䛐城市森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苏双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案号:(2017)苏09民辖终222号
判决日期:2017-08-07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盐城市森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达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阜宁公共资源中心)、江苏双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清咨询公司)、原审第三人阜宁县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宁自来水公司)返还财产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7)苏0903民初24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森达建筑公司上诉称:本案的被告双清公司的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均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阜宁县人民法院和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而选择权应在森达建筑公司。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无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定本案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陈东
审判员张晨阳
审判员曹荣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张育
判决日期
2017-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