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台县市政工程公司与黄碧鸿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川0722执79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7-12-18
法院: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三台县市政工程公司依据本院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川0722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碧鸿给付132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6)川0722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三台县市政工程公司债权金额132000元及利息,现已执行到位金额5357元,未执行金额126643元及利息。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碧鸿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已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张奕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滕
判决日期
2017-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