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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王小平
联系方式:0871-66215076
注册时间:2009-07-20
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621号二单元3-1(办公地址)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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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园区凌水华巍钢模租赁站与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贾云晓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辽0293民初1456号         判决日期:2017-12-25         法院: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高新园区凌水华巍钢模租赁站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被告贾云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大连高新园区凌水华巍钢模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租赁费210503.85元;2.二被告连带承担违约金30000元;3.二被告连带赔偿租赁物资原值290357.50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书面合同,被告租赁原告钢模用于普兰店轻轨项目多个标段的工程2015年之前第一个工程项目:普兰店轻轨项目其他标段工程租赁物资、租金,在相应标段工程使用钢模完毕后经统计数量和计算使用时间,已经一次性付清。2015年期间的第二个工程项目:普兰店轻轨项目第十三标段普兰店公交总站特大桥的工程租赁物资在2015年9月9日使用完毕后只返还部分租赁物资,并借口未统计租赁物资的数量而拖延支付租金及相应人工费。2016年期间,被告在沈阳市辽中区茨榆坨镇的第三个工程继续使用尚未归还的租赁物资并额外增加租赁物资。沈阳工程开始前的2016年5月26日,被告贾云晓在电话中主动表示“沈阳工程的钱一下来就一并支付2015年工程和2016年工程的钱”,并同意沈阳工程也按照上述书面合同约定的租金价格执行。2016年5月29日,被告开始使用租赁物资。2016年11月5日,沈阳的工程结束后仅返还部分租赁物资。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在2017年1月26日给付原告2015年工程的人工费29000元。原告代表孟庆巍出具收条注明“人工费”。最后,被告甚至以“不差”原告钢模为由拒绝返还剩余租赁物资。自2016年11月5日沈阳工程的租赁物资使用完毕直至2017年11月3日,被告应当一并支付的2015年工程和2016年工程租金均未支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大连高新园区凌水华巍钢模租赁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蒋春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迎雪
判决日期
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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