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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番禺供电局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陈宇强
联系方式:020-85018210
注册时间:2002-09-25
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傍雁路202、206号
简介:
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能源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服务;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能源技术咨询服务;工程和技术基础科学研究服务;电力电子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职业技能培训(不包括需要取得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电气设备零售;电力输送设施安装工程服务;建筑物电力系统安装;电工器材零售;电力供应;承装(修、试)电力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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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番禺供电局、田克英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粤01民终11043号         判决日期:2017-09-25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番禺供电局(以下简称番禺供电局)因与被上诉人田克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民三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番禺供电局上诉请求:1.撤销(2014)穗番法民三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田克英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田克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涉案电表箱,是根据该小区内历史形成的既有地下电力电缆的走向、位置和规划条件等因素,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设计和安装的。在田克英位于加富花园××街××号房屋花园铁围栏合并安装电表,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也符合我国《物权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因此,供电局设置涉案电表箱,并不构成侵权。由于该小区内历史形成的既有地下电力电缆的走向、位置和规划条件等,特别是加富花园××街的地下电缆埋设在该条街房屋前的围墙下(被房屋前的围墙压覆)。因此,加富花园××街的各用电户,无法该房屋前的管线上接线并将电表箱设置在各户房屋前。番禺供电局安装电表箱遵循了原小区开发商电力设施装置(电力分接箱)的安装位置及原理进行的电表迁移处理,遵循小区已有的电力设施、线路的安置、铺设历史,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亦未对小区用户正常、安全生活造成困扰,符合安全标准,也符合“一户一表”的要求。若要迁移其他电表,势必要重新挖开地下电缆,导致地下电缆位置的移动,届时将造成小区内集体利益的更大的损失。《物权法》第八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二、供电局在接收该小区管线设施后,成为该管线等不动产设施的权利人,因小区居民用电等公共利益而铺设管线和设置分接电表箱,适当利用田克英围墙边缘,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对田克英使用房屋和土地等也没有造成实际性损害和危险。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二条等规定,田克英作为相邻关系人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故田克英要求供电局迁移涉案电表箱,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故一审判决处理不当。涉案电表箱的现有设置未超过围墙边缘,并未对田克英正常情况下使用该房屋、庭院等日常生活及安全方面的造成不利影响。田克英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电表箱对其行使物权、日常生活或安全造成了影响或不便。加富花园小区内别墅区域多处存在合并安装电表的情形,其他用户亦未对电力设施的设置位置及电力线路铺设有任何疑异。如若迁移其他电表,势必要重新挖开地下电缆,导致地下电缆位置的移动,届时将给田克英和小区其他业主的用电安全、公共利益等造成更大的损失。一方面助长滥诉行为,极大地影响了小区内其他用户的正常生活、用电(大面积施工、挖、埋地下电力线路、重新安装相应的电力设施等);另一方面,因用户需求重新整改电力线路、设施,应当由用户承担相应费用,若要求番禺供电局承担此责任,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三、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涉案房屋购买时已有围墙,产权以围墙为界线。”因此,在围墙边缘安装电表箱,并不构成对田克英的侵权。 被上诉人田克英二审答辩称:我方同意一审判决第一项,不同意一审判决第二项,但我没有提出上诉,我不同意番禺供电局的上诉请求,其他意见与我方一审的诉讼意见一致。 田克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番禺供电局立即停止侵占广州番禺区石基镇加富花园××街××号内花园并恢复原状,并对挖开的花园进行土地硬化,拆除其他用户的电表及电箱,将房屋院内电缆起出后放置在花园外,将挖开的坑填埋并在上铺设水泥地,恢复我房屋原状;2.番禺供电局支付2011年11月15日至2014年8月5日的场地使用费暂计5万元(具体数额以鉴定结果为准);××.番禺供电局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位于广州番禺区石基镇加富花园A型某号,房屋悬挂的门牌是××街11号,该房屋于2006年4月27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登记产权人是田克英。房屋产权登记的建基面积为99.8平方米,三层建筑面积共264.1平方米。房屋产权证附地图显示含建基面积在内花园面积251.1平方米。房屋购买时已有围墙,产权以围墙为界线。花园占地面积大约150平方米。涉案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为广州市番禺加富房地产有限公司。 原番禺市电力局是全民制所有企业。2000年番禺市电力局改制为广州电力工业局番禺供电局,2002年经改制为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番禺供电分公司,2005年经改制为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2012年经改制为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番禺供电局。 番禺供电局提供了广州市番禺加富房地产有限公司的199××年10月及1994年1月两份《委托书》,载明:广州市番禺加富房地产有限公司在石基镇××村因需要安装400kVA变压器1台、500kVA变压器1台,及需要进行全部高、低压用电设备安装施工。委托番禺市电力局统一安排我单位全部高压(包括安装变压器)及全部低压(包括室内)电器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番禺市电力局在1995年5月8日、10日竣工后出具了用户工程竣工送电通知书、电力电缆实验记录表。番禺供电局提供了加富房地产有限公司(1#电房)10kV供电系统图,该工程说明显示:(二)电缆敷设(l)用YJV××X240交联电缆接上番禺站F7大龙线62#之1杆刀闸,并沿用户自筑电缆沟敷设至该花园待建中会所电房附近的电缆池盘旋约××0米(待该房建成后,将该电缆解口接入该房),再沿电缆沟敷设至加富房地产1#电房高压开关室接上③号柜(2)用YJV××x70交联电缆分别接上①(2)号柜,并沿电缆沟敷设至变压器室接上变压器高压侧。注:电缆沟等土建由用户负责建,包括筑砌电缆沟,设地网、填沙、揭盖板和堵塞孔洞等。 1999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居民用电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的通告》(1999年2月4日穗府(1999)1××号),公告对居民用电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番禺供电局提供了2010年1月广东电网公司广州番禺供电局(番禺供电局改制前的名称)与广州番电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一份《2009年一户一表改造(第三批)工程项目(番禺标段)施工承包发包合同书》,证明涉案电力设施工程发包人是广东电网公司广州番禺供电局,由广州番电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2009年第三批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汇总表(公变的一户一表改造)中包括涉案小区加富花园××11户。根据广州汇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低压线路工程电气部份设计图册,工程电施平面图说明:1、将洋房区原表箱拆除,换装上新表箱,将别墅区原接箱拆除,换装上新接箱及新装上表箱,别墅表箱装在别墅门口侧围栏上。2、全区原电力线路按原走向不变。 广州市番禺加富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了一份《说明》认为,位于加富花园小区地址××号的“加富花园”是我司于199××年12月开发建设。该小区范围内的别墅区((含加富花园三街11号别墅),由我司委托具有国家合法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该小区的总规划、建筑、结构、电力、自来水、消防等设计,并由合资格中标施工单位,按照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核的图纸,进行总承包施工,并经由政府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该小区建成及向购房者出售房产时的电力线路是:安装在别墅院围墙边,沿着院内电缆沟走向埋地敷设;电力分接箱位置是:安装在别墅院墙上。 201××年田克英以广州市番禺区电力局石碁供电所为番禺供电局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1××年11月21日作出(201××)穗番法立民初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被起诉人广州市番禺区电力局石碁供电所已于2009年4月16日注销。对起诉人田克英的起诉,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田克英遂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田克英认为番禺供电局于2010年初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涉案房屋的围墙在花园内埋入大量本应安装在小区供电配电房能的小区供电线路,并将涉案房屋铁围栏拆除设置电缆井、大型电缆、电表箱,还将整条街的电表、电箱都挂在房屋围墙上。番禺供电局在庭审时认为,涉案电缆设施、电表线路是加富花园开发商加富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供电机构进行铺设的。由开发商进行管理,产权亦属于开发商。番禺供电局方只是负责检验电力设施是否合格,若合格,番禺供电局负责提供电力。涉案小区地下电缆自铺设后一直没有变动过,一直沿用开发商铺设的电缆。2009年一户一表改造后,用电关系变为由供电局直接向各个用户供电,但并没有改变涉案小区地下铺设电缆的走向,亦没有改变电缆的物权及其管理关系,电缆仍属于开发商或者全体业主共有。依据原有电缆走向,在田克英房屋安装供电箱符合法律及现实情况。田克英院子花园角落有一个电缆钩及沙井盖,可以证实是1995年花园建设时已经建设好的。番禺供电局确认田克英花园铁围栏上的分电箱是番禺供电局在2009年一户一表改造时安装的,分线箱内安装了包括了田克英及同一条街的其他用户共8个电表。由于田克英房屋花园围墙下安装了开发商铺设的电缆,在田克英花园围墙处安装分电箱是考虑到技术条件及开发商铺设电缆的历史原因。 在诉讼过程中,田克英申请对其所有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加富花园××街××号(A某)单元内属于该单元的计费电能表及计费电能表出线端后的电力线路(表后线),即一户一表进行鉴定。田克英后更变鉴定内容:减少鉴定项目至只鉴定电井中八根电缆的产权归属。我院委托广州市科技咨询中心进行鉴定,广州市科技咨询中心于2015年4月9日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函告一审法院司法委托科,经双方当事人陈述后,争议焦点为别墅花园内是否有不属于田克英家的电力管线。告知田克英需收取现场勘验费5000元,本次鉴定费为20000元,我中心收到费用后即开展工作。田克英对鉴定费用的收取标准有异议,经一审法院司法委托科通知后,没有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用,广州市科技咨询中心向一审法院退回委托鉴定。田克英也没有申请对电缆所占用的面积及占用费进行司法鉴定。 上述事实有田克英、番禺供电局提供的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田克英起诉认为番禺供电局于2012年初在涉案房屋的花园内设置电缆井、埋入大量大型电缆,田克英在诉讼中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就本案民事侵权的过错责任而言,田克英的请求要得到支持,在举证责任上,田克英必须就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合理的举证,即加害人存在过错、加害行为违法、受害人受到损害、加害人的过错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番禺供电局在庭审中认为电缆是开发商在小区建设时敷设的,番禺供电局只确认2009年一户一表改造时在铁围栏上安装分电箱及电表,并没有敷设电缆。小区开发商广州市番禺加富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说明也认为,电力线路在该小区建成及向购房者出售房产时已经安装,电缆安装在别墅院围墙边,沿着院内电缆沟走向埋地敷设。按日常经验来看,开发商在进行小区建设时,应同时敷设电缆并保证供电线路工程符合安全设计。田克英在2006年已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可以推定开发商此前在小区建设时已施工安装了电路及供电设施,且工程符合质量验收合格标准。田克英起诉时认为番禺供电局设置电缆井、埋入大量大型电缆,田克英的陈述意为番禺供电局在小区内实施了较大规模的电缆线路的重新铺设,如依田克英陈述,这一工程需重新进行电路改造设计,施工和验收,而铺设电缆工程因线路走向也必影响到其他业主,此与开发商说明的内容不相一致。田克英的陈述与番禺供电局2009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的设计也不相符,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的工程设计说明只需将“别墅区原接箱拆除,换装上新接箱及新装上表箱,别墅表箱装在别墅门口侧围栏上,全区原电力线路按原走向不变”。田克英也没有举证证明番禺供电局在2010年有挖开田克英的花园铺设电缆的行为。且如果在小区工程建设中铺设电缆符合工程规划设计并符合安全标准,该电缆线路也是为了提供包括田克英在内的小区业主的生活用电,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田克英现没有证据证明电缆铺设不符合安全标准,而该电缆铺设在田克英的花园地下,既不会对田克英造成侵权也不会影响田克英通行,在电缆无法移动或移动会造成集体利益更大损失的情况下,田克英起诉要求番禺供电局将铺设在涉案房屋花园地下的电缆挖出后迁移出花园,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田克英起诉要求番禺供电局支付场地使用费的诉讼请求,因该电缆铺设花园地下,不影响田克英地表土地使用。田克英对场地使用费的计算标准也没有提供相关评估依据,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田克英起诉要求拆除安装在花园铁围栏上分电箱内除田克英使用的其他用户的电表,番禺供电局确认分电箱内的电表是番禺供电局在2009年一户一表改造时安装的,根据2009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中设计单位的工程电施平面图说明,“别墅表箱装在别墅门口侧围栏上”。该改造设计要求将每户的电表安装在每间别墅门口,且在同一小区内的其他用户也基本上是一户别墅安装一表情况,因此,田克英基于房屋的所有权人,要求番禺供电局拆除安装在花园铁围栏上分电箱内除田克英使用的电表外其他用户的电表,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田克英的其他诉讼请求,由于缺乏充分的证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于2017年××月××日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番禺供电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安装在广州番禺区石基镇加富花园××街××号房屋花园铁围栏上分电箱内除原告使用的电表外其他用户的7个电表;二、驳回原告田克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田克英负担1050元,由被告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番禺供电局负担100元。 二审中,番禺供电局对于一审判决书第8页倒数第二行“房屋购买时已有围墙,产权以围墙为界线”有异议,其认为这样的表述不恰当。番禺供电局确认电表箱是在2010年安装的。双方当事人对于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番禺供电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刘碧莹 审判员岳为群 审判员黄春成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永亮
判决日期
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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