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国土资源局鄂城分局、鄂州市鄂东船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7)鄂0704行审39号
判决日期:2017-05-08
法院: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鄂城分局对被执行人鄂州市鄂东船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行为,于2016年8月23日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6年11月16日进行了听证告知。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鄂城国土资罚[2016]7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鄂州市鄂东船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燕矶镇路牌村十组土地面积800平方米兴建厂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依据该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00平方米的土地;2、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00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土地面积800平方米,每平方米处以罚款5元,共计罚款金额为4000元。由于被执行人鄂州市鄂东船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全面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鄂城分局于2016年12月10日经催告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二项,并提交了其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鄂城分局作出的鄂城国土资罚[2016]7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项、第二项,并由鄂州市国土资源局鄂城分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杨磊审判员金书生审判员罗慧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吴浩
判决日期
2017-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