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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沙洪流
联系方式:0515-89803566
注册时间:1999-09-21
公司地址:盐城市青年中路59号钱江财富广场1幢401、402、403、404室
简介:
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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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登明与江苏银宝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苏0924民初3155号         判决日期:2017-12-23         法院: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叶登明与被告江苏银宝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宝公司)、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贸公司)、江苏华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登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福祯、徐安银,被告银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恒祥,被告金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德勇,被告华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叶登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437284.51元,承担逾期付款利息7823.79元(从2016年10月13日至2017年5月12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之后至偿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继续计算),合计445108.3元,同时判令三被告对上述工程欠款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其中被告银宝置业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银宝公司系位于射阳县黄沙港镇东方南路南侧“盐馨花园”小区的建设单位,被告金贸公司系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2015年9月18日,金贸公司将“盐馨花园”的室外景观绿化、铺装、围墙的施工分包给华苑公司,并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后华苑公司将其承包工程中室外景观铺装工程再分包给原告施工,实行包工包料,于2016年8月10日竣工交付,2016年9月13日验收合格。原告施工期间,被告支付工程款605056元。原告施工的工程经被告委托的盐城市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审计,该单项工程(景观铺装)审计为1097200.54元,扣除质保金54860.03元和已付工程款605056元,被告尚欠437284.51元工程款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华苑公司辩称,我公司没有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也未向原告支付过工程款,与原告之间没有法律关系,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起诉。 被告金贸公司辩称,1.我公司与华苑公司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案涉工程所涉纠纷由盐城市仲裁委管辖,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2.我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原告,我公司与华苑公司之间的分包行为合法,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支付或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银宝公司辩称,在华苑公司和金贸公司答辩意见基础上,我公司虽作为建设单位,但我公司将工程发包给金贸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我公司只认金贸公司,并且我们双方相关工程款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完毕,请求驳回原告要求我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叶登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977元,退还给原告叶登明。保全费27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叶登明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合议庭
审判长侯建伟 审判员徐长江 人民陪审员周军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建峰
判决日期
2017-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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