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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美年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10-67772866
注册时间:2009-06-22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5号4号楼501
简介:
医疗服务;销售食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医疗服务、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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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美年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京0108民初55623号         判决日期:2018-12-29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公司)与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被告北京美年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年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英、被告美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微梦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全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美年公司和微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及合理开支2000元。事实和理由:全景公司享有编号为1S-4282的摄影作品(以下简称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美年公司未经全景公司许可,在微梦公司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帐号“美年大健康北京”中使用了涉案图片,侵害了全景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美年公司辩称:涉案微博确系我方管理;全景公司对涉案图片未标注收费和版权信息;涉案微博使用涉案图片未对全景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涉案图片为一般摄影作品,独创性和市场价值不高;涉案图片在微博中仅作为配图使用,涉案微博转发量、关注度不高,我方未因此获利;全景公司的图片售价仅为每张190元,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不同意全景公司的诉讼请求。 微梦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微梦公司作为提供空间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本案中无任何主观过错;涉案图片并非位于微博平台的显著位置,微梦公司对涉案图片也未进行过任何编辑、整理或推荐,对涉案图片的发布与存在不构成明知或应知;对于涉案微博中使用的图片,全景公司并未在起诉前通知微梦公司进行删除,微梦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经核实涉案图片已不存在,不应当承担责任。综上,不同意全景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 为证明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全景公司提交了:1.登记号为2009-G-020268、登记日期为2009年9月29日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对吕辰于2007年11月1日创作完成,并于2007年12月1日在北京首次发表的摄影作品《中国图片库1S》(共5749张),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委托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2.《作品著作权登记查询结果》及样本,显示《中国图片库1S》中包含涉案图片。3.全景公司网站(www.quanjing.com)上有关涉案图片的展示及涉案图片电子文件,显示涉案图片上线时间为2007年3月21日,网站中标注有“版权声明:所有图片均受著作权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转载、摘编。版权所有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字样。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显示2015年9月2日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全景公司。 全景公司提交显示取证时间为2018年7月14日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两份及新浪微博网页截屏打印件,显示:名为“美年大健康北京”的新浪微博于2012年8月3日发布的健康指南相关内容的微博中使用了涉案图片作为配图,该微博转发量、评论量、点赞量均低于2。美年公司对上述使用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涉案图片已经删除,涉案微博转发量、关注度不高。 微梦公司提交涉案微博的用户认证信息,显示涉案微博的uid:xxx,用户昵称:美年大健康北京,认证企业:美年公司。 全景公司主张为本案维权支出费用2000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 美年公司提交全景网网页打印件三页和民事判决书四份,证明全景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上述事实,有全景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作品著作权登记查询结果、电子文件、网页打印件、名称变更通知,微梦公司提交的说明,美年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民事判决书以及本院的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美年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美年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美年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李东涛 人民陪审员梁铭全 人民陪审员程保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陆燕
判决日期
20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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