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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广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7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高康
联系方式:0546-6666121
注册时间:2009-05-20
公司地址:广饶县广饶镇晋王村
简介: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降水工程、钢结构工程、土石方工程、环保工程、管道工程、古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及道路亮化照明工程、混凝土工程、体育设施工程施工;道路货运经营;环境卫生管理服务;房屋维修;机械设备租赁(不含融资性租赁);电气安装;生产销售:水泥制品、砼结构构件、门窗配件;销售:橡塑制品、化工产品。(以上各项不含易制毒、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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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饶县李鹊镇西大张村村民委员会与广饶广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鲁0523民初2397号         判决日期:2018-12-29         法院: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饶县李鹊镇西大张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李鹊西大张村委”)诉被告广饶广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济建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鹊西大张村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北京,被告广济建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鹊西大张村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502669.0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3日,原、被告签订《广饶县李鹊镇西大张村2016年村内道路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工程内容、合同工期、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等合同条款。后在拨款过程中,由于原告的疏忽,经山东舜华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计认定,原告向被告多支付工程款502669.07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据相关规定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被告广济建筑辩称,我公司并非实际施工人,是由他人借用我公司资质实施的涉案工程,具体借用资质人员我公司在详细落实中具体明确后再向法庭采取书面或其他形式的说明,但是因该案件毕竟由我公司出借资质引起,因此与我公司有利害关系,所以我公司必须参加庭审。 原告李鹊西大张村委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广饶县李鹊镇西大张村2016年村内道路工程谈判、成交情况一览表一份、广饶县李鹊镇西大张村2016年村内道路工程供应商谈判报价表一份、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一份、2016年8月3日签订的《道路施工合同》一份、现场签证单一份、银行及时入账成功明细两份、山东舜华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书两份,拟证明:合同签约合同价为1300000元,合同第10.4.1约定合同金额以最终报价为准,分项报价根据总报价下浮比例{(基础报价-最终报价)}。原告为被告拨款为1449356.01元,经审计为911164.90元,扣除广场工程款35522.04元,实际多付502669.07元。 被告对广饶县李鹊镇西大张村2016年村内道路工程谈判、成交情况一览表一份、广饶县李鹊镇西大张村2016年村内道路工程供应商谈判报价表一份、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一份、2016年8月3日签订的《道路施工合同》一份、现场签证单一份、银行及时入账成功明细两份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山东舜华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书两份关于广场工程审核报告没有异议,与我公司了解的实际施工价格基本一致,该广场工程施工不含在村内道路工程当中,是当时临时增加的工程量,对于村内道路工程的报告书真实性不认可,是李鹊镇镇政府委托进行审核的,我公司不知情,该审核报告的金额与实际施工结算量相差太大,应当由报告的审核人出庭说明情况,接受我公司的质询,或者请求法庭允许我公司对村内道路工程进行重新审核鉴定申请。综合对无异议的证据进行以下补充说明:涉案的村内道路工程是经山东科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在合法合理公平的情况下公开竞争、谈判确定由我公司按照合理的成交价格1300000元进行施工,其他工程清单可以辅佐证实,再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第四项明确约定“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通用条款的第九页工程量错误的修正中约定了修正工程量清单的情况,第十页约定“发包方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专用合同条款38页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中约定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被告广济建筑为支持自己的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单一份(有原告公章及村主任焦本华和书记张宁的签字)、村内道路工程结算单一份(手写数字计算为焦本华书写),拟证明: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完毕,并且双方进行合理的工程结算,价格为1449356元,同时反映原告提供的审核报告并不是合同相对方提出委托鉴定的,因此镇政府委托的鉴定报告存在并不十分清楚具体工程明细的可能,所以造成差额巨大的情形,因此需要重新审核。 原告对竣工验收单的真实性及证明工程验收完毕无异议,对工程结算单因手写部分无法确定是由谁书写,真实性无法确定,其证明目的有异议,因为依据合同约定,分项报价部分是按合同约定的比例相应扣除,因此该结算并不能说明工程的真实价款,这正说明了本案纠纷形成的原因。 庭审过程中,被告广济建筑申请对广饶县李鹊镇西大张村2016年村内道路工程工程款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但被告又于2018年12月7日撤回了鉴定申请。 经审查,被告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中山东舜华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李鹊镇西大张村2016年村内道路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有异议外,对其余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该部分证据予以采信,对山东舜华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李鹊镇西大张村2016年村内道路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本院认为,该报告系由广饶县李鹊镇人民政府委托所进行的审核,不是原、被告共同委托进行,对原、被告不具有法律效力,故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竣工验收单真实性及证明工程验收完毕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工程结算单有异议,该结算单符合证据的形式特征,原告也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对该结算单予以采信。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2016年8月3日,原告李鹊西大张村委与被告广济建筑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一份,工程名称为“广饶县李鹊镇西大张村2016年村内道路工程”,签约合同价为1300000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还对工程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广济建筑进行了施工,现已施工完毕。原告李鹊西大张村委根据双方结算,共支付原告广济建筑工程款1449356元。2018年6月4日,原告以多支付工程款为由诉至本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广饶县李鹊镇西大张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27元,由原告广饶县李鹊镇西大张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顾建亭 人民陪审员贾龙青 人民陪审员宋传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朱晶晶
判决日期
20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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