际,之后双方一直没有谈成。 15、证人朱某某2证言:他是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2月8日、10日、12日凌晨,厂子被拆迁了三次。第一次来拆迁来了几十人,手持洋镐把、铁锤、撬杠等物品,把值班人员控制到厂里值班室,然后把厂后面的二层办公楼、婴童用品生产车间、机加车间、模具库等车间用挖掘机进行了损坏,还把厂区其他办公室的门窗都毁坏了。第二次来了几十人,把厂里的配电室毁坏了。第三次把厂区的所有建筑物都用挖掘机推到了,厂里的机器、产品、原材料等物品全部都埋在了废墟下。第一次和第三次对方都开着挖掘机来的。 16、证人蒋某某1证言:他是灞桥区城镇开发公司副总经理。西安联谊橡胶厂十几年前就从灞桥区工业总公司租到这片地,应该还包括部分厂房。灞桥区工业总公司租给联谊橡胶厂的这片土地是国有土地,规划在教师新村经适房三期项目(金海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2001年,古典建筑公司与灞桥区城镇建设开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开发教师新村经适房项目,联谊橡胶厂的土地实际就与三期最后一栋或三栋的建设有关。2007年时,古典建设公司资金不足,将三期项目转让给振宇公司,由振宇公司出资建设,由古典公司负责拆迁。古典公司、振宇公司和灞桥区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联谊橡胶厂租用的灞桥区工业总公司的土地是国有土地,但是后来不知道联谊橡胶厂通过什么方式办了土地证。为此,已进入司法程序。 17、证人江某1证言:他是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2月11日11时左右,他将自己的一辆别克GL8停在西安市灞桥区纺北路166号的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门卫室的正对面。2016年2月13日早上发现车前引擎盖有几处伤到漆和变形,前保险杠损坏,前挡风玻璃裂了一条口子。同时发现2016年2月6日停放在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实验室的门口的五菱箱式货车前挡风玻璃碎了,车体因都受损了还有后保险杠的左侧有一洞。别克GL8因为是新车不知道维修费用,五菱箱式货车维修费用大概是2000元左右。 18、证人刘某某1证言:2016年2月4日他将自己的的一辆黄色天语牌ZL16A型小型铲车放在在西安联谊橡胶厂里边倒炉渣的旁边。2016年2月8日16时30分,他发现铲车驾驶室被砸坏了。这铲车是四年前花四五万元购买的,用来在橡胶厂里干活用,主要是铲垃圾。 19、证人杨某某1证言:2016年1月29日,他将车牌号为沪C1****的银灰色东南轿车停放在纺北路166号的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内。2月13日左右,接到电话说车被人砸了。他车的叶色板、左前门、挡风玻璃等处被砸坏。西安市灞桥区龙翔汽修厂评估需要5430元修理费。 20、证人张某某1证言:他从2011年四月起担任灞桥区城镇建设开发公司总经理。灞桥区城镇建设开发公司、陕西省古典建设工程公司、陕西振宇投资有限公司在2007年有过关于灞桥区园丁新村经济适用房联建的协议。根据其掌握的资料,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厂区所占37亩土地原属灞桥区工业公司,区政府将其划拨灞桥区公司开发。2000年前后橡胶厂将其使用的37亩土地通过运作(其中,租赁西安葡萄酒厂20亩土地,区工业局托管的西安恒远电力辅机配件厂的17亩土地),骗取市国土局为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后2007被国土局收回,市国土局向灞桥区城镇建设开发公司颁发了相应土地的使用证,以供建设经适房使用。就园丁三期金海湾项目建设中如何解决与联谊公司的土地开发事宜,与该厂商谈拆迁的事宜,从2012年谈不下20次,最终诉至法院。园丁三期金海湾项目指挥部设在西安联谊橡胶制品公司东隔壁,负责人是王喜文。 21、证人贺某某1证言(卷五56-62):他是陕西振宇投资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2016年2月6日中午13时许,雷总打电话说一会儿有几个人过来看现场。过了一会儿王喜文打电话说一会有人看现场,让把对方带到4楼看一下,不要给别人说。14时许,他将对方接进来,领到了8号楼4楼。晚上,对方还要来看现场,他就给王喜文打电话,王喜文让给门房一说,把门开开。20时30分许,对方过来两男一女,他把对方带到了四楼,一男子对橡胶厂进行了拍照,听其中一人说要用挖机将墙挖掉。2月7日20时许,有人打电话让开工地大门,他给看大门的郑师傅打电话,随后给王喜文汇报。2月11日凌晨3点40分左右,值班的陈某1打电话说橡胶厂的人要和他说话,他让对方给王喜文打电话。早晨8点,王喜文说橡胶厂的人给其打电话了。2月12日21时许,有人让开门,他让陈某1将情况给王喜文汇报。 22、证人陈某1证言:2016年春节期间他在园丁三期工地值夜班。2月7日晚上,他到工地发现工地停有三台挖掘机,就问施工方看工地老郑,老郑说6点左右进来的。晚上12点左右,他听见隔壁厂房有机械的声音,发现一台挖掘机正在拆厂房,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工地这边的三台挖掘机也开始开动把墙挖倒进入隔壁开始拆厂房。2月10日凌晨2时许,他值班时听见隔壁有打砸玻璃钢瓦的声音,门口两个小伙不让出去,大概十分钟左右就走了,他在工地上捡了丢弃的手电、手套和铁锤。2月12日晚上12时许,这伙人又来了,那些人开了台挖掘机进到工地,对隔壁厂房拆除,拆完后,就走了。他在工地门口捡了很多洋镐把。 23、证人郑某某1证言:他是灞桥区金海湾楼盘工地乙方金泰建设的材料保管员。春节期间他和老伴在工地看材料。工地甲方还有一个姓陈的门卫,晚上7点半左右值班至次日上午8点左右。2016年2月7日19时左右,姓陈的打电话让开大门,三台挖掘机进入工地,十几个人也进来。8日凌晨1点30分,他再次接老陈的电话让开大门,工地和隔壁厂子连接的围墙被拆倒了,三台挖掘机和一些人从拆毁的围墙内出来出了工地大门。10号上午,他看到大门口扔了很多蓝口罩、白手套。老陈说有人把隔壁厂房的配电箱拆了。初五晚上24点左右,听到很吵的机器声,出门看见从大门进来两台挖掘机开到对面厂里开始拆,他就回屋了。 24、证人刘某1证言:2月7日晚,他给他小爸刘运社送拉线杆,完了拉着他父亲刘公社和刘团平去了要拆的院子。到了以后他父亲和刘团平院子的隔壁高层工地进去看。晚上10点到11点的样子,刘运社安排刘公社在附近的宾馆开房,大约共来了50-60人。12时许人开始放炮了,拆迁的人就进院子,刘运社指挥刘团平拉电后,一台挖机从院子正门进去了。事后听刘运社说还有几天挖掘机在隔壁院子停着。警察来了后,刘公社问对方咋弄。对方说先停下,他爸就问那些人工资咋办,让对方把钱拿过来。后来刘运社说钱拿到了。给了他500元,给了刘团平500元,给了他爸2500元。刘运社说工人工资十几万,板车费5000多,他还贴钱了。刘运社说大年三十晚上拆房是因为当晚放炮,而且被拆院子人少,好干活。 25、证人陈某某1证言:她是郑剑的妻子,2016年除夕下午6点左右,郑剑说出去一下,直到半夜才回家。郑剑和郑玺给她说那天晚上参与灞桥区一企业强拆的事情了,说那天晚上是同村的杨勃(外号“黑勃”)叫他们去帮忙的,他们说当时就没有进入那个企业的院子里面,一直在外面。 26、证人赵某某1证言:2016年2月17日左右,刘运社跟她说其找了几个人替其及手下人到派出所自首,其每天给人家700元。 27、证人李某1证言:他2012年到龙腾灏天实业有限公司时,雷宏是经理。刘峰(刘公社)2016年元月到他所在的莘欣时代广场项目部,自称是雷宏的老乡,问能否联系到挖掘机,他给同村的王某2打电话。他又给一个叫“王拆迁”的打了电话。2月14日看到手机新闻上有灞桥拆迁出事的报道,王某2打电话说要挖机就是大年30晚上去灞桥的一个工厂拆厂房,他的挖机一看是非法拆迁,没有拆就走了。王某2还说希望他跟刘公社说说看能不能给些费用。 28、证人王某2证言:2016年2月5日他按李某1给他的电话182********,联系了一个姓刘的。对方说公司在灞桥城东客运站对面有个库房要拆迁,让他找三台挖掘机。他让他哥王某某3又联系了另外两台挖机,于2月7日,下午六点多进金海湾小区工地,找到姓刘的他哥,他哥安排把挖机停放在院子里,说拆迁时间要晚上11点多干活,并说那时候库房这堵围墙推倒了,让他们的挖机直接进去开始拆。晚上12点左右,姓刘的打电话叫干活,橡胶厂围墙已经推倒了,三台挖机从推倒的东围墙缺口往里开,进去之后看到三四十手里拿着手电的年轻人,有些厂房已经都被拆了些,有的墙已经倒了,有的屋顶已经掀了,他们三台挖机由姓刘的他哥指引着向西开。之后挖机司机李某某2给我打电话说派出所的人将挖机拦停了,让熄火。约半个小时后姓刘的说干不成了,他问费用怎么算,对方让跟他哥说,他哥说三台挖机都没动就不给费用了。他没办法,就把挖机拉走了。 29、证人宣某某1证言:2015年农历二十九下午5时许,王某某3打电话说灞桥区唐都二院附近拆迁,一台挖机7000元。他们有一台挖机,又联系蒋某某2。王某某3带着他们到了拆迁现场附近,同去还有王某2的挖机。他和蒋某某2的挖掘机司机都是王某某3找的,一个叫唐某1,一个叫张某2。晚上7时许,三台挖机进了城东客运站东边十字路口旁边的一个工地。大年初一(2月8日)凌晨1时许,王某某3打电话让到工地,约一个小时后,王某某3说派出所不让拆了,后来联系了拖车把三台挖机拖回去。大年初八王某某3给了他5000元钱,说是给叫来的挖机的钱,他将5000元钱给蒋某某2。 30、证人王某某3证言:他给表弟王某4叫了两辆挖掘机到现场,王某4自己有一辆,现场共四辆挖掘机。他们的三辆挖掘机都是农历29下午19时许就用平板车拖至城东客运站对面正在盖楼的工地里。凌晨0时40分刚一到现场,发动挖机从盖房的工地开至旁边厂房,就被警察拦住了,之后将挖机退至盖房的工地,2时许,将三台挖机拖离现场。 31、证人唐某1证言:2016年2月7日,他舅舅李某某2打电话让他下午给别人开挖掘机赚钱。后来到灞桥城东客运站对面。他们共开三辆挖掘机,刚进橡胶厂,前面的挖掘机就停了,李某某2说警察挡呢。他们就把挖掘机开出来了。他开挖掘机进去后看到西边的厂房已经被拆掉了一部分。 32、证人李某某2证言:案发前王某4联系的自己,他叫了外甥唐某1。下午7时许三台挖掘机到了被拆房子旁边建高层的工地。当晚11时许从两个院子中间的围墙进到现场后,准备开始干活时,被警察拦了。 33、证人张某1证言:2016年2月7日下午,老板蒋某某2叫把挖掘机开进了橡胶厂旁边的工地。一块去的还有宣某某1和王某2的挖机。2月8日凌晨1点许,他们到工地后看见有一辆挖掘机正在拆除工地旁边的橡胶厂,三个警察正在阻拦,不准挖机开进工地。他们看干不成,就回了。现场共有四台挖机,他开老板蒋某某2的,唐某1开宣某某1的,李某某2开王某4的,还有一台不知道是谁的。 34、证人尚某某1证言:杨勃说大年三十晚上东郊拆房子,让他去充个人数将车开上。大年三十晚上五六点左右杨勃给打电话后,他开车到杨勃家,在其家还见到了四个陌生男子。他开车拉的那四个男子,后与杨勃等人共三辆车到何家营十字,等了三四辆私家车。一起到唐都医院前门的一个宾馆。宾馆有三四十人男子,过了一会儿有人提了一个袋子手套口罩出来发,一个男子出来讲话,大意是一会儿去的时候进厂子先把里面的人找出来,把身上手机下了。他就意识到晚上可能有啥不好的事,不想参与。有人指挥他们走,四个男子上了他的车,他们怕出事开车在附近转到十二点左右,到拆房子的地方,看见马路对面有个厂房,里面灰土飞扬,一个挖掘机正在拆厂房,后一辆警车过来停在厂房门口。杨勃说让再等一会儿,有可能警察走了继续再拆房子。又等了半个多小时,杨勃说晚上拆不成了,让他先走。大年初一的,杨勃用微信转账转了500元钱。 35、证人冯某1证言:张勋叫他城东客运站对面的一个厂子拆厂房,还说开发商已经给厂子赔偿过了,什么都不用管了。2016年2月12日晚上12时他和昌旭的挖掘机进了工地。12点25时许,干完活走到洒金桥等红灯的时候,张勋从副驾驶车窗给他了一万元。在城东客运站对面的厂子门口挖掘机正从大门往外开时,周围有些不认识的人手里拿着洋镐把、戴的白手套、口罩。 36、证人张某2证言:腊月28号,郑玺叫他去东郊给别人“上人”,也就是冲人数、扎势,给300元。大年30晚上九点左右,他村的杨勃和另一个小伙开着两辆车过来,他和郑玺、李某3坐到那个小伙开的白色小车上,邹某1坐到杨勃开的车到唐都医院前门的一个宾馆。在宾馆三四间房子里面、楼道里都有人,期间不断的来了很多人,一直等了一个多小时,后来有人出来发手套。他听见有人说是到了现场去看见人把人拉出来,把手机下了。他与李某3、邹某1、还有同村的阿斌,坐着来时的车,他们觉得晚上的情况不对劲,就开车在附近转,路过一个工厂,当时看到里面尘土飞扬,两台挖掘机在拆房子,在附近一个工地门口附近路边见到郑玺,工地门口停着一辆警车。半个多小时后,他、郑玺、邹某1、李某3、阿斌就一起乘坐来时的车回家。郑玺给了他300元钱。 37、证人邹某1证言:郑玺叫他大年三十晚上到东郊,说杨勃让找人,给300元。三十晚上,他打电话叫郑某1,后来见到郑玺、李某3。他们到唐都医院正门口附近的一家招待所,三楼的四个房间每个房间都有约8人。11点40分左右,杨勃和另外几个男子给这些人发蓝口罩、白手套、洋镐把、铁棍。下楼后,让把车牌用白手套挡着。他和张某2、郑某1、李某3坐着东风轿车跟着,大家不想去,车就一直在附近转悠。李某3问了郑玺地方后,他们把车停在距事发地500米左右的加油站,五人到天桥上看见挖机在拆厂房。约10分钟后,来了一辆警车,李某3给郑玺打电话让赶快跑。他们开车到事发地路边,司机给杨勃打电话,杨勃让进厂子,他们都没进。后来接了郑玺他们就回了。第二天郑玺给了他300元。 38、证人李某3证言(卷五34-40):大年二十八,杨勃打电话让他三十晚上给其帮忙。三十晚上22时许,他和郑某1、张某2、邹某1、郑玺、杨勃等人分乘三辆车到长安区,集合了七八辆车后开车到唐都医院大门东的一招待所。四个房间都有人,他们七八辆车的二十多人进了一个房间。快十二点时,杨勃将大家叫到楼道集合,杨勃和几个男子给大家发口罩、手套,有个低个子穿浅蓝色夹克的中年男子说,让进去后将里面的工作人员往外清,控制门卫但不要伤人。下楼看见一辆银白色的越野车给一辆黑色的轿车装洋镐把。他和郑某1、邹某1、张某2坐风神车到城东客运站对面。他看厂门口是个网状的大门,杨勃等先到的人已经在附近集合了,有人开始戴口罩、手套,他害怕发生打架,就让司机把车停在城东客运站天桥下。他们上天桥看见挖机在拆厂房,约十分钟后来了一辆警车,他给郑玺打电话说警察来了。约2点,杨勃让先回,他们就回了。次日杨勃给了他300元。 39、证人郑某1证言:2016年2月7日晚上是郑玺叫他去的。还有他村的邹某1、李某3、张某2、杨勃也去了。杨勃在宾馆招呼他们上三楼,给每人发了手套和口罩。一个胖胖的人给他们说一会儿过去他说咋弄就咋弄。回村后杨勃给了他、张某2、郑玺各300元。 40、证人李某4证言:她住在某某小区。2016年2月4日,刘运社说大年三十要在纺织城拆迁一个橡胶厂,需要100人。刘运社说有正规手续,开发商签了合同,还把合同发到她微信上。她答应帮其联系,她给白高峰打电话,白高峰表示能上50人。他又和张勋联系,张勋也表示可以上50人。2月5日,她和张勋、刘运社到金海湾,工地内未建完的高层内,刘运社说西边一片低矮的房子就是准备拆迁的橡胶厂。刘运社问张勋大年三十晚上能否上100人,张勋同意。刘运社给张勋说其已经准备了三台挖掘机,还缺一台,张勋答应联系。中途她给张勋说白高峰联系了50人。她回家觉得有问题,就给刘运社打电话说不参与了。2月7日,张勋打电话说让白高峰上30人就够了,她就联系了白,并将张勋的电话给白高峰。大年初一张勋说昨晚没拆好,刚进去警察就来了。 41、证人黄某某1证言:他是陕西振宇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07年起公司由灞桥区政府招商引资投资建设“金海湾”楼盘。其中牵扯到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地皮,灞桥区城建公司与橡胶厂协议赔偿橡胶厂600多万元拆迁费用。后来振宇公司与灞桥区城建公司、陕西古典建筑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商议该600多万元由振宇公司支付。后来橡胶厂一直没有搬迁,造成项目延误及巨大经济损失。2016年1月10日左右,他准备回加拿大过年,手下几个公司领导到丈八北路的办公室给他汇报工作。他提到2016年要对橡胶厂进行拆迁,他另外一个公司龙腾灏天公司的副总雷宏说其认识有能力的拆迁公司。他就让找一个正规的拆迁公司去处理,让雷宏具体负责,让“金海湾”项目经理王喜文配合。2月9日王喜文打电话说有人把橡胶厂打砸了,可能是拆迁公司干的。他让王喜文给拆迁公司转达不能发生打砸事件,否则后果自负。之后他出于自保将电话关机。他属下陕西莘欣房地产公司的总经理成某某1当天也去过办公室,但其对拆迁不知情。 42、同案犯郑剑供述:2016年2月6日中午,杨勃说东郊有个拆迁的活,让帮忙找50个人,杨勃叫了郑玺,郑玺叫了邹某1、张某2。他让李某6帮忙找些人,又让李某5帮忙找人,李某5说能叫四五个人。2月7日晚上他给叫的人打电话集合。他坐上种更的车到唐都医院门口的宾馆,在宾馆门口见到了郑玺、李某3、李某5、李某6、黄某2。晚上十点半左右,一个人给大家都发了手套和口罩。杨勃让一起往城东客运站对面的橡胶厂走,在天桥底下看见有人从一辆轿车后备箱里领了洋镐把,他也跟着拿了一把,一台挖掘机跟着人群一起进了橡胶厂,进橡胶厂后,六、七个人控制了保安,杨勃带人把橡胶厂房的玻璃、门窗都砸了。进场后没有多久,他和郑玺就都把洋镐把扔了。过了半小时左右,有人喊派出所人来了,他和李某5、李某6、黄某2、种更一起从厂子里面跑了出来,他给李某5、李某6、种更说让他们叫的人都不要进厂子了。2月8日凌晨2时许,他给杨勃打电话说你这是强拆,要先回,杨勃让再等一会儿,后来杨勃打电话让回,他就让李某5、李某6、黄某2先回,他和种更坐种更的车到他家等杨勃,在何家营十字路口杨勃给了我一万元现金,他给了李某6三千七百元,给了李某5一千七百元,给了黄某2(黄某2当时说他两个人)六百元,给了种更(带了两个人)一千一百元,他拿了剩下的两千九百元,给了他们钱后就回家了。他叫的人到了橡胶厂以后听杨勃的指挥。 4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可证明现场位置及被害单位遭破坏后的部分现场情况。 44、辨认笔录:被告人雷宏辨认出被告人刘公社、刘运社、辨认出成某某1是2016年1月中旬黄某某1召集来参加会议的一个公司副总、被告人王喜文、黄某某1。被告人王喜文辨认出被告人雷宏是其笔录中所称的雷总、振宇公司老板黄某某1。被告人刘公社辨认出被告人熊锋是其在笔录中提到的穿蓝白衣服的人、被告人雷宏。被告人刘运社辨认出被告人熊锋是其所称“熊哥”、被告人雷宏。被告人张勋辨认出被告人刘运社是其所称“胖胖”、被告人刘公社是其所称“胖胖”他哥、辨认出被告人雷宏是其所称雷总、辨认出挖掘机主冯某1、昌旭、指认灞桥区席王新村某某宾馆三楼大厅是当天商议事情的地点。被告人杨勃辨认出其在笔录中提及的“胖胖”他哥(即刘公社)、穿浅蓝色夹克的中年男子熊锋、被告人张勋、“胖胖”即刘运社、雷宏、郑剑、“小浩”即马浩元,参与并打电话帮忙找人去拆西安联谊橡胶厂厂房的崔鑫琦。被告人白高峰辨认出其被告人李升有、刘运社、刘运社叫来帮忙拉电闸的人系被告人刘团平、“李某5”即庞海波、被告人杨勇。被告人马浩元辨认出崔鑫琦就是打电话介绍杨勃给其认识,杨勃让其帮忙找人去拆县联谊橡胶厂的厂房的人;杨勃就是出资让其纠集他人参与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财物被毁坏案的人。被告人李升有辨认出其在笔录中提及的“李某5”即庞海波;张健、白高峰就是2016年2月10日凌晨和其一同参与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财物被毁坏案的人。被告人庞海波辨认出白高峰就是2016年2月8日凌晨纠集其参与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财物被毁坏案的人;李升有就是2016年2月8日凌晨,通过其任何“小白”参与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财物被毁坏案的人。同案犯郑剑辨认出种更、黄昕、李某6就是一起参与本案的人。证人李某4辨认出其在笔录中提及的刘运社、张勋、白高峰。被告人崔鑫琦辨认出其在笔录中提及的“小浩”即马浩元、杨勃。被告人杨勇辨认出白高峰就是2016年2月8日凌晨和2016年2月10日凌晨,纠集其一同参与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财物被毁坏案的人。被告人张健辨认出李升有就是2016年2月10日凌晨,纠集其一同参与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财物被毁坏案的人;白高峰就是2016年2月10日凌晨,其参与西安联谊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财物被毁坏案的现场负责人。被告人郑玺辨认出郑剑。李某1辨认出其在笔录中提及的刘峰即刘公社。陈某1辨认出王喜文。 45、被告人雷宏供述:他是陕西龙腾灏天实业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王喜文是陕西振宇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两个公司的法人是黄某某1。2015年12月黄某某1给几个副总说,要拆迁橡胶厂,看谁能找来拆迁队。他找了个姓高的拆迁,协商价格55万,黄某某1同意并给他民生银行卡转了55万元。黄某某1召集他、王喜文、成某某1开会,明确了分工并说春节期间必须拆掉,要达到让该厂瘫痪、停产的效果,只有这样该厂的人才会坐下来谈这个事。之所以选在大年三十,认为那时群众都在家过年,街上人少,厂里的职工都休假不在,这样就会影响小,知道的人少。元月20日左右,姓高的出事干不成了,他到处找人,刘公社说能找来人,他便委托给刘公社了。2月5日、6日,刘公社、刘运社带两个小伙来到办公室,对方说经常干没问题,刘公社说人都准备好了,还准备了四台挖机。他说要厂子瘫痪,不能生产呢,并强调不能伤人。2016年2月7日下午刘运社让联系机械进隔壁工地。他给王喜文打电话说都准备好了,晚上打算进场,让给联系配合一下。后来,王喜文说联系好了。2016年2月7日晚上11点左右,刘运社打电话说马上进场要拆了,把钱准备好派人送过来。他往灞桥走,路上刘运社打电话说拆了一半,警察来了。他让赶快撤,别让把机械扣了。他在联谊橡胶厂门口看见路边停了一辆警车,门口围了很多人。他在香王收费站西的加油站,给了刘运社10万元现金,说等明天天亮后王喜文现场查看完情况后再说。第一次拆完王喜文派人发来了现场照片,说拆的不咋样,拆了个皮毛,只有一台挖机动了,王喜文给黄某某1说了,黄某某1很不满意。他给刘运社说没拆啥样就要钱,刘运社说肯定在收假前让他们满意,这之后才有了第二次,第三次拆迁。钱分五次付给刘运社了,共45万元左右。他们用这种方式拆迁也是无奈,他们给橡胶厂赔偿过了,但该厂多年不搬,使项目无法开展。三次拆迁王喜文都向他汇报。2月8日早上,王喜文打电话说橡胶厂拆的进度不大。2月10日早上,王喜文过去查看,说拆的没有什么起色,只是将配电室破坏了。初六早上打电话说这次拆的还可以,记者都来了。他根据王喜文汇报的进度给刘运社付钱。 46、被告人刘公社供述:2016年2月4日或5日,雷宏说公司在灞桥城东客运站对面有个拆迁的项目,橡胶厂占了一块地方多年拆不了,要在春节假结束前拆完,达到使厂子瘫痪不能正常生产营业,公司给40万报酬,问他能弄不,还给他看了相关手续。他给他弟刘运社说了,刘运社看了手续后说可以弄。过了一两天雷宏打电话让把人带给他看看,他给刘运社打电话说雷总想见其找的人,在办公室雷宏问了那两个小伙能弄这事不,以前弄过没,那俩个小伙满口答应,说了一会就走了。雷宏是公司的小股东,与他是同学关系。听刘运社说雷宏还答应拆完后这里的土方活也给其干。2016年2月7日下午五六点,刘运社说找的挖机到了,让他去联系放到橡胶厂隔壁的金海湾工地,他和刘某1、刘团平一起到了橡胶厂,把三台挖机领进金海湾工地就离开了。晚上9点多,刘运社让他开三四间房,他在唐都医院正门东边路南巷子内的一个小旅馆三层开了五间房,过了一个小时左右,陆续有三五十人到了房间里,晚上10点半左右刘运社和一个穿蓝白衣服的小伙来了。这个小伙在房间里给大家开了会说了一些注意事项,还给大家分了组,一组六七个人负责用大锤砸开厂子的大门,下来每三个人一组进工地后先找人,把人集中到一起看着不让打电话,一定不要伤人,然后刘运社把他叫到其白色雪佛兰车跟前,在后备箱里拿了一黑塑料袋手套、口罩、手电等,让他给大家发。刘运社打电话让他进厂看看不要伤人,他就进厂到每个房间找找看有人没有,后来刘运社又让他把金海湾工地那三台挖机引进橡胶厂,挖机进去后还没开始就停下了。刘运社、雷宏打电话说不弄了,他出门时见警车停在门口。当天刘团平受刘运社的指挥将高压电断了,其他人就是那个蓝白衣服的小伙讲的砸门的砸门、控制人的控制人。当天共有四台挖机,三台是放在金海湾的进厂后没有施工,一台是由橡胶厂大门进的,其中三台挖机是通过李某1找来的。由大门进来的那台挖机把那墙推倒了,金海湾工地的三台挖机就由此进入,他领进来的。走时看见地上扔着很多洋镐把。他就去了这一次,大年初五刘运社说雷宏对第一次拆迁很不满意他们又去了两次,算是拆彻底了。大年三十晚上刘运社给他2500元钱,其中有1500元是之前借他的,后又给了他4000元。刘运社承办的拆迁这个活,事都由刘运社来组织处理,现场也是刘运社指挥。 47、被告人刘运社供述:腊月二十六号左右,雷宏说在灞桥区金海湾工地旁边有个橡胶厂要拆迁,要是能干的话以后就把工地的土方工程给干,他就答应了。雷宏说金海湾搞开发,把旁边的橡胶厂征了,钱也赔了,但是橡胶厂还不搬走,这次准备强行拆迁。雷宏在公司门口给了他一份拆迁的手续,说是政府的安居工程,他就信了,还复印了一份。他联系手机号137********的“上人兄弟”,对方说要去看工地,他让与他哥刘公社联系。除夕下午,“上人兄弟”找到他要钱买拆迁工具,他说已经谈好拆迁费用是40万,给了2000元买工具。除夕晚上十点多他到唐都医院门口的一个宾馆,见到“上人兄弟”、刘公社、刘某1、刘团平等人,刘某1帮他找了拉线杆,刘团平是他叫来帮忙断电的,他叫了朋友熊哥、小白,小白还叫了几个朋友。他们准备了几台挖掘机。其中一台挖机是“上人兄弟”找的,另外两台是雷宏公司的李工找来的。他在香王收费站的加油站找雷宏拿了5万元,给了“上人兄弟”,其才安排人动手,他看每个人手里都拿着洋镐把,戴着手套口罩,“上人兄弟”带人拿撬杠和剪线钳把大门弄开,进去先把门卫控制,他让“上人兄弟”安排人进厂房,确认没人后,他让刘团平把变压器的高压电拉了,“上人兄弟”指挥金海湾工地的挖掘机把围墙挖开,开进橡胶厂开始拆房子,他又在香王收费站找雷宏拿了6万5给“上人兄弟”,对方才指挥人开始拆迁。金海湾工地停了三台挖掘机,刚拆了十来分钟,警察就来了。雷宏让他去跟警察交涉,他拿着拆迁的资料进去给警察说这是正常拆迁,警察让先停了。他给雷宏打电话,雷宏说正协调,过一会儿说今天不拆了。他看橡胶厂西边的一块厂房被拆了。除夕晚上大家都过年,街上没什么人,放炮能遮住声音,拆迁不会被其他人发现,这些都是雷宏定的。强拆实施了三次,分别是大年三十晚上12点左右,初三凌晨,初五晚上11点左右,他都参与了。第二次是他哥叫的小白去的,小白又找了十来个人,第三次是他叫的“上人兄弟”、刘团平、其他人都是“上人兄弟”叫的。只有第一次带工具,都是“上人兄弟”准备的。初五晚上“上人兄弟”晚11点左右在橡胶厂西边的天桥下见了“上人兄弟”,这次叫了三四十人,他没有进厂,“上人兄弟”带了二台挖机进厂弄的,这次他给了对方10万元。 48、被告人王喜文供述:他是金海湾三期项目部总负责人。2016年元月15日上午,接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莘欣项目部的电话让下午去莘欣项目部,老板黄某某1要给他们开会。下午16时30分,他在莘欣项目部的会议室见到黄某某1和一个雷姓男子,黄某某1说元月17号要回加拿大过年,让项目部自己安排过年放假的事情。之后黄某某1给雷总说金海湾旁边的土方工程谁要干就要负责拆迁橡胶厂,黄某某1让他配合雷总,把挖掘机从项目部的大门开进工地,方便拆迁,他就和雷总相互之间留了电话。2016年2月6日下午16、17时,他接到了雷总的电话,说次日要拉机械进工地,他知道是要开始拆隔壁橡胶厂了准备进机械呢,就将我们工地项目经理贺某某1的电话给了雷总。随即他给贺某某1打电话说他明天有人要拉机械进工地,让其配合好。2月8日凌晨2点左右,项目部看门的陈某1打电话说进工地的挖掘机把橡胶厂的围墙挖了。他说这事和咱们没有关系,让把工地的物品看管好,不要损坏就行。2016年2月7日晚黄某某1打电话让他到现场看一下施工队拆橡胶厂的情况,他开着振宇公司给他配的奥迪轿车于2月8日凌晨1时许到了橡胶厂门口附近,当时拆迁现场已经没人了,他通过工地与橡胶厂相邻的被破坏的口看了看橡胶厂拆除的情况,凌晨2时许离开。因为晚上天黑没看清楚,8日9时许,他又到橡胶厂查看后给黄某某1打电话汇报了拆迁情况,黄某某1让他给雷宏说一下情况,他便给雷宏说了。8号凌晨,只拆了橡胶厂的围墙和部分厂房房檐一点儿。去现场是因为黄某某1让他配合雷宏的工作,他去的目的是为了了解所拆的近况,以便给黄某某1汇报。2月9日凌晨3点多,陈某1打电话说刚才又来人将其控制在值班室,约半小时左右,那些人才走了。2月12日早上7时左右,陈某1打来电话说昨晚工地又来人,从工地进到隔壁的橡胶厂拆迁。他想黄某某1让雷总去拆,而且8号下午他给黄某某1还汇报情况,人家既然已经开始拆了,他就让陈某1管好金海湾的工地。 49、被告人张勋供述:2016年2月初,认识的一个姐说东郊有个拆迁的活要上人,让跟一个叫胖胖的联系。胖胖说东郊纺织城有个厂房要拆,需要上一百人,每人费用一千元,他就答应了。大年27或28号晚上21时许,他和胖胖还有那个姐到了纺织城金海湾工地,在最西边的高层,胖胖指了厂子位置。胖胖让他联系一台挖掘机,还说2月7日晚上24时拆,让先控制门卫,不让与外界联系,然后看厂房有没有人,如果有就拉到外面控制,为的是机械拆的时候不伤人。2月6日下午,胖胖他哥带着他和杨勃去了丈八路一个办公室,见了姓雷的经理。对方出示了一份赔偿协议,意思是公司已经给橡胶厂赔过700多万了,厂子还赖着不走,要通过大年三十晚上拆厂房的方式致使该厂无法生产,达到使其搬走的目的。2月7日下午胖胖打电话让晚上23时许到唐都医院东边的一个宾馆集合,杨勃说只能叫来50人,等于还缺50人。21时许。一个陌生号码打电话答应上50人,7号晚上24时许,在工地门口,胖胖打开一个车后备箱,让人领洋镐把,蓝口罩、白手套,他和杨勃叫来的人都领了。他叫的大宇挖掘机停在金海湾工地门口,金海湾工地里面停着胖胖联系的三台挖掘机。24时,胖胖让把橡胶厂大门掀开冲进去,挖掘机也从大门进去,在胖胖他哥的指挥下来到橡胶厂和隔壁工地的一堵公墙处,破开了大约5-6米墙,让停放在隔壁工地的三台挖掘机从此进现场。破开墙后他叫来的挖掘机就开始拆部分厂的房顶和房檐,隔壁的挖掘机热车后就从破墙处朝工厂开,正进入的时候,警察就来了,大家就撤了。2月11日,胖胖打电话说橡胶厂没有拆干净,让初五晚上组织人再拆一回,让他联系两台挖掘机,另外上七八十人,他让杨勃联系上人。大年初五晚上,杨勃叫了大约50人到了橡胶厂门口,两台挖掘机放在隔壁工地门口,胖胖让挖机把橡胶厂的厂房顶都破坏了,他指挥两台挖掘机把能看到的厂房的屋顶都破坏了。他的电话是137********。他联系的两台挖掘机,昌旭的挖掘机初一凌晨和初六凌晨两次去的橡胶厂拆迁,冯某1的挖掘机只是初六凌晨去的橡胶厂拆迁。他没有向刘运社借钱购买拆迁工具。2月7日晚上在新源招待所里面是刘公社发的口罩,在招待所门前及橡胶厂门口是刘运社发的洋镐把等工具,这些工具也是从刘运社车上拿下来的。2月7日晚刘运社在现场指挥。 50、被告人杨勃供述:2016年2月5日,张勋说胖哥大年三十要在东郊拆一个厂子,有手续,让他帮忙上人。他和张勋通过胖哥他哥见了公司负责人雷总,看了拆迁协议、付款收据等文件。雷总说拆除时间是大年三十,具体时间待定。第二天张勋说与胖哥、雷总商定时间为大年三十晚上。他让同村的郑剑帮忙找人,郑剑说每人要500元。2月6日上午,郑剑打电话说他找了26个人,车辆也是他和郑剑找的。2月7日晚上9点,张勋打电话说让带人到城东客运站对面的橡胶厂,他给郑剑打电话,郑剑集合了21人左右,到了唐都医院附近的宾馆集合,大约有80多人。到了橡胶厂门口后,胖胖让每人在车的后备箱里领洋镐把,又给发蓝口罩、白手套。人到齐了后,胖胖领头就往厂里走,有人把大门晃开,控制保安,厂区里就停电了。有一个挖掘机从大门进来,一过保安室就往东拐,然后就听有挖掘机作业的声音,干了大约20分钟,警察就来了,让停下来。胖胖还拿着手续说是正常拆迁,同时又招呼工厂东隔壁工地上的三台挖掘机也进到厂区里,准备施工。这时,警察把施工的挖掘机的钥匙拔了。张勋打电话问过后,让回。他就让郑剑带人先回去了。张勋给他了二万元。他叫的同村的李某3,郑玺。郑玺又叫了邹某1、张扬、斌斌。2月11日,张勋打电话说雷总协调好了,让当天晚上把三十没有干完的活儿干完。他通过崔鑫奇联系了“小浩“,让找50人。12日晚上10点左右,“小浩”说其带了70多人,他和张勋带着“小浩”的人从隔壁工地进厂,小浩”的人让保安把正门打开,挖掘机从正门进来,把厂区里面靠南边的房子挖了,胖胖在现场用手机拍照。大约二、三十分钟,就干完了。张勋在车上给了他四万,他给小浩三万五,扣了车费和烟钱,自己落了两千元。从唐都医院附近宾馆三楼准备出发前,一个穿浅蓝色夹克的男子给他们布置说先进去的人把传达室控制住,不让传达室与外界联系,进去后听胖胖的。该男子一直跟胖胖及胖胖他哥在一起。挖掘机进去后,胖胖和刘公社指挥挖掘机。 51、被告人白高峰供述:他在某某小区当保安期间认识了小区的一个外号叫“小七”女的,好像也叫“宁宁”。2016年2月5日或6日,“小七”说需要50人,每人费用1000元。2月7日早上的时候说要30个人就可以了,还说如果被警察抓了,不要说这个事情是其给介绍的,让他直接和其一个兄弟联系。“小七”兄弟说当晚23时30分在唐都医院门口集合,他叫的杨勇、李升有;杨勇叫的韦波和一个不认识的人;李升有叫的李某5,李某5又叫的其他人。一共28个人,当晚李某5和李升有没有去,李某5叫的24个人去了。23时许他们来到唐都医院东边一招待所,“小七”兄弟让人上三楼等着,有人在宾馆门口发手电、蓝口罩,白手套等。23时40分的时候开始往城东客运站对面的一个厂子走。他到时大门已经被弄开了,一台挖掘机正在拆房子。后来警车来了,人就跑了。后来“小七”兄弟只他我2.2万,他给了李升有1万3千元,给杨勇1700元钱,他落了7000元左右。在橡胶厂里他看见了刘运社,互留了电话。2016年2月9日上午,刘运社说让他当晚带人并找个装载机去前天晚上拆的那个厂里,把配电房毁了。他说没有装载机,可以联系人。刘运社许诺给2.5万。他叫的杨勇、李升有;杨勇叫了韦波还有三个我不认识的人,李升有还叫了五个伙计,一共12个人。他给杨勇、李升有说还是7号晚上那个厂,一进去先控制人,然后拉闸,把配电室一毁。9号晚上12点,刘运社与他在被拆那个厂西边天桥下见面,交给他一个电工。10号凌晨2点左右,他们来到橡胶厂东边隔壁金海湾的工地内,十二人在里面集合,刘运社的电工业背着一个拉电闸的大钩子进入了工地。他把事先准备好的铁锤和蓝色口罩,手电、白色手套给大家发了,然后从公用围墙被挖开的一个五六米的位置进入了橡胶厂,电工把电闸一拉,他们用大锤子把配电室门砸开,杨勇带了六七个人控制门卫,李升有和他带的其余的人进去后把里面的配电柜给砸毁了,他让李升有把砸毁的现场拍了照,给刘运社发过去。刘运社在车上先给了他9000元,他给杨勇4500元,给李升有4500元,第二天中午刘运社给了他6000元。初二的晚上砸毁配电室的铁锤、一次性蓝口罩、白手套都是他当天晚上7、8点在鱼化寨外事北区的一个五金店买的,一共花了600多元。 52、被告人马浩元供述:腊月二十八九的时候,杨勃打电话让上100人出场子,扎势。崔鑫奇之前也给他说过,但是他母亲身体不好,就没答应。大年初四下午,杨勃又打电话,说还是那天的事。他与崔鑫奇和杨勃在军区服务社门口见面。杨勃说让他叫50人,次日晚10点半到东郊长乐路走到头打电话,共给18000元。他向杨勃要了2000元定金,之后联系了“老虎”,让上三四十人,每人300元,又叫了朋友“元元”和其弟。他们到了现场一个多小时,杨勃才到。他说下雪了,要加钱,后来杨勃答应给30000元。到工地后,杨勃带他们从一个工地的小门进去,里面是一片空地,空地右边是一个倒了的墙,杨勃让他带人去门卫室拿钥匙开大门,控制保安。他们到了保安室,保安很配合,主动把钥匙交出来,还说前两次来过了,知道什么情况。保安把大门打开,从大门进来一个挖机,开始拆房子,从倒塌的墙那里也进来一台挖机拆房。他们到厂子门口看着,怕有人过来阻拦,破坏机械,一二十分钟结束。挖掘机走后,他去找杨勃,看见崔鑫奇在车上坐着,崔说杨勃取钱去了。杨勃回来给了三万元钱的现金,他给“老虎”8000元,给了“元元”1000元,剩下的钱用来还账、家用、打游戏。 53、被告人李升有供述:2016年2月7日下午15时许,白高峰说有个哥一拆迁的活需要几人临时过去帮个忙,他说去不了,把李某5的电话给了白高峰,让白高峰联系。2月8日凌晨1时许,白高峰打电话说因为费用和李某5没有谈好,让帮忙给李某5说一下。后来经过他调解李某5同意按照一个人500元由白高峰一次性付13000元。李某5给了他1800元钱。2月7日李某5他们具体干了什么我不清楚。2016年2月9日12时许,白高峰说今晚有个拆迁的活,他和张建联系后,让张建带三个人到他办公室。晚上22时许,白高峰到他办公室借一把榔头,说晚上过去拆供电房,没有什么危险。晚上23时许,到灞桥区唐都医院的宾馆,白高峰说凌晨2时出发,让张建和其负责把变压器电断掉,公司有专业电工配合,安排他照相,其他人员到了现场控制值班人员。2月10日凌晨1时50分,他们十余人到了金海湾工地的门房,白高峰给他们发了口罩、手套、除他外每人发了榔头,他们通过工地围挡缺口进入隔壁的厂区,白高峰指挥张建等人和其一起断电,其他人员控制门房和保安,他负责拍照,大约不到十分钟电工将高压电断掉,白高峰等人将配电柜、门用榔头砸毁,他拍照后就离开了现场。拍的照片发给了一个陌生微信。白高峰给了他4500元,他给了张建2300元。 54、被告人庞海波供述:他又名李某5,2016年2月6日23时许,李升有打电话说有个场子要上人,别人给他每人500元出场费,让其联系人,每人给300元费用,多出来的每人200元他们二人分。当晚,他给一个叫“老虎”的伙计打电话让找人。2月7日上午,李升有打电话问能找多少人,“小白”也多次打电话,后来“老虎”说找了24人。他把“小白”电话给了“老虎”,让他们联系具体位置和路线。晚上10点左右,“小白”打电话让它到城东客运站,他开车到了橡胶厂附近问“小白”要钱,“小白”只给500到800元。他就到鹍翔九天小区,后来“小白”也到李升有办公室,“小白”说共上了24个人,加上他们两个按26个人给他们共13000元,给完钱小白就走了,这些钱李升有拿了1800元,他拿了2000元钱,余下的钱给了“老虎”叫的人。 55、被告人熊锋供述:2016年1月底,刘运社给他说了联谊公司搬迁的事,他认为这个事情从2009年至今未解决,里面应该有纠纷,不靠谱,他给刘运社说这件事情不能干,如果干,一定是违法的。2月7日晚上22时许,刘运社打电话说:“今天晚上,已经准备好了,23点30分就开始拆迁,你过来看一下”。他开车唐都医院附近和刘运社会面,他出于不伤人的目的和刘运社的大哥一起到宾馆三楼,当时三楼人非常多,他对那些人说:“你们每个人都听着,每三个人一组,如果遇到对方攻击,千万不能打人,将对方抱住压倒在地上,不能让厂子里面的人靠近挖掘机,带队的把自己的人带好”,他安排其中一个高个子带着人走在最前面。特别强调了:不要伤人,不要一窝蜂的过去,分批过去。然后人就散了。23时30分左右,着七八十人,拿的锤子、棍子,戴着手套和口罩,与挖掘机都进了厂。大概30分钟的样子,一个小伙子从联谊橡胶厂东侧工地的小门出来说派出所出警了。他当天穿浅蓝色皮夹克。他在现场除了开会,其他就没有干什么。农历初六后的一天,刘运社曾让他找人“顶包”。他从2015年12月份开始吸食毒品冰毒。最后一次吸食毒品冰毒是2016年2月23日9时许,一人在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的一个壳牌加油站附近路边自己的白色荣威车上吸食了价值人民币50元的一小包毒品冰毒。最后一次吸毒的毒品冰毒是刘运社放在他车上的,刘运社被抓后他就拿着毒品吸食。 56、被告人崔鑫琦供述:2016年2月6日的时候,校友杨勃说在东郊拆个钉子户,需要上个四五十人,让他帮忙找人。他把“小浩”的电话给了杨勃。2月11日下午,杨勃和“小浩”都给他打电话说杨勃让“小浩”再给东郊联谊橡胶厂上些人再拆第三回,让他过去当中间人确定一下。他到小寨军区服务社门口见到了杨勃、“小浩”。杨勃让“小浩”上个四五十人,每人300元,共给一万多元。谈好后,杨勃给了“小浩”2000定金。约好第二天2月12日晚上去拆。初五晚上杨勃打电话说“小浩”已经把事情都安排好了,让他跟过去转一下也算“人头费”,他同意。13日凌晨1点的时候,杨勃、他还有“小浩”以及“小浩”带来的二三十人来到联谊橡胶厂门口,他没有下车,杨勃带人从橡胶厂旁边的一个工地的小门进去,后从该橡胶厂大门又去了一辆红色的挖掘机拆了二十分钟,就出来了。然后杨勃拉着他和“小浩”来到丈八路附近,杨勃给了“小浩”不到三万元,给了我二三百元钱。 57、被告人杨勇供述:2016年大年二十九下午,白高峰说有朋友在东郊灞桥搞拆迁,让帮忙找人去充人数,每人给500元钱。他叫了朋友张维波、赵卫。到了晚上八点多钟,他、张维波、赵卫还有白高峰坐车到灞桥一个医院门前附近的宾馆。白高峰把他们带到楼上的房间,房间里有好多人。晚上12点左右有人叫他们下楼,他们就随人群下楼,在楼下有人拿着手套、口罩给他们发。白高峰让他与其一起等人,让张维波、赵卫跟那些人先去拆迁工地,过了一会他们才一起去拆迁工地。到了工地,他看大门开着,工地里面有五六十人,戴着手套、口罩,拿的洋镐把在工地里转,里面一台挖掘机正在拆迁。过了一会儿,一辆警车开到工地门口,他们就跑了。白高峰给了他们每人500元钱,另加200元钱的出租车费。正月初二的下午,白高峰说今晚准备去上次去的工地,把里面的配电室砸了,叫他一起去,还说每人给500元钱,他叫了张维波。白高峰还带了几个人,他们坐出租车又到了上次去的宾馆等人,后来还来了十几个人。晚上十一点左右,白高峰接了一个电话叫去工地,他看好像是有人指挥白高峰。到了工地门口,白高峰不知从哪里拿来一些手套、口罩还有锤子,给他们发。他拿了一个锤子。这次是从工地隔壁的一个围墙缺口进去的,进去后,白高峰安排他和张维波带了几个人去把工地里的门卫室守住。白高峰带了两三个人把配电房砸了。白高峰给了他俩每人500元钱,另加200元钱的车费。 58、被告人刘团平供述:2016年2月7日上午,刘运社说纺织城客运站对面一个橡胶厂拆迁,让他帮忙把厂里的高压线一断。后来侄子刘某1开车载他到西安,车上放着一根拉线杆。刘运社说只让他负责断电,其他事情不用管。后来刘公社带他到橡胶厂看地方。然后到唐都医院前门一个宾馆等着。后来来了二三十陌生男子,刘运社让朝橡胶厂走,那些男子将橡胶厂大门推开,刘运社叫他进去断电。他就拿着拉线杆进到橡胶厂将变压器的高压线断了。挖掘机进去开始拆了半小时,警察来了。他们就走了。第二次是2月9日晚(大年初二),刘运社又叫他去橡胶厂断电,刘运社开车带他到橡胶厂后,他拿拉线杆进去断了电就出来了。第三次好像是在大年初五晚,刘运社又打电话叫他去橡胶厂拆迁断电,他只是进厂去断电,其他的事情没参与。第一次刘运社也给了他200元钱,后两次各给了300元。 59、被告人张健供述:2016年2月9日21时许,李升有打电话让他到工地帮忙上人,充人数、扎势,每人三百到五百费用。他联系了陈军,又从网吧找了两个不认识的小伙,按照李升有的要求到唐都医院。他们在一个酒店待了一会儿到了橡胶厂旁边一个院子,有人送来了口罩、钉锤、大铁锤、手套、手电。他戴了手套,拿了个小钉锤、手电筒,凌晨2点左右从隔壁工地进入橡胶厂。有几个人控制了保安,小白让他、李升有及他叫来的一个年轻小伙等人到配电室,小白让人拉了保险丝,他听到有人砸配电室柜子的声音。事后李升有给他2200元。 60、被告人郑玺供述:2016年2月1日左右,杨勃说让他大年三十晚上到纺织城附近出场子,大约半个小时,每人给300元。他给邹某1打电话说杨勃说叫上人,又给张某2打电话,张某2也答应去。2月7日晚上他和邹某1、张某2、李某3、郑剑、郑斌、杨勃等人到唐都医院正门附近一招待所三楼。后来杨勃和三个不认识的男子给大家分发口罩、手套。现场附近有人在一个银白色轿车旁给大家发洋镐把和大铁锤。他到厂子门口时,那些人都已经把厂门推开进去了,一台挖掘机也进去,已经开始拆围墙了,他在厂子里他碰见了郑剑,用微信给李某3发了个位置,给邹某1打电话说不要进来了。过了一会儿李某3打电话说警察来了,他就往厂门口走,后离开。现场发棍棒他没有要。回到何家营杨勃给了他们各300元。在招待所的三楼,有一个叫“熊哥”的男子给杨勃交代说两、三个人一组,到了厂里边见人就控制起来,把对方的手机找出来拿着,别让报警,不要让对方的人靠近挖机。 61、被告人种更供述:2016年2月7日晚上七八点,郑剑打电话叫他帮忙去扎个势去,不用打架。21时许,他开着自己的雪佛兰轿车接了郑剑及其三个朋友,在何家营十字在那里呆了二十分钟左右,郑剑让把车开到东郊唐都医院附近一个宾馆,进到了宾馆三楼,晚上十二点过后郑剑跟几个人进到房子里,给每人发了手套、口罩。然后带着他们来到唐都医院旁边的一个厂房,在厂房门口给每个人还发了一根棍。还开进去了一台挖掘机,进到里面后看到前面的人在砸保安室的玻璃门窗。之后有人让他们到厂子里面搜查一下没有人,他跟着查看之后出来在大门口等着。大概两个小时,警察来了,大家都翻墙跑了。他没有动手打砸。后来给他发了300元。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雷宏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5日止。) 二、被告人刘公社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25日止。) 三、被告人刘运社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7日止。) 四、被告人张勋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 五、被告人杨勃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 六、被告人白高峰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2月25日止。) 七、被告人王喜文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 八、被告人马浩元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 九、被告人李升有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 十、被告人庞海波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 十一、被告人熊锋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 十二、被告人崔鑫琦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 十三、被告人杨勇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18年6月24日止。) 十四、被告人刘团平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 十五、被告人张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 十六、被告人郑玺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 十七、被告人种更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9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20份
合议庭
审判长程东风 审判员王玲 审判员黄小锋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王强
判决日期
201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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