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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未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2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徐广福
联系方式:0993-2706066
注册时间:2011-02-22
公司地址:石河子经济开发区化工新材料产业园纬六路16号
简介:
多晶硅、硅芯、硅片、光伏电池、光伏组件和光伏发电系统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三氯氢硅、四氯化硅、氢氧化钠、盐酸、次氯酸钠的生产及销售,上述产品相关的生产技术咨询服务;本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须经国家专项审批的商品、技术,在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许可证载明项目为准;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技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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搎卢军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故意毁坏财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8)兵08刑终100号         判决日期:2018-12-29         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后卢军、付录平、南远旺、后玉民、后小民、吕小彦、王红明、包顺治、刘彦春、后艳生、闵宋平、乔芳龙、后小平、张羊平、曾小文、王太明、包彦军、付俊杰、王小平、石胜康、郭玉春、朱彦中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杨军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审被告人后卢军、后玉民、后小民、后小平、张羊平、后艳生、刘彦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2018)兵9001刑初20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后卢军、南远旺、后小民、王红明、刘彦春、后艳生、闵宋平、后小平、张羊平、付俊杰、杨军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其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一审法院认定: 一、关于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 1、被告人后卢军、付录平等人为实施盗窃,购买了液压断线钳、“东风小康”牌面包车(新C929××号)、口罩、手套等物品。2016年8月9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后卢军与被告人付录平、后玉民、刘彦春、王红明经预谋后欲盗窃电缆线,并电话告知被告人南远旺。10日凌晨1时左右,后卢军、付录平、后玉民、刘彦春、王红明骑摩托车窜至新疆大全新能源公司南货场西侧围墙,翻墙进入院内,为防止视频监控拍到,五被告人全部戴上口罩、手套,用断线钳剪断院内存放的电缆线,并将电缆线盗出放置附近。后卢军给南远旺打电话告知其已将电缆线盗出,南远旺遂驾驶其车牌号为新C277××的货车来到盗窃地点,将电缆线拉至石河子市荣盛公正计量行进行过磅,次日,南远旺将赃款45000余元交给后卢军等人,后又将收购的电缆线以高于其从后卢军等人处收购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杨军霞,被告人杨军霞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后卢军等人将赃款平分,并挥霍。被盗电缆线净重3390公斤,按含铜量50%折算,铜重量1695公斤,案发时铜价格37元/公斤,被盗物品价值6271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后卢军、付录平、后玉民、刘彦春、王红明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失主单位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西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被盗电缆线清单;新疆增值税普通发票;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话记录;银行帐户交易流水;过磅单;现场辨认、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6年8月12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后卢军、付录平、后玉民、王红明、刘彦春窜至新疆大全新能源公司南货场西侧围墙,翻墙进入院内,使用断线钳剪断电缆线,将电缆线盗出放置附近。被告人后卢军电话联系被告人南远旺,南远旺驾驶新C277××号货车将盗窃的电缆线拉至石河子市荣盛公正计量行进行过磅,次日,南远旺将赃款50000余元交给后卢军等人,后又将收购的电缆线以高于其从后卢军等人处收购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杨军霞,被告人杨军霞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后卢军等人将赃款平分,并挥霍。被盗电缆线净重3815公斤,按含铜量50%折算,铜重量1907.5公斤,案发时铜价格37元/公斤,被盗物品价值70577.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后卢军、付录平、后玉民、王红明、刘彦春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失主单位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西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盗电缆线清单;新疆增值税普通发票;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话记录;银行帐户交易流水;过磅单;现场辨认、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2016年9月17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后卢军、后小民、后玉民、后艳生、刘彦春、包彦军、付录平、王红明窜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有限公司自备电厂南货场南侧围墙,翻墙进入厂区,使用断线钳剪断电缆线,将电缆线盗出放置附近。被告人后卢军电话联系被告人南远旺,南远旺驾驶新C277××号货车将盗窃的电缆线拉至石河子市荣盛公正计量行进行过磅,次日,南远旺将赃款20000余元交给后卢军等人,后又将收购的电缆线以高于其从后卢军等人处收购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杨军霞,被告人杨军霞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后卢军等人将赃款平分,并挥霍。被盗电缆线净重1520公斤,按含铜量50%折算,铜重量760公斤,案发时铜价格51元/公斤,被盗物品价值387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后卢军、后小民、后玉民、刘彦春、包彦军、付录平、王红明、南远旺、杨军霞、后艳生、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失主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天山铝业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及员工刘某某的陈述;通话记录;银行帐户交易流水;新疆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过磅单;现场辨认、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4、2016年9月19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后卢军、包彦军、后小民、后玉民、后艳生、刘彦春、吕小彦、付录平窜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有限公司自备电厂,翻墙进入厂区,将放置在厂区9号炉旁集装箱内的电缆线(型号:YH-1×50分支软电缆线1403米、BRVR-500-35分支软电缆线603米、ZRC—YJV22-O.6/1KV-4×10动力电缆线246米、BV-500-2.5照明导线6900米)盗出放置附近。被告人后卢军电话联系被告人南远旺,被告人南远旺驾驶新C277××号货车将盗窃的电缆线拉至石河子市荣盛公正计量行进行过磅,次日,南远旺将赃款30000余元交给后卢军等人,后又将收购的电缆线以高于其从后卢军等人处收购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杨军霞,被告人杨军霞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后卢军等人将赃款平分,并挥霍。经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409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后卢军、包彦军、后小民、后玉民、后艳生、刘彦春、吕小彦、付录平、南远旺、杨军霞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失主单位河南银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的报案材料及员工吴某某的陈述;通话记录;银行帐户交易流水;电线电缆产品购销合同;收据;电缆被盗详情表;过磅单;现场辨认、指认照片;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5、2016年9月23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王太明、王红明、付录平、石胜康、郭玉春、陈朱义(另案处理)窜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有限公司自备电厂南货场南侧围墙,翻墙进入厂区,使用断线钳将放置在该厂区南货场的电缆线(被盗的电缆线型号ZR-VV-1×70平方毫米电缆线1865米)剪断盗出,放置附近,陈朱义电话联系被告人南远旺,被告人南远旺驾驶新C277××号货车将盗窃的电缆线拉至石河子市荣盛公正计量行进行过磅。次日,南远旺将赃款30000余元交给后卢军等人,后又将收购的电缆线以高于其从后卢军等人处收购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杨军霞,被告人杨军霞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后卢军等人将赃款平分,并挥霍。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5738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太明、王红明、付录平、石胜康、郭玉春、南远旺、杨军霞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失主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及员工刘某某的陈述;通话记录;银行帐户交易流水;被盗电缆汇总表;新疆、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过磅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指认照片;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6、2016年9月25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刘彦春、王太明、闵宋平、陈朱义(另案处理),窜至石河子市天天向上建材公司,翻墙进入厂区,使用断线钳将放置在厂区内的电缆线(被盗的电缆线NH-YJV4×185+1×95平方毫米电缆线132米)剪断盗出放置附近。陈朱义电话联系被告人南远旺,南远旺驾驶新C277××号货车将电缆线拉至石河子市荣盛公正计量行进行过磅,次日,南远旺将赃款交给后卢军等人,后又将收购的电缆线以高于其从后卢军等人处收购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杨军霞,被告人杨军霞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后卢军等人将赃款平分,并挥霍。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5794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彦春、王太明、闵宋平、南远旺、杨军霞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失主单位新疆天天向上建材有限公司员工李某的报案及陈述;通话记录;银行帐户交易流水;被盗电缆汇总;过磅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指认照片;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7、2016年11月4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后卢军、后小民、后艳生、陈朱义(另案处理)、张平彦(已死亡)、吕小彦、刘彦春、付录平、曾小文、包彦军窜至新疆大全新能源公司,翻墙入院,使用断线钳将放置在该厂区307G还原配电室北侧架子下的电缆线剪断盗出放置附近。被告人后卢军电话联系被告人南远旺,南远旺驾驶被告人杨军霞的车牌号为新C116××货车将盗窃的电缆线拉至石河子市荣盛公正计量行进行过磅,次日,南远旺将赃款50000余元交给后卢军等人,后又将收购的电缆线以高于其从后卢军等人处收购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杨军霞,被告人杨军霞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后卢军等人将赃款平分,并挥霍。被盗电缆线净重4135公斤,按含铜量50%折算,铜重量2067.5公斤,案发时铜价格35元/公斤,被盗电缆线价值72362.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后卢军、后小民、后艳生、吕小彦、刘彦春、付录平、曾小文、包彦军、南远旺、杨军霞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失主单位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秦某某、张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情况说明;通话记录;银行帐户交易流水;长河物资发货清单;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领料单、一般出库通知单;过磅单;现场辨认、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8、2016年7月29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王红明、朱彦中、陈朱义窜至新疆大全新能源公司,翻墙入院,使用断线钳将放置在该厂区的电缆线盗出,陈朱义电话联系被告人南远旺,南远旺驾车来到盗窃地点,并在现场秤重。次日,南远旺将赃款2000余元交给王红明等人。王红明等人将赃款平分,并挥霍。所盗电缆线重210公斤,按含铜量50%折算,铜重量105公斤,案发时铜价格37元/公斤,被盗电缆线价值388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红明、朱彦中、南远旺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失主单位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西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通话记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9、2016年10月10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后卢军、后小民、郭玉春、闵宋平、吕小彦、刘彦春、付录平、陈朱义、张平彦窜至新疆大全新能源公司西墙,翻墙入院,将放置在该厂区804C还原清化车间东侧门口的电缆线盗出放置附近,后卢军电话联系被告人南远旺,南远旺驾驶新C277××号货车将电缆线拉至石河子市荣盛公正计量行进行过磅,次日,南远旺将赃款10000余元交给后卢军等人,后又将收购的电缆线以高于其从后卢军等人处收购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杨军霞,被告人杨军霞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后卢军等人将赃款平分,并挥霍。被盗电缆线净重1170公斤,按含铜量50%折算,铜重量585公斤,案发时铜价格37元/公斤,被盗电缆线价值2164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后卢军、后小民、郭玉春、闵宋平、吕小彦、刘彦春、付录平、南远旺、杨军霞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失主单位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长河物资发货清单;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领料单、一般出库通知单;通话记录;银行帐户交易流水;过磅单;现场辨认、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0、2017年2月20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后卢军、后小民、后玉民、后小平、后艳生、张平彦、张羊平、刘彦春、吕小彦、包彦军、闵宋平、王红明、王小平、乔芳龙、曾小文、包顺治、付录平驾驶车牌号新C929××面包车窜至新疆天富物资仓库天河分库,通过携带的梯子翻墙进入院内,后卢军、刘彦春、张平彦、付录平、后小民进入院内使用断线钳剪断电缆线,其他人将电缆线运出院子放置于附近,后卢军电话联系被告人南远旺,南远旺驾驶新C277××号货车将电缆线拉至石河子市荣盛公正计量行进行过磅,次日,南远旺将赃款40000余元交给后卢军等人,后又将收购的电缆线以高于其从后卢军等人处收购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杨军霞,被告人杨军霞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后卢军等人将赃款平分,并挥霍。被盗电缆线净重3033公斤,按含铜量50%折算,铜重量1516.5公斤,案发时铜价格47元/公斤,被盗电缆线价值71275.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后卢军、后小民、后玉民、后小平、后艳生、张平彦、张羊平、刘彦春、吕小彦、包彦军、闵宋平、王红明、王小平、乔芳龙、曾小文、包顺治、付录平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员工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盗电缆线清单;通话记录;辨认笔录;银行帐户交易流水;过磅单;现场辨认、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1、2017年2月22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后卢军、后小民、后小平、后玉民、后艳生、张羊平、曾小文、吕小彦、刘彦春、包彦军、闵宋平、王红明、包顺治、付录平、张平彦乘坐新C929××面包车窜至新疆天富物资仓库天河分库,后卢军、刘彦春、张平彦、付录平、后小民进入院内使用断线钳剪断电缆线,其他人将电缆线运出院子放置于附近,后卢军电话联系被告人南远旺,南远旺驾驶新C166××号货车(红色)将电缆线拉至石河子市荣盛公正计量行进行过磅,次日,南远旺将赃款60000余元交给后卢军等人,后又将收购的电缆线以高于其从后卢军等人处收购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杨军霞,被告人杨军霞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后卢军等人将赃款平分,并挥霍。被盗电缆线净重4990公斤,按含铜量50%折算,铜重量2495公斤,案发时铜价格48元/公斤,被盗电缆线价值1197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后卢军、后小民、后小平、后玉民、后艳生、张羊平、曾小文、吕小彦、刘彦春、包彦军、闵宋平、王红明、包顺治、付录平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员工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王宏伟的证言;被盗电缆线清单;通话记录;辨认笔录;银行帐户交易流水;过磅单;现场辨认、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2、2017年3月27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后卢军、后小民、后玉民、后小平、后艳生、张羊平、刘彦春、张平彦乘坐后卢军的雪佛兰牌轿车、摩托车窜至石河子市合盛硅业合晶能源南墙,翻墙入院,将放置在该厂机械库内的电缆线和微波炉、手套、鞋子等物品盗走(7条焊把线和7条接地线(型号:YH25平方毫米(339公斤/KM、高P577)、其中四台的每条焊把线和接地线长140米,四台共计560米,其中三台的每条焊把线和接地线长40米,三台共计120米),一个铜锤、一根铜棒、一台微波炉、3套冬季劳保服、40双手套)。当日下午南远旺在后卢军的住处将盗窃的物品收购。经鉴定:被盗物品案发时价值75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后卢军、后小民、后玉民、后小平、后艳生、张羊平、刘彦春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失主单位新疆合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鲁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王彦杰的证言;新疆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场辨认、指认照片;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3、2017年4月2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王红明、付俊杰、曾小文、张羊平、付录平、后宏勇(已死亡)窜至石河子镇大庙村人民电器厂,翻窗进入院内,使用断线钳将该厂区院内的电缆线剪断盗出放置在附近(型号:YJV22-3×120+1×70平方毫米,544米)。王红明电话联系被告人南远旺,南远旺驾驶新C277××号货车到盗窃现场将电缆线拉至石河子市荣盛公正计量行进行过磅,次日,南远旺将赃款交给王红明等人,后又将收购的电缆线以高于其从王红明等人处收购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杨军霞,被告人杨军霞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王红明等人将赃款平分,并挥霍。经鉴定:被盗电缆线案发时总价值707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红明、付俊杰、曾小文、张羊平、付录平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失主单位新疆人民电气输配电工程有限公司员工黄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新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据;电缆发货清单;通话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辨认笔录;现场辨认、指认照片;过磅单;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4、2017年4月4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王红明、付录平、包顺治窜至石河子镇大庙村人民电器厂,翻窗入院,使用断线钳将该厂区院内的电缆线剪断盗出放置在附近(型号:YJV22-3×120+1×70平方毫米,156米,YJV-3×6+1×4平方毫米,1000米)。王红明电话联系被告人南远旺,南远旺驾驶新C277××号车到现场将盗窃的电缆线拉至石河子市荣盛公正计量行进行过磅,次日,南远旺将赃款交给王红明等人,后又将收购的电缆线以高于其从王红明等人处收购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杨军霞,被告人杨军霞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王红明等人将赃款平分,并挥霍。经鉴定:被盗电缆线案发时总价值312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红明、付录平、包顺治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失主单位新疆人民电气输配电工程有限公司员工黄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新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据;电缆发货清单;通话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辨认笔录;现场辨认、指认照片;过磅单;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5、2017年4月4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后卢军、后玉民、后小平、张羊平、刘彦春、吕小彦、后艳生、后小民、张平彦乘坐后卢军的雪佛兰轿车及其他人的摩托车窜至新疆大全新能源公司南货场基建库南墙,翻墙入院、撬窗户进入院内仓库,使用断线钳剪断电缆线,将电缆线盗出(被盗物品型号:ZR-KYJVHD-0.45/0.7KV-10×2.5平方毫米,共被盗518米,铜包钢型号:12MM,总长100米、铁丝型号:12号;一盘直径70CM,重50公斤,两盘),置院外附近,后卢军电话联系南远旺,南远旺到盗窃现场将电缆线拉出过磅,次日,南远旺将赃款交给后卢军等人,后又将收购的电缆线以高于其从后卢军等人处收购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杨军霞,被告人杨军霞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后卢军等人将赃款平分,并挥霍。经鉴定:被盗的涉案物品案发时价值1230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后卢军、后玉民、后小平、张羊平、刘彦春、吕小彦、后艳生、后小民、南远旺、杨军霞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失主单位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耿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谢雷的证言;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物品失窃情况说明;现场辨认、指认照片;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6、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王红明、付录平、包顺治乘坐王红明的北京绅宝牌汽车窜至石河子市天智辰化工厂对面第九化学建设公司西侧围墙,翻墙入院,将该公司围墙上电缆线使用断线钳剪断盗走234米(型号:YJV-3×50+2×16平方毫米),藏匿路边。经王红明电话联系被告人南远旺,南远旺驾驶新C277××号货车将电缆线拉至石河子市荣盛公正计量行进行过磅,次日,南远旺将赃款交给王红明等人,后又将收购的电缆线以高于其从王红明等人处收购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杨军霞,被告人杨军霞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王红明等人将赃款平分,并挥霍。经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1591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红明、付录平、包顺治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失主单位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新疆天业项目部员工吴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通话记录;银行帐户交易流水;过磅单;现场辨认、指认照片;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7、2017年4月3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后卢军、后小民、后玉民、后小平、后艳生、张羊平、刘彦春、吕小彦、闵宋平、张平彦窜至石河子市天富北热电厂,从北墙翻墙入院,将该厂区干煤棚斗龙机上的电缆线剪断盗出院子放置附近。后卢军电话联系被告人南远旺,南远旺驾驶新C166××号货车将电缆线从盗窃现场拉至石河子市荣盛公正计量行进行过磅,次日,南远旺将赃款交给后卢军等人,后又将收购的电缆线以高于其从后卢军等人处收购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杨军霞,被告人杨军霞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后卢军等人将赃款平分,并挥霍。经石河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11种型号电缆线600米,案发时价值5491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后卢军、后小民、后玉民、后小平、后艳生、张羊平、刘彦春、吕小彦、闵宋平、南远旺、杨军霞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失主单位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通话清单;银行帐户交易流水;过磅单;现场辨认、指认照片;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的事实 2017年4月11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后卢军、后玉民、后小民、后小平、张羊平、后艳生、刘彦春、张平彦乘坐后卢军的雪佛兰轿车及2辆摩托车(后小民、张平彦驾驶)窜至石河子市一分厂二连天富欣旺变电站,从北墙翻墙入院进入厂区,使用断线钳剪断电缆线,在实施盗窃电缆线过程中被发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损坏的电缆线总价值为88356元。被损坏电缆线残值33856元,实际毁坏电缆线价值54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后卢军、后玉民、后小民、后小平、张羊平、后艳生、刘彦春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失主单位石河子天富水利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黄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20KV欣旺变电站北区电缆材料损失明细表;现场辨认、指认照片;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1.2017年4月29日,内蒙古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分局磴口派出所民警在该区毛其来铝厂白银路东鑫网吧将被告人付录平抓获;同年6月27日15时许,将被告人王红明抓获;2017年7月29日9时许,岷县公安局申都派出所民警在申都乡王太明的家中将其抓获;2017年8月1日8时许,裕民县公安局民警在S317线道路上将被告人包顺治抓获;2017年11月15日16时许,瓜州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在该县梁湖乡岷州村一组将被告人付俊杰抓获;2017年4月20日凌晨,石河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石河子镇大庙村将被告人后小平、后玉民、后小民、刘彦春、后卢军、张羊平抓获;同年4月21日20时许分别在北泉镇轮胎厂小区内和石南总场住宅区将被告人后艳生、吕小彦、南远旺抓获;2017年4月23日凌晨零时许分别在石河子镇六宫村、大庙村和城区将被告人曾小文、包彦军、王小平、闵宋平抓获;同年7月28日19时许,在石河子市糖厂早市将被告人乔芳龙抓获; 2.2017年6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杨军霞到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投案,同年7月13日石河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将其刑事拘留; 3.2017年9月2日,被告人石胜康自动到岷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4.2017年9月4日14时许,被告人郭玉春自动到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5.关于本案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所涉及的未经估价鉴定部门评估的第1、2、3、7、8、9、10、11起犯罪事实部分数额的认定,是根据当日过磅电缆线的重量乘以铜的比例再乘以当日铜的市场价格计算得出。关于电缆线中铜的比例,是结合被告人供述被盗电缆线直径均在5公分左右,参照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编译的电线电缆实用手册中设计电缆线的参数,得出涉案电缆线中铜的含量每米均超出自身重量的50%。 另有扣押物品清单;石河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出具的证明;代押人员移交证明;羁押证明;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证明;警情库-接处警详细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后太广的病历;涉案电缆线情况;全国主要城市铜价格汇总;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被告人指认作案工具照片;证人王小成、南红超的证言;同案屈彦祥、后太广的证言;前科材料等。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认为:被告人后卢军、南远旺、付录平、吕小彦、闵宋平、后小民、后玉民、张羊平、刘彦春、后小平、后艳生、曾小文、王小平、包彦军、王太明、郭玉春、石胜康、付俊杰、王红明、乔芳龙、包顺治、朱彦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后卢军参与盗窃十一起,价值57.2818万元;付录平参与盗窃十二起,价值67.33435万元;后艳生参与盗窃八起,价值41.788万元;闵宋平参与盗窃五起,价值32.55445万元;南远旺参与盗窃十七起,价值80.99485万元;曾小文参与盗窃四起,价值33.4118万元;吕小彦参与盗窃七起,价值39.3215万元、后小民参与盗窃九起,价值49.9525万元;后玉民参与盗窃九起,价值47.881万元;张羊平参与盗窃六起,价值33.65275万元;刘彦春参与盗窃十二起,价值63.07655万元;包彦军参与盗窃五起,价值34.3108万元;王红明参与盗窃十起,价值54.2271万元,均属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后小平参与盗窃五起,价值26.58075万元;王小平参与盗窃一起,价值7.12755万元;王太明参与盗窃二起,价值11.5334万元;郭玉春参与盗窃二起,价值7.9021万元;石胜康参与盗窃一起,价值5.7386万元;付俊杰参与盗窃一起,价值7.0720万元;乔芳龙参与盗窃一起,价值7.12755万元;包顺治参与盗窃四起,价值23.8228万元,均属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朱彦中参与盗窃一起,价值3885元,盗窃数额较大,22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后卢军、后玉民、后小民、后小平、张羊平、后艳生、刘彦春在盗窃时被人发现未得逞是未遂,但是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电缆线,造成电缆线损毁,损毁价值54500元,七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七被告人数罪并罚;被告人杨军霞明知是赃物依然多次收购,收购赃物价值80.9948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闵宋平、后小平的盗窃数额有误,予以更正。 被告人后玉民、王红明、乔芳龙、包顺治,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石胜康、郭玉春、朱彦中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后艳生、王小平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继续犯罪,故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后卢军、付录平、后玉民、后小民、吕小彦、王红明、包顺治、刘彦春、后艳生、闵宋平、乔芳龙、后小平、张羊平、曾小文、王太明、包彦军、付俊杰、王小平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本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行为均积极,不宜划分主、从犯,但可根据各被告人行为的不同,在量刑时有所区别。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后卢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二、被告人付录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三、被告人南远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四、被告人刘彦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五、被告人王红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六、被告人后艳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七、被告人后玉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八、被告人后小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九、被告人张羊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十、被告人闵宋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十一、被告人曾小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十二、被告人吕小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十三、被告人包彦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十四、被告人后小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十五、被告人包顺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十六、被告人杨军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十七、被告人王太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十八、被告人乔芳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十九、被告人王小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二十、被告人郭玉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二十一、被告人付俊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二十二、被告人石胜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二十三、被告人朱彦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二十四、没收作案工具新C929××号小型汽车一辆。 原审被告人后卢军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的主要理由为:一审判决对涉案物品的作价过高;起诉书指控的第十八起犯罪事实,属于盗窃未遂,不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其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南远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的主要理由为:其在本案中仅具有收赃行为,和本案其他被告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不属于盗窃罪的共犯,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判决认定的涉案赃物的价值不准确,作价过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原审被告人南远旺的上诉理由一致。 原审被告人后小民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的主要理由为:其在本案中属于起次要作用的从犯;起诉书指控的第十八起犯罪事实,属于盗窃未遂,不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其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王红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的主要理由为:其并未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五起盗窃行为;一审判决认定的涉案赃物的价值不准确,作价过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其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刘彦春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的主要理由为:其并未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二起犯罪行为;一审判决认定的涉案赃物的价值不准确,作价过高;起诉书指控的第十八起犯罪事实,属于盗窃未遂,不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其在本案中的证言系刑讯逼供所得,不应作为定案证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其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后艳生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的主要理由为:其并未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三、四起犯罪行为;一审判决认定的涉案赃物的价值不准确,作价过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其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闵宋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的主要理由为:其能认罪悔罪,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其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后小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的主要理由为:其并未参与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一审判决认定的涉案赃物的价值不准确,作价过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其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张羊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的主要理由为:其只参与了五起盗窃犯罪行为;一审判决认定的涉案赃物的价值不准确,作价过高;起诉书指控的第十八起犯罪事实,属于盗窃未遂,不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其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付俊杰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的主要理由为:其盗窃数额较低,数量较少,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其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杨军霞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的主要理由为:其主观恶性较小,非法获利较少,愿意认罪悔罪,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原审被告人杨军霞的上诉理由一致。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后卢军、后小民、后小平、张羊平、刘彦春、后艳生、原审被告人后玉民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上诉人南远旺、王红明、闵宋平、付俊杰、原审被告人付录平、吕小彦、包顺治、刘彦春、乔芳龙、曾小文、王太明、包彦军、王小平、石胜康、郭玉春犯盗窃罪,上诉人杨军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一审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后予以确认,二审亦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张君 审判员邹戈 审判员杨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白霜
判决日期
20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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