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北方船舶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赵杰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冀0302民初14022号
判决日期:2017-12-23
法院: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皇岛北方船舶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北方船舶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按秦皇岛北方船舶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赵宝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徐楠
判决日期
2017-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