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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北京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9467万元
法定代表人:金哲
联系方式:010-60281699
注册时间:1986-12-30
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庄东天河北路14号
简介:
购销金属材料、化工轻工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木材、机械、电器设备;零售汽车(不含小轿车);出租机械设备;仓储服务;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机动车停车场服务;销售汽车零配件;废旧金属回收(限在外埠从事经营活动);销售日用品、非医用口罩;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01月05日);互联网信息服务;销售食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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挗京广源发冷暖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京0115民初16747号         判决日期:2018-12-29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广源发冷暖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发公司)与被告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色金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回本院重审后,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广源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广源发公司和黑色金属公司之间的锅炉购置及安装合同,黑色金属公司赔偿广源发公司定制锅炉设备款130000元;2.黑色金属公司赔偿广源发公司为黑色金属公司制作方案、图纸的人工费用3000元、交通费用2500元;3.诉讼费用由黑色金属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30日,广源发公司与黑色金属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同总价为693000元,广源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制作工程方案、出具施工图纸、定做锅炉等工作内容。广源发公司在锅炉设备按时定做完成后,多次催促黑色金属公司执行合同,但黑色金属公司一直未给予明确答复。2017年7月份,广源发公司发现黑色金属公司已毁约,黑色金属公司已与第三方签约。广源发公司知情后与黑色金属公司进行多次沟通协商未果。黑色金属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广源发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广源发公司造成了实质性损失,故起诉至法院。 黑色金属公司答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一、广源发公司未按约定提供锅炉房总体改造方案,违约在先。双方在《锅炉购置及安装合同》第5.1条约定,广源发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黑色金属公司提供锅炉房总体改造方案,并出具详细的、满足施工要求的全部工程图纸,该条属于特别约定条款,足见双方对此条款的重视程度。根据本条款,提供锅炉房总体改造方案及全面的工程图纸是广源发公司最关键的合同义务之一,广源发公司在整个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中均未提交合同约定的“锅炉房总体改造方案”,虽然广源发公司提交一份《采暖燃煤锅炉房替换工程方案书》,但该方案书的内容仅为项目报价及单位工程概预算表,并不包含与锅炉房改造方案有关的任何内容,绝非双方合同所约定的“锅炉房总体改造方案”。广源发公司认为其合同义务不含与土建有关的任何内容,其理由不成立,燃气供暖锅炉是专用设备,只有与燃气管线、供水及回水管线等装置有效联通才能实现其供暖功能,而锅炉的燃气进气位置(接口数量、高度及相对位置、管径、联接范式方法等等)、锅炉本身安装参数、锅炉自身的重量及地基称重要求等等,是广源发公司必须向黑色金属公司提供的重要技术数据。而且,其合同义务包含提供“锅炉房总体改造方案”,而锅炉房改造必然涉及锅炉房的拆除或重建以及锅炉与原有供水、回水、补水、污水排放等管线及相应基础支架、燃气管线、电力的联接设计方案,即其合同义务必然包括土建部分的设计。在经再三通知广源发公司仍未提供改造方案的情况下,黑色金属公司直接将广源发公司设计的图纸提供给施工方,施工方答复称该图纸内容不全且仅为示意图,根本无法施工。因此,本案广源发公司违约在先。二、广源发公司向黑色金属公司提交的图纸与合同要求严重不符。双方对广源发公司应提供的图纸的要求约定的很明确、详细、能满足施工要求、全部工程图纸,但实际广源发公司提供的图纸内容极其简单粗糙,未附任何施工说明和设计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三、广源发公司向方快公司订购的锅炉与原、被告在涉案合同中约定的锅炉型号不一致。广源发公司与方快公司签订的合同中产品名称为“一体式承压卧式冷凝锅壳”,规格型号为“WNS1.4-1.0/115(95)/70-YQN”,而涉案合同约定产品名称为“低氮一体式冷凝热水燃气承压供暖锅炉”,规格型号为“WNS1.4-1.0-95/70-YQ”,115/70与95/70所代表的产品的能源消耗量与尺寸不同,因此,广源发公司已向方快公司购买的锅炉并非为黑色金属公司订购。且广源发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销售锅炉,作为锅炉的长期销售者,销售对象必然不只一家,故不排除锅炉系为第三方所订购。四、广源发公司并未证明其主张的损失是确定存在的。广源发公司提交的方快公司的证明是属于证人证言性质,但是证人并未出庭,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广源发公司在本案中并未提供方快公司开具的发票,而方快公司在拒绝出庭的情况下,也未进一步提供缴税凭证证明该款项确实未作退回处理。故此,广源发公司在本案中依然未证明所谓的损失是确定存在的损失。故此,广源发公司提供的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违约在先,黑色金属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广源发公司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黑色金属公司对广源发公司提交的锅炉购置及安装合同、北京银行客户回单、许可证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广源发公司对黑色金属公司提交的锅炉购置及安装合同、宣传册的真实性均认可。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广源发公司提交的邮件记录,证明广源发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黑色金属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本院当庭核实了广源发公司的手机版邮箱,对经核实的邮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黑色金属公司称该单位使的邮箱均为xxxxxx@cctm.cn,广源发公司发送邮件的xxxxxx@sina.com不是本单位使用的邮箱,因双方当事人均对原审陈述的事实表示认可,本院核对原审庭审笔录,广源发公司提交了2016年12月1日由广源发公司向xxxxxx@sina.com发送的一封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内容为工作联系单,黑色金属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予以认可,故此本院对经核对过的邮箱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予以确认。 2.广源发公司提交的锅炉销售合同,证明广源发公司已经履行与黑色金属公司的合同,并向锅炉制造厂家订货。黑色金属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本院通过函件形式向方快公司寄送协助调查函,要求其说明销售合同的真实性,方快公司回函对技术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黑色金属公司称广源发公司订购的锅炉与双方约定的不符,合同及宣传册记载的是“WNS1.4-1.0-95/70-YQ低氮一体式冷凝热水燃气承压供暖锅炉”,广源发公司购买的是“WNS1.4-1.0/115(95)/70-YQN一体式承压卧式冷凝锅壳”。广源发公司称其系按合同约定购买的同种锅炉,WNS是锅炉型号,“1.4”是锅炉功率,“1.0”是十公斤的工作压力,“115”和“95”都属于出水温度,“70”是锅炉回水温度,Y是燃油燃烧材质,Q是指天然气,后面带“N”是环保的意思,因为北京和外地排放标准不一样。经核对合同原件,虽然锅炉型号标注有细微差异,但广源发公司进行了合理解释,黑色金属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广源发公司购买的锅炉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广源发公司系按照合同约定购买锅炉的事实予以确认。 3.广源发公司提交的证明,证明广源发公司因黑色金属公司违约所产生的损失。黑色金属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由于该份证据系由第三方方快公司出具,本院致函方快公司核实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方快公司回函称该文件系其与广源发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文件,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故此,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9月30日,广源发公司(乙方)与黑色金属公司(甲方)签订《锅炉购置及安装合同》,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采购、安装两台2吨河南安阳方快公司生产的WNS1.4-1.0-95/70-YQ低氮一体式冷凝热水燃气承压供暖锅炉事宜签订协议如下:一、施工内容及方式:乙方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甲方二台燃气供暖锅炉的安装施工,内容如下:1.1锅炉本体安装,二台,型号:WNS1.4-1.0-95/70-YQ;1.2锅炉辅机:燃烧机、冷凝器、控制柜、烟气再循环;1.3锅炉电路系统安装;1.4锅炉管道(锅炉间范围之内)、烟道制作安装连接;1.5随机交付:设备说明书、操作手册,工程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提供竣工图。三、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本次锅炉本体及辅机的采购安装总造价为693000元。付款方式为:3.1锅炉本体到达甲方厂区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420000元;3.2锅炉安装完毕通过大兴区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合格及甲方委托的具有资质的环保检测机构对锅炉环保测试(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30mg/m3)报告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233000元;3.3质量保证期:壹年。3.4质量保证金:40000元,保修期结束且锅炉无任何质量问题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质量保证金;3.5本合同第四条(锅炉订购及施工期限)、第五条(双方特别约定)为上述付款方式的先决条件。四、锅炉订购及施工期限:自签订施工协议书起60日锅炉到达甲方现场,安装施工期限15日。五、双方特别约定:5.1乙方负责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甲方提供“甲方锅炉房总体改造方案,并出具详细的、满足施工要求的全部工程图纸。”5.2本工程施工安全由乙方负全责,乙方应做好自身施工人员的安全工作,施工过程中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人员、设备等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5.3甲方为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及用水、用电,协调进出等问题;5.4乙方保障工程质量,乙方承诺严格按照投标书中规定的施工工艺进行施工;5.5甲方根据乙方投标书中具体要求,负责锅炉到达现场前的土建施工;5.6乙方承诺按期完工,因乙方原因每延误一日完工,则自工程款中扣除5000元人民币;5.7乙方负责锅炉报装、报检(通过大兴区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合格)并承担相应报装、报检及相应检验费用;5.8乙方承诺此项工程设备费用开具17%增值税发票,安装费用开具11%增值税发票;5.9乙方负责免费提供司炉人员培训。 为按黑色金属公司要求购买锅炉,2016年9月30日,广源发公司(需方)与方快公司(供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一、标的物、价款:产品名称:一体式承压卧式冷凝锅壳,规则型号:WNS1.4-1.0/115(95)/70-YQN,单位:套,数量:2,其中含锅炉PLC嵌入式控制系统V2.0,小计416260元。二、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需方支付定金30%(¥124878),提货前付清供方全部货款。”广源发公司表示锅炉系定制产品,无法退货;黑色金属公司称广源发公司系专门销售锅炉的卖家,可以二次销售锅炉或者退货,广源发公司不存在损失。 2016年10月8日,广源发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方快公司汇入锅炉款130000元。 2016年10月,广源发公司向黑色金属公司交付了安装涉案锅炉的图纸。2016年10月8日,广源发公司员工付连生向黑色金属公司发送邮件,载明:“经理:您好!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北京有限公司采暖燃煤锅炉替换工程图纸文件在附件中,请查收。”2016年10月13日,付连生向黑色金属公司发送邮件,载明:“张经理:您好!黑色金属公司锅炉房图纸文件在附件中,请查收。”2016年10月25日,付连生向黑色金属公司发送邮件,载明:“张经理:您好!北京广源发黑色金属公司项目图纸及报价文件在附件中,请查收。”2016年10月27日,付连生向黑色金属公司发送邮件,载明:“张经理:您好!北京广源发黑色金属公司项目图纸文件在附件中,请查收。” 2016年12月1日,广源发公司向黑色金属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单》,载明:2016年9月30日贵公司与我公司签订《锅炉购置及安装合同》,合同中第四项约定:“自签订施工协议书起60日锅炉到达甲方现场”,我方已按合同约定日期将锅炉生产完毕,由于贵方施工进度计划改变,现暂不需要锅炉进场,具体进场时间待贵方另行通知,特此确认。 广源发公司提交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锅炉),施工类别为安装、改造,级别为3,方位/参数为额定出口压力≤1.6Mpa的整(组)装锅炉;现场安装、组装铸铁锅炉。 黑色金属公司称,双方约定由广源发公司找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带土建部分的锅炉房总体改造方案,广源发公司提供的图纸不包括土建部分,无法满足立项要求和施工要求,黑色金属公司多次电话通知广源发公司图纸存在问题,广源发公司仍不提交符合要求的图纸,无奈之下黑色金属公司于2017年5月找了其他家购买了锅炉,建筑了锅炉房。广源发公司称双方约定的锅炉房总体改造方案不包括土建部分,广源发公司负责购买锅炉和安装锅炉,黑色金属公司从未通知广源发公司图纸存在问题。 黑色金属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收到本案原审起诉材料。 方快锅炉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该份证明载明:广源发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签订《销售合同》,订购“一体式承压卧式冷凝锅壳”,交货时间2016年11月25日。2016年10月8日,广源发公司向我司付款130000元(含约定之定金124878元和预付增加配件及运费)。我司按时将合同约定之锅炉生产完毕,但广源发公司迟迟未予提货。双方协商如下:《销售合同》解除;已生产的约定锅炉作退货处理;广源发公司已向我司汇款的130000元不退,用以抵作赔偿我司部分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锅炉折旧(至2017年8月1日止)、按约收取的逾期(至2017年8月1日止)提货仓储费等);超过130000元部分的损失我司放弃追究!双方就此《销售合同》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判决结果
一、确认北京广源发冷暖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北京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签订的《锅炉购置及安装合同》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解除; 二、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广源发冷暖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定制锅炉设备款130000元; 三、驳回北京广源发冷暖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七百三十元,由北京广源发冷暖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四百三十六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一万零二百九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卢赞赞 人民陪审员解春燕 人民陪审员田颖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梦佳
判决日期
20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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