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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新绿神热带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梁定栽
联系方式:0898-65239110
注册时间:1999-11-23
公司地址:海口市群上路58号
简介:
热带生物技术研究、热带生物工程技术转让;热带生物种苗的开发、生产、销售;林业技术咨询服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营造林工程施工、营造林工程施工监理;森林有害生物防治工程;雕塑艺术品设计、制作与安装;林业种植,园林绿化工程,旅游项目开发,森林碳汇测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土地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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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泉源高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何玉琴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琼01刑初153号         判决日期:2018-12-29         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一刑诉〔2018〕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海南泉源高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源公司)、被告人何玉琴、吴怀己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吴壮宇、符林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泉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吴静、被告人何玉琴及其辩护人王业川、被告人吴怀己及其辩护人莫世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5月,被告人何玉琴与高平刚(在逃)注册成立了澄迈金色天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色天源公司),同年金色天源公司向王某租用澄迈县中兴镇福安村委会2000亩土地,用于开发黄茎中国矮生南瓜系列产品项目,何玉琴作为该公司的股东,负责管理这2000亩土地的开发工作。金色天源公司租下土地后,立即聘请施工队进行现场施工,兴建多栋简易板房等硬化设施,因高平刚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王某将土地收回。 2015年10月,何玉琴与被告人吴怀己注册成立了泉源公司,同年何玉琴代表泉源公司再次与王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在原来澄迈县中兴镇福安村委会2000亩土地的基础上增加租赁500亩,用于开发辣木系列产品项目,为了弥补王某在金色天源公司租金方面的损失,泉源公司将土地租赁合同倒签时间为2014年5月,承包期限为30年,何玉琴、吴怀己作为该公司的股东,负责辣木基地的建设工作。随后,泉源公司在金色天源公司原建板房的基础上,又聘请施工队对部分土地进行水泥地面硬化,并兴建了大棚、板房、水塔等其他硬化设施。 经核实,金色天源公司、泉源公司非法占用的土地性质为规划IV级保护林地。金色天源公司、泉源公司在该地开发南瓜项目、辣木项目,从未办理过林地使用或变更手续。海南新绿神热带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受澄迈县林业局委托,对涉案地块及林木种植条件毁坏程度、地类、面积进行调查,金色天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1.4225亩,全部为规划林地,保护登记为IV级,因水泥硬化造成林业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的面积为11.4225亩。泉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95.7785亩,全部为规划林地,保护等级为IV级,轻微毁林面积184.05亩,因水泥硬化造成林业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的面积为11.7285亩。 金色天源公司现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针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公司资料、土地租赁合同、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林业局回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局部图、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刘某1、黄某、朱某、吴某2、黎某、雷某、李某、蔡某、张某、银某、吴某3、刘某2、赵某、查某和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玉琴、吴怀己的供述及辩解。4.占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泉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95.7785亩,造成轻微毁林184.05亩,严重毁林11.7285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玉琴系金色天源公司、泉源公司的管理人员,负责南瓜种植、辣木基地项目,非法占用林地221.9505亩,造成轻微毁林198.7995亩,严重毁林23.151亩;被告人吴怀己系泉源公司的管理人员,负责辣木基地建设项目,非法占用林地195.7785亩,造成轻微毁林184.05亩,严重毁林11.7285亩,其二人的行为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泉源公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认为泉源公司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且涉案土地上没有种植农作物,泉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何玉琴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认为项目前期由海南金色天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金色天源公司)开发,何玉琴是由海南金色天源公司授权代做的项目。后来这个项目做不下去了,其接了这个项目以后,只是负责把前面的工程完成,涉案板房都是之前的公司做的,其没有建任何的板房,也不是实际的股东。何玉琴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吴怀己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认为当时成立泉源公司的时候,板房已经实际存在,不是泉源公司建的板房,其接了之后只是为了解决前面存在的问题。公诉人指控其负责辣木基地的工作和兴建板房和硬化设施,从数量上没有具体的亩数,公诉人指控泉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195.7785亩全部为规划林地和被毁坏的面积,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金色天源公司于2014年5月4日成立,高平刚占75%股份,何玉琴占25%股份,高平刚法定代表人,何玉琴任监事,公司经营地址:××县,经营范围:农副产品开发等。泉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何玉琴,公司经理吴怀己,何玉琴占90%股份,吴怀己占10%股份,经营场所:澄迈县中兴镇福安村,经营范围:农林综合开发。 2009年4月13日,澄迈县中兴镇人民政府将中兴林场4300亩林地给王某延包经营管理,承包年限为30年,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至2043年1月1日。 2014年4月24日,高平刚代表海南金色天源公司与王某签订合同,约定王某将位于澄迈县中兴镇2000亩土地,承包给海南金色天源公司开发实施黄茎中国矮生南瓜系列产品项目,用途为搭建温室大棚、保鲜库及生活用区等,承包期限为30年,时间从2014年4月24日至2044年4月23日。合同签订后,海南金色天源公司即聘请施工队进行现场施工,兴建多栋简易板房等硬化设施。因海南金色天源公司未按时缴纳租金,王某于2015年4月17日通知海南金色天源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王某将土地收回。 2016年,何玉琴代表泉源公司与王某签订合同,约定王某将位于澄迈县中兴镇山口林场2500亩土地承包给泉源公司开发实施辣木系列产品项目,用途为搭建温室大棚、保鲜库及生活用区等,承包期限为30年,时间从2014年5月30日至2044年5月30日,承包期限为30年。为了弥补王某在海南金色天源公司租金方面的损失,泉源公司将土地租赁合同倒签时间为2014年5月31日。合同条款中明确“乙方(泉源公司)需要变更土地性质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办理土地使用的变更手续,如果乙方擅自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经过林业部门及政府部门审批,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担”。何玉琴、吴怀己作为该公司的股东,负责辣木基地的建设工作。随后,泉源公司在海南金色天源公司原建板房的基础上,又聘请施工队对部分土地进行水泥地面硬化,并兴建了大棚、板房、水塔等其他硬化设施。 2015年3月14日,何玉琴以金色天源公司的名义与海南鑫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该公司承建六百栋智能保温大棚,约定每个约3360平方米,每座造价约260万元。2015年5月-9月,何玉琴以泉源公司的名义分别与深圳星太瑞鑫工程有限公司、刘某2、海南建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贺小春签订合同,由上述主体承建钢结构温室大棚。2016年3月,何玉琴以泉源公司的名义与驻马店市水利工程局签订合同,由该局承建钢筋混凝土倒锥壳不保温水塔。 经核实,泉源公司非法占用的土地性质为规划IV级保护林地。泉源公司在该地开发南瓜项目、辣木项目,从未办理过林地使用或变更手续。海南新绿神热带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受澄迈县林业局委托,对涉案地块及林木终止条件毁坏程度、地类、面积进行调查,泉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95.7785亩,全部为规划林地,保护登记为IV级,轻微毁林面积184.05亩,因水泥硬化造成林业种植条件造成严重毁坏的面积为11.7285亩。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本案程序事实的证据 1.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8月25日,澄迈县林业局将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线索移交给澄迈县森林公安局,称泉源公司在澄迈县中兴镇福安村委会辣木育苗基地非法占用农用地,要求派员查处。 2.立案决定书:证实澄迈县森林公安局对澄迈县中兴镇福安村委会辣木育苗基地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立案侦查。 3.拘留证:证实2017年7月14日,拘留何玉琴、吴怀己。 4.提请批捕书:证实2017年7月19日提请批捕何玉琴。 5.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证实2017年7月27日,澄迈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何玉琴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不批准逮捕何玉琴。 6.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证实2017年7月27日澄迈县森林公安局对何玉琴取保候审,取保方式为人保,保证人王仕硕。 7.关于吴怀己不宜收押的函及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因吴怀己高血压3级,2017年7月14日澄迈县森林公安局对吴怀己取保候审,取保方式为人保,保证人吴怀志。 二、书证 1.户籍信息及辖区犯罪记录:证实何玉琴、吴怀己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何玉琴在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吴怀己于2016年7月2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经侦大队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7月14日,澄迈县森林公安局电话通知何玉琴、吴怀己到局里配合了解辣木基地侵占林地的情况,二人到后民警立即将二人控制,随即对其宣布刑事拘留,吴怀己因患有严重疾病于当日取保候审,何玉琴当日被羁押在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3.公司的相关资料及合同:证实金色天源公司,2014年5月4日成立,高平刚占75%股份,何玉琴占25%股份,高平刚任法定代表人,何玉琴任监事,公司经营地址:××县,经营范围:农副产品开发等,金色天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泉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何玉琴,公司经理吴怀己,何玉琴占90%股份,吴怀己占10%股份,经营场所:澄迈县中兴镇福安村,经营范围:农林综合开发。变更情况:2016年6月3日,法定代表人由何玉琴变更为朱某,2016年12月14日,法定代表人变更回何玉琴;2016年8月11日股权变更,由“朱某占股51%,何玉琴占股49%”变更为“朱某占股51%,何玉琴占股10%,吴怀己占股10%,陈文标占股20%,邱秀珍占股9%”,2016年12月14日股权再次变更为“朱某占股51%,何玉琴占股49%”,2017年1月5日,股权再次变更为“何玉琴占股90%,吴怀己占股10%”。 4.林地承包合同书:证实2009年4月13日,澄迈县中兴镇人民政府将中兴林场4300亩林地给王某延包经营管理,承包年限为30年,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至2043年1月1日。 5.土地租赁合同:证实2014年4月24日,高平刚代表海南金色天源公司与王某签订合同,将位于澄迈县中兴镇2000亩土地,承包给海南金色天源公司开发实施黄茎中国矮生南瓜系列产品项目,用途为搭建温室大棚、保鲜库及生活用区等,承包期限为30年,时间从2014年4月24日至2044年4月23日。2014年5月31日,何玉琴代表泉源公司与王某签订合同,约定王某将位于澄迈县中兴镇山口林场2500亩土地,承包给泉源公司开发实施辣木系列产品项目,用途为搭建温室大棚、保鲜库及生活用区等,承包期限为30年,时间从2014年5月30日至2044年5月30日,(2014年5月30日的时间为倒签),合同条款中明确“乙方(泉源公司)需要变更土地性质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办理土地使用的变更手续,如果乙方擅自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经过林业部门及政府部门审批,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担”。 6.承诺书:证实泉源公司承诺春节后由公司总经理吴怀己负责、协调好两个大棚预定完工时间,达到验收标准。 7.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证实2015年3月,何玉琴代表金色天源公司与海南鑫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该公司承建智能保温大棚。2015年5月、6月、8月、9月,何玉琴代表泉源公司分别与深圳星太瑞鑫工程有限公司、刘某2、海南建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贺小春签订合同,由深圳星太瑞鑫工程有限公司、刘某2、海南建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贺小春承建钢结构温室大棚。2016年3月,何玉琴代表泉源公司与驻马店市水利工程局签订合同,由该局承建钢筋混凝土倒锥壳不保温水塔。 8.竣工预算书、借条、收据:证实泉源公司在澄迈县中兴镇福安村委会辣木育苗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的各项费用。 9.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辣木产业园区及辣木系列产品深加工项目申请立项的复函:证实2016年5月19日,澄迈县人民政府同意泉源公司的辣木系列产品立项,但项目立项等相关手续以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审批部门批复为准。 10.土地出租情况及项目材料:证实2017年4月25日,吴怀己代表泉源公司与海南澄迈晶科电力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将辣木基地中的51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该电力公司用于建设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协议中明确,泉源公司要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及项目用地拥有具有合法的出租权且手续齐全,经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及村集体的同意、授权,且依法取得相应政府机构的批准。 11.政府部门对海南澄迈晶科电力有限公司的项目使用林地的意见:证实澄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保护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均同意,该电力公司的2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选址在中兴镇林场泉源公司的辣木种植基地,项目用地面积约508亩,土地性质为四级保护林地,但强调项目建设如占用澄迈县规划林地,则需要项目业主积极与林业局加强沟通,办理相关的用地手续。 12.澄迈县林业局回函:证实澄迈县林业局出具证明,澄迈县中兴镇福安村委会辣木育苗基地占用林地总面积为14.7967公顷,全部为规划林地,保护级别为Ⅳ级,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其中高平刚占用的林地面积为0.7615公顷,吴怀己占用林地面积为13.0519公顷,其中已被严重毁坏难以恢复造林条件的有0.7819公顷。目前澄迈县中兴镇福安村委会辣木育苗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是属于泉源公司,泉源公司没有在澄迈县林业局办理过林地审批手续。2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晶科电力公司已向澄迈县林业局提交林地用地申请,林业局正在办理中。 12.澄迈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局部图[分为辣木育苗基地总面积、辣木基地(高平刚)、辣木基地(吴怀己)三部分]:证实辣木育苗基地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占用规划IV级保护林地的面积是14.7967公顷(221.9505亩),其中被轻微毁林的面积是13.2533公顷(198.7995亩),因地面硬化被严重毁林的面积是1.5434公顷(23.151亩)。辣木基地(高平刚)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占用规划IV级保护林地的面积是0.7615公顷(11.4225亩),被严重毁林的面积是0.7615公顷。辣木基地(吴怀己)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占用规划IV级保护林地的面积是13.0519公顷(195.7785亩),其中被轻微毁林的面积是12.27公顷(184.05亩),因地面硬化被严重毁林的面积是0.7819公顷(11.7285亩)。 13.关于吴怀己和高平刚在澄迈县中兴镇福安村委会辣木育苗基地占用林地范围的情况说明:证实受澄迈县林业局委托,海南新绿神热带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派出技术员于2016年9月14日对澄迈县中兴镇福安村委会辣木育苗基地占用林地现状进行调查,并编写完成《澄迈县中兴镇福安村委会辣木育苗基地(吴怀己)占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和《澄迈县中兴镇福安村委会辣木育苗基地(高平刚)占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针对吴怀己和高平刚占用林地边界划分问题:海南新绿神热带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人员根据辣木育苗基地吴怀己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指认其边界,以及澄迈县林业局曾德洪等同志协助核实,完成对吴怀己和高平刚各自占用林地范围界定。 14.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高平刚因为合同诈骗案现被网上追逃,上网追逃的时间在2015年1月20日。 三、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辣木基地发包人)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份,其将位于澄迈县中兴镇山口林场的2000亩林地租赁给高平刚;高平刚成立海南金色天源公司,并委托何玉琴负责管理2000亩土地的开发工作;2014年5月份左右,工程队进入该林地施工,兴建板房等其他硬化设施;因高平刚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其于2016年初将2000亩林地收回转租给何玉琴的泉源公司,并再增加500亩林地租给泉源公司,但合同倒签了租赁时间为2014年5月份。泉源公司的何玉琴租赁土地后兴建了一些大棚等设施。 2.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泉源公司现在的厂址有7排活动板房,一间厨房,一间卫生间,一小块水泥过道,一个旗台,24个育苗棚;水泥过道、旗台、育苗棚是何玉琴叫海南建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队兴建的。 3.证人黄某(泉源公司的保安)的证言:证实其2016年9月份底到泉源公司当保安后,看到澄迈县中兴镇福安村委会辣木育苗基地有9个硬化了的板房、一个旗台、一些大棚的事实。 4.证人朱某(泉源公司原法人代表兼大股东)的证言:证实其成为泉源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之前,即2016年5月前,该公司已在澄迈县中兴镇福安村委会辣木育苗基地建有大棚、板房等设施的事实。 5.证人吴某2(辣木基地2号施工队队长)的证言:证实其2015年4月13日到辣木基地施工建设2号3360平方米的大棚,其来之前编号A、B、C、D的四个板房已建好,12个活动板房中的八个活动板房是何玉琴找施工队建设的事实。 6.证人黎某(辣木基地温室大棚工程管理者)的证言:证实其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到澄迈县中兴镇福安村委会辣木育苗基地施工建设一个大棚跟一栋板房、一栋厕所、一栋厨房,按何玉琴和吴怀己的要求施工,其到来之前有10个大棚跟5个板房已建好的事实。 7.证人雷某(辣木基地施工队队长)的证言:证实其到澄迈县中兴镇福安村委会辣木育苗基地施工建设兴建了一个种植大棚、一栋板房、一间厨房,按何玉琴和吴怀己的要求施工的事实。 8.证人李某(辣木基地大棚施工队负责人)的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6月与何玉琴订立建筑合同后到辣木基地搞基础建设,合同的内容有100个大棚,共搞了2个大棚,7排7栋和7排8栋,总面积6720平方米,每个大棚263万,活动板房F栋有15间,硬化250平方米左右,F栋的地面,地面硬化大约220平方米,卫生间一间,硬化50平方米左右,厨房一间,硬化15平方米左右的事实。 9.证人蔡某(泉源公司原会计)的证言:证实何玉琴作为泉源公司法人代表和大股东时,何玉琴与吴怀己均可决定该公司资金的支出。 10.证人张某(辣木基地施工队队长)的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7月到澄迈县中兴镇的辣木基地后,其施工队在辣木基地建成了14间活动板房(标记为F栋)、一间厕所、一间厨房的事实。何玉琴跟吴怀己一起来辣木基地现场指挥施工4次左右,偶尔吴怀己自己过来,工地上的事都是吴怀己跟刘某1总工程师指挥的比较多。何玉琴跟吴怀己每次来辣木基地都是先召集各施工队的负责人在会议上开会,在会上两位老总都交代要按照工程的图纸的标准来建种植大棚,不符合的要返工重新建过,要加快工程进度保质保量的完成工程的建设等等,开完会后何玉琴跟吴怀己还到施工现场看施工队施工情况指挥施工队施工。 11.证人银某(辣木基地施工队员工)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份左右,唐全术作为施工队负责人,带其在辣木基地建了1个大棚,其到现场后便看见4栋活动板房已建好,7-8栋活动板房在随后开始建成的事实。何玉琴跟吴怀己是辣木基地的老板,工地上的事都是吴怀己跟刘某1总工程师指挥的比较多,何玉琴偶尔会来工地,次数比较少。吴怀己都是在现场交代刘某1总工程师后,由刘某1总工程师再结合图纸指挥干活的。 12.证人吴某3(辣木基地1号施工队队长)的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3月26日到辣木基地后已有4栋活动板房,当年的7月份又有7栋活动板房建成的事实。帅太火介绍其到辣木基地建造大棚的。其负责的l号施工队在2015年5月18日左右进入辣木基地到2016年3月份的时候建好2个种植大棚之后就离开中兴镇辣木基地。施工队建的种植大棚每个约3300平方米,在大棚四周搞混泥土,上面搭设钢架。何玉琴跟吴怀己在施工队开始干活的时候经常过来指挥施工,后面就比较少来。何玉琴跟吴怀己一般都是两个人一起过来的,到辣木基地后他们就拿着种植大棚的工程的图纸对刘某1跟其说,施工队施工要按图纸来,不要建不合格等等。 13.证人刘某2(辣木基地施工队队长)的证言:证实其到辣木基地后建设一个大棚,其到辣木基地后已有活动板房,2015年7月中旬至2016年3月基地再兴建了2间板房的事实。该公司的何玉琴如果不在场,吴怀己就负责协商工程款的事,包括其负责兴建大棚时,何玉琴要是不来施工现场查看施工进度,吴怀己就自己来查看。他们两人都让施工队的负责人要按照他们公司给的施工图纸来兴建种植大棚,并且还到兴建大棚的现场查看施工队负责兴建的大棚。 14.证人赵某(辣木基地施工队队长)的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5月到辣木基地建设大棚,其到辣木基地后已建成有活动板房的事实。其2015年5月份开始在澄迈县中兴镇福安村委会辣木育苗基地给泉源公司搞工程,到2016年1月份结束。其进入该基地时已有板房和种植大棚,具体多少间板房不清楚,搞好的种植大棚有4个。其是挂靠海南建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跟泉源公司签署的合同,所挂靠的公司是何玉琴跟吴怀己找的。刘某1经常在工地看着施工,吴怀己也是一个星期过来看两三趟,偶尔询问一下工程的进度。其只收到十二万人民币工程款,还有工程款包押金一共两百三十万人民币没有收到。 15.证人查某和(辣木基地施工队负责人)的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4月到辣木基地建设大棚,其到辣木基地后已建成有活动板房的事实。2015年4月,其施工队挂靠海南鑫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了澄迈县中兴镇辣木种植基地的基础建设。当时兴建两个大棚,一个建好,一个刚建基础。后因未支付工程款,便停工了。在施工期间,何玉琴、吴怀己都到现场看过施工情况和施工进度,让其带施工队好好干,干完了按时给工程款。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何玉琴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吴怀己于2015年10月成立的泉源公司,在澄迈县中兴镇福安村委会辣木育苗基地,没有办理过林地用地手续,在基地上建有大棚及板房等硬化设施的事实。现辣木基地的硬化设施基本已拆除。 澄迈县中兴镇福安村委会辣木育苗基地这块地最先是高平刚开发的,建有板房跟大棚。澄迈县中兴镇福安村委会辣木育苗基地现有的板房跟大棚都是高平刚建设了一部分,有一部分是吴怀己建设的,工地的事情其不管,都是合作伙伴吴怀己负责,其负责在政府部门办理一些业务。泉源公司在澄迈县中兴镇福安村委会辣木育苗基地有建设过板房和大棚,但是具体建设了多少面积其不知道。澄迈县中兴镇福安村委会辣木育苗基地的大棚跟板房是其公司承包给其他工程队搞的,是吴怀己负责跟工程队谈的,工地的情况吴怀己了解的比较多,具体的情况只要他才知道。现公司在辣木基地的活动板房等硬化设施都已经大部分拆除。 2.被告人吴怀己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与何玉琴共同成立的泉源公司,泉源公司在澄迈县中兴镇福安村委会辣木育苗基地兴建了两间板房、一条水泥过道、旗台以及12个农业大棚的事实。 高平刚出事后,何玉琴就让其一起投资,向王某承包在澄迈县中兴镇福安村的2500亩土地种植辣木。2015年8月,其和何玉琴成立了泉源公司,何玉琴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兼大股东,占公司股份的51%,其占公司股份的49%。之后其于2015年12月份将全部股份卖给朱某,现在已不是该公司的股东。泉源公司现在只有两个股东,朱某占有该公司的51%的股份,何玉琴占有该公司49%的股份,朱某现在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及大股东。 泉源公司的厂址是几间简易板房(数量不清楚),一间厨房,一间卫生间,一条水泥过道,-个旗台,12个农业大棚(用于种植辣木)。板房和厨房以及卫生间外墙是夹心板,同时内部用水泥铺设路面,旗台是用水泥兴建,用于种植辣木的农业大棚是钢架结构。 承包土地后,何玉琴就叫施工队过来兴建了2间板房、1条水泥过道、旗台以及这12个农业大棚,其他的板房以及厨房、卫生间是高平刚叫施工队过来兴建的。当时公司聘请了一个施工队,并且有施工图纸,其和何玉琴经常两人去看施工进度,如果在场发现施工队不按照图纸进行施工,其和何玉琴就让施工队现场改正。现公司在辣木基地的硬化设施大部分已经拆除。 五、鉴定意见、委托书、辣木育苗基地占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证实受澄迈县林业局委托,海南新绿神热带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对澄迈县中兴镇福安村委会辣木育苗基地(总)进行现场调查,辣木基地占用林地总面积14.7967公顷,全部为规划林地,保护等级为Ⅳ级,轻微毁林面积13.2533公顷,严重毁林面积为1.5434公顷。 受澄迈县林业局委托,海南新绿神热带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对澄迈县中兴镇福安村委会辣木育苗基地(高平刚)进行现场调查,辣木基地占用林地总面积0.7615公顷,全部为规划林地,保护等级为Ⅳ级,严重毁林面积为0.7615公顷。 受澄迈县林业局委托,海南新绿神热带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对澄迈县中兴镇福安村委会辣木育苗基地(吴怀己)进行现场调查,辣木基地占用林地总面积13.0519公顷,全部为规划林地,保护等级为Ⅳ级,轻微毁林面积12.27公顷,严重毁林面积为0.7819公顷。 受澄迈县林业局委托,海南新绿神热带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对澄迈县晶科电力有限公司占用林地现状进行现场调查,晶科电力公司占用林地总面积32.5856公顷,全部为规划林地,保护等级为Ⅳ级,轻微毁林面积32.0874公顷,严重毁林面积为0.4982公顷。 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县委会辣木育苗基地,该基地全部为规划林地,该基地兴建活动板房和厕所的水泥混合土硬化地面已经严重毁坏原有的种植条件,难以恢复种植条件,经测量严重毁林面积为23.15亩。 以上证据之间均能相互印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具有法律证明效力,应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单位泉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已向行政机关缴纳的罚款折抵相应罚金)。 二、被告人何玉琴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吴怀己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提出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议庭
审判长廖端明 审判员苏慧 审判员林志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段欣 速录员梁静
判决日期
20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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