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兴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北海海之音娱乐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桂0502执1547号
判决日期:2017-12-18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广西兴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502民初25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9日申请执行北海海之音娱乐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45615元。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北海海之音娱乐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股权、车辆、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未果。2017年12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尚未提供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黄振锋
审判员沈海浪
审判员吴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永证
判决日期
2017-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