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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华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郑勇昌
联系方式:0797-8268283
注册时间:2000-01-25
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6号金鹏雅典园H3写字楼
简介:
财务会计审计、注册资本验证、经济案件鉴证、财务会计顾问及培训;代理会计记帐、纳税申报及其他会计法定业务;涉税业务鉴证;政府采购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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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瑞荣、赖广生等与刘翠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赣0791民初430号         判决日期:2018-07-31         法院: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瑞荣、赖广生与被告刘翠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瑞荣、赖广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晓春、被告刘翠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曾瑞荣、赖广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对合伙进行清算,并立即支付二原告合伙期间应得款项21905.7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原、被告三人合伙以挂靠赣州市章江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形式开展驾驶员培训,并以均等股份共同出资购买了赣B2203学号车和赣B4338学号车用于培训学员。合伙期间均以被告名义对外开展招生、收取相关费用,二原告负责培训、带考学员,原、被告双方未签订合伙协议。至2014年6月13日,二原告提出退伙,经被告同意,由二原告继续办理培训驾驶员的相关事宜,但被告未能及时与二原告进行合伙期间的清算,后经原告曾瑞荣多次催促,被告才与原告进行了简单的核算,而且被告在清算期间于2015年6月12日未经二原告同意就前往赣州市章江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将挂靠押金私自退回,已严重损害二原告的权益。合伙期间三方总投资为101282元,总收入为206600元,核减如下开支:1.驾考学院挂靠朱车费92600元;2.过路费、油费、赣B2203学专项作业车和赣B4338学专项作业车修理费及保险费等其他费用合计34333.79元;3.分红30000元,每人各领取10000元;4.赖广生借支4000元(以上合计160933.79元)。合伙期间账户余额45666.21元为驾考未通过学员的培训费、油费等费用,被告刘翠君退股,退回股金33760.5元,尚余11905.71元为驾考未通过学员的培训费、油费等费用,该款项被告在退股时应当移交给二原告。另被告在2014年6月12日领取退回的10000元挂靠押金,该款项未合伙期间的固定资产,被告退股后应当返还给二原告。综上,被告应当支付二原告21905.71元。 被告刘翠君辩称,合伙期间本人投入了46282元(含挂靠押金10000元),曾瑞荣35000元,赖广生20000元,以上合计101282元。合伙期间的纯收入是110585元,开支是36128.5元,三人各预支10000元,赖广生在账上额外预支了4000元。退伙时剩余的款项是40456.5元,加上本人退回的驾校挂靠押金10000元,合计50456.5元。本人投入46282元,核减一下还有4174.5元;若要清算,原告应当将股金补给本人,合伙收入不可能按照平分的来计算。本人不同意再支付任何款项,两台车子已经给了原告,剩余款项是本人应得的。 原告曾瑞荣、赖广生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被告常住人口信息、合伙协议1份、赣B2203学专项作业车行驶证、赣B4338学专项作业车行驶证、赣州市章贡区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挂靠押金收据1张、刘翠君出具的收条1张、赣州市章江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挂靠注册费收据47张、驾考学员登记表2份、已过学员登记表、未过学员登记表(复印件),证明(1)被告刘翠君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刘翠君与二原告系合伙开办驾考培训的关系,原、被告双方以挂靠赣州市章江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方式进行经营,双方共出资101282元用于购买赣B2203学专项作业车和赣B4338学专项作业车,并向赣州市章江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缴纳挂靠押金10000元;从2013年12月开始至2014年6月30日止,共招收学员68人,代培2人,共收取学员学费204500元及考试期间的油费2100元,向赣州市章江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缴纳学员挂靠注册费92600元;(3)合伙期间,通过驾考考试学员34人(含代培2人),共收取驾考学费93200元,向赣州市章江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缴纳学员挂靠注册费42000元,实际收取培训费51200元;未通过驾考考试学员36人,共收取驾考学费111300元,向赣州市章江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缴纳学员挂靠注册费50600元;(4)被告在2014年6月12日单方退回向赣州市章江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缴纳的挂靠押金10000元; 3.过路费发票、油费发票、赣B2203学专项作业车和赣B4338学专项作业车修理费发票和保险费等票据共计107张,证明(1)原、被告合伙期间用于培训学员的其他开支共计34333.97元;(2)票据均由原、被告签字确认,双方系合伙关系。 被告刘翠君经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但是与其自身的记账存在些许差异;总投入是101282元,曾瑞荣当时投了35000元,赖广生投了20000元。 被告刘翠君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赣B2203学行驶证、赣B4338学合格证复印件(核对后拿回)、考试本、账本、合伙收支情况,证明投资情况及收支情况。 原告曾瑞荣、赖广生经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但是合伙收支情况当中的开支情况有两笔不相符,刘翠君的合伙收支情况中2月份支出多了34元,5月份支出少了300元,其他对得上;被告所说的学员考试费用是不存在的。收入上,相差一个叫曾凡标的费用800元,被告方少记录了800元;一个叫范莲秀,被告方多记了95元;要向法庭说明一下,被告记录的学员申湖,该学员已经将学费3000元交在了被告处,当时由于申湖的视力问题退学了,申湖所交的学费由原告曾瑞荣退还了2500元;还有学员黄晓明多记了195元。其他都一致。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12月,原、被告三人合伙以挂靠赣州市章江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形式开展驾驶员培训。原告曾瑞荣出资35000元、原告赖广生出资20000元、被告刘翠君出资46282元(含挂靠押金10000元),以上合计101282元,用于购买赣B2203学和赣B4338学专项作业车。原、被告双方未签订合伙协议。合伙期间均以被告刘翠君名义对外开展招生、收取相关费用,二原告负责培训、带考学员,双方对合伙期间的收支情况并无很大争议,但对合伙股金比例存在争议。原告曾瑞荣、赖广生认为,合伙期间的总收入为206600元,核减总开支45666.21元,尚余45666.21元在被告刘翠君处,加上挂靠押金10000元,合计55666.21元;二原告后续已将股金补足,三方的股金均为33761元,被告刘翠君应当将扣减其出资股金33761元后的剩余款项21905.71元,归还给二原告;被告刘翠君认为,合伙期间的总收入是110585元,开支是36128.5元,三人各预支10000元,原告赖广生额外预支4000元,退伙时尚余40456.5元,加上挂靠押金10000元,合计50456.5元;二原告后续未补足出资股金,退伙时两台专项作业车已归二原告,不应对剩余款项进行平分。原、被告双方对此各执一词,因而成讼。原告于案件审理期间向本院提交会计清算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江西赣州华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但因合伙方未提供会计账本(原因)致使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江西赣州华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出具《终止鉴定告知书》,退回了上述会计清算。 另查明,退伙时,账户余额(含挂靠押金10000元),由被告刘翠君收取;赣B2203学和赣B4338学专项作业车,由二原告继续经营。2017年二原告拆伙,赣B2203学专项作业车归原告赖广生所有,赣B4338学专项作业车归原告曾瑞荣所有;现赣B4338学专项作业车已转卖他人(转卖所得359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足以证实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曾瑞荣、赖广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曾瑞荣、赖广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施赛 人民陪审员曾令惠 人民陪审员傅芳胜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刘晨
判决日期
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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