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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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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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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学平与陈定国支金树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渝0236民初2450号         判决日期:2017-08-07         法院: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支学平与被告支金树、支学勇、李庆禄、陈定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支学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奎、万秋,被告支金树、支学勇、李庆禄、陈定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支学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3372.80元、误工费1280元、护理费1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21352.8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3月18日下午,原、被告因土地权属纠纷发生冲突,后被告共同侵害了原告的身体,造成原告轻微伤的损害后果,为此,特起诉至本院。 被告共同辩称,原告所述四被告共同侵害原告不属实。当时是原告要动手打被告支学勇,用石头丢过去砸他,被告支学勇才过去将原告抱住,二人便抱在一起互相扭打,在翻滚的过程中导致原告受伤,被告支学勇也受伤。其他被告没有对原告实施侵害,不应当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支学平与被告支金树、支学勇两家因一块空地的使用争议已久。2017年3月18日,双方邀请该村村主任刘修权去调解处理,原告及被告均到场,但因被告支金树将原告种在争议地上的两根红橘苗子扯了,原告支学平的父亲又将被告支学勇家地里的脐橙苗子挖断了一根,被告支学勇要求原告赔偿,便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被告支金树走到原告面前,一耳光朝原告打过去,原告手一挥将被告支金树的手挡住(没有受伤),然后说,“我不会和你搞,要搞和年轻人搞”,后被告支学勇就从坎上跳下来和原告扭打在一起,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原告受伤后经奉节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后出院,出院诊断为1、顶部及枕部皮肤裂伤;2、下唇、右手第5指及双膝部皮肤擦伤;3、面部、胸背部、腹部及右膝部软组织损伤,共计花费医疗费13372.80元。原告的伤情经鉴定,其损伤程度系轻微伤。另查明,被告支金书与被告支学勇系父子关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有原告向本院举示证据奉节县公安局草堂派出所案外人刘修权、支学文、支小东询问笔录加以证明,这些询问笔录系第一时间在职能机关形成,可信度较高,且内容能够相互印证,本院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侵权事实的依据;有原告向本院举示证据出院证、住院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鉴定文书加以证明,客观真实,本院采信作为认定原告损害后果的依据
判决结果
一、被告支学勇赔偿原告支学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13882.24元。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 二、驳回原告支学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支学平负担40元,被告支学勇负担160元。被告支学勇负担之金额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迳付原告支学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袁衍隆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戴坤
判决日期
201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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