䟳家庄长江工程设备材料有限公司与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张艳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冀0104民初186号
判决日期:2017-03-14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家庄长江工程设备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张艳国、河北鑫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石家庄长江工程设备材料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0月28日,被告张艳国以被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六分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地暖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建一建六分公司承包的被告河北鑫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北鑫界公司)开发的鑫界王府12#、13#、15#、17#楼的地暖安装施工工程,合同总价280000元,验收合格后付总工程款95%,剩余工程款的5%在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但被告一建六分公司、张艳国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拖欠工程款194000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因此为维护原告利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法院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对本案所提管辖权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宫丽英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靳陈星
判决日期
2017-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