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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公司
集体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树章
联系方式:0936-2729068
注册时间:1987-06-23
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胜利街2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土石方施工、石料来料加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电气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总承包、建筑防水工程、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通信、消防设施、建筑劳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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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公司与山丹县大地伸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山丹县大地升农林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甘0725民初2329号         判决日期:2017-09-22         法院:山丹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公司与被告山丹县大地伸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山丹县大地升农林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经本院审查,作出(2016)甘0725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山丹县大地升农林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和山丹县大地伸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山丹县张掖国际物流园区内5层综合楼(山房权证私字第014469号,建筑面积为4052.290平方米,价值450万元),期限为两年。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丹县大地伸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丹县大地升农林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生俊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清偿拖欠原告的工程款4765646.6元;二、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山丹县大地升农林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原山丹县红光农牧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3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办公楼、1#车间的修建项目。2014年9月工程结束,被告山丹县大地升农林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因信用问题无法办理银行贷款手续,被告山丹县大地升农林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生俊又以其女儿罗丽娜的名义成立了山丹县大地伸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并在原告将承建项目全部工程交付验收及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房产登记手续过程中,于2015年12月1日将工程发包单位变更为山丹县大地伸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期间被告方陆续给付工程款1173000元,下剩承建办公楼工程款4765646.6元,被告以贷款未到位为由一直推诿不付。故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山丹县大地伸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山丹县大地升农林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生俊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提交原告公司的第十二项目部与山丹县红光农牧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3月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原告承建山丹县红光农牧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发包的办公楼,工程地点是山丹县寒旱区工业园,工程内容根据甲方提供图纸及预算设计施工,工程承包范围为山丹县红光农牧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及装饰工程,工程变更有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后单独计算。签约合同价为3575002.93元的事实。需要说明的是山丹县红光农牧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就是山丹县大地升农林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 2.提交2014年4月2日《山丹县红光农牧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工程施工预算书》一份,证明该工程建筑面积2490.84平方米,单方造价1435.26元/平方米,工程造价为3575002.93元的事实。 3.提交2014年3月29日、31日罗生俊与原告施工队负责人余方正、监理单位的韦学仁签订的《工程预算书》一份,附工程计价表、费用计算表等材料,证明山丹县红光农牧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对工程项目进行变更,原设计办公楼三层增至五层,计价同原预算,增加工程造价586465.73元的事实。 4.提交2015年8月5日《工程开工报告》两份,证明山丹县大地伸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办公楼、1#车间于2015年8月5日开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5年11月15日,建筑面积为8057.71平方米。施工单位为原告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公司,监理单位为甘肃荣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为被告山丹县大地伸农牧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说明的是山丹县大地伸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丽娜是原山丹县红光农牧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生俊的女儿,实际上该工程是两公司共同修建的。同时说明,这些开工手续均是工程完工后为了办理审批相关手续和房产证所补办的,上面记载的开工日期并不是实际的时间。 5.提交2015年8月13日《地基验槽(坑)记录》、《地基钎探记录》各一份,证明经批准开工后,勘察设计、设计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与实施现场地基验槽、钎探。 6.提交2015年9月15日山丹县大地伸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办公楼、1#车间《基础工程结构验收记录》、《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记录》、《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各一份,证明原告施工的工程经勘察单位兰州华夏岩土技术开发公司、设计单位民乐县规划建筑设计院、监理单位甘肃荣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山丹县大地伸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共同验收,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同意验收。 7.提交2015年9月15日原告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公司和原告公司二级注册建造师陈元广向被告山丹县大地伸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山丹县大地伸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1#车间基础主体验收报告》及被告山丹县大地伸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向山丹县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山丹县大地伸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1#车间基础主体验收报告》各一份,证明原告经自检工程质量合格,具备基础、主体验收条件,申请进行基础、主体验收,被告山丹县大地伸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该工程基础、主体验收合格的事实。 8.提交2015年9月15日民乐县规划建筑设计院出具的《大地伸综合办公楼建设工程基础验收报告》和《大地伸综合办公楼建设工程主体验收报告》各一份,证明设计单位认为该工程基础施工及主体施工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同意基础部分及主体合格工程进行验收的事实。 9.提交2015年9月15日勘察设计单位兰州华夏岩土技术开发公司出具的《山丹县大地伸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基础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一份,证明兰州华夏岩土技术开发公司受被告山丹县大地伸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承担了该公司办公楼的岩土工程勘察任务,经多次现场查看,并对施工单位所做的验槽、钎探测试、验证、施工记录、检测、施工等进行了规范性的抽查验证,均未发现违规行为和有质量问题;该基础工程符合建筑规范和设计要求,同意确定该基础为合格基础的事实。 10.提交2015年9月15日原告、被告山丹县大地伸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民乐县规划建筑设计院、甘肃荣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同盖章确认的《主体工程结构验收报告》一份,证明该工程经各单位验收,均符合要求的事实。 11.提交2015年10月21日由施工单位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公司、监理单位甘肃荣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民乐县规划建筑设计院、勘察单位兰州华夏岩土技术开发公司、建设单位山丹县大地伸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盖章确认的《工程预验收意见表》和《工程预验收资料核查表》各一份,证明各参加验收单位均对山丹县大地伸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办公楼和1#车间建设工程同意预验收的事实。 12.提交2015年10月16日、21日原告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公司和原告公司二级注册建造师陈元广以及工程负责人余方正向山丹县城乡建设局、山丹县大地伸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山丹县大地伸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1#车间竣工预验收报告》两份,证明该工程施工管理资料完整,工程质量经自评合格,具备竣工预验收条件,申请进行竣工预验收的事实。 13.提交2015年12月1日山丹县大地伸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份,证明该工程经过验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同意使用的事实。需要说明的是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在承建项目全部工程交付验收及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房产登记手续过程中将工程发包方单位变更为山丹县大地伸农牧有限责任公司。 14.提交2015年12月16日由山丹县大地伸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甘肃荣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公司、民乐县规划建筑设计院盖章形成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一份,证明经验收,该记录上所列5项项目均合格。 15.提交2015年12月16日原告和甘肃荣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各一份,证明原告施工的工程各分项完整并符合要求。 16.提交2015年12月16日由民乐县规划建筑设计院出具的《山丹县大地伸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办公楼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份,证明该工程经现场检查验收,实体结构符合设计要求,构件定位及截面尺寸偏差在规范允许的偏差范围之内;各专业均按图纸施工,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同意该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 17.2015年12月16日由兰州华夏岩土技术开发公司、民乐县规划建筑设计院、甘肃荣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检查报告》、《建设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建设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各一份,证明该工程符合要求。 18.提交2015年12月16日由兰州华夏岩土技术开发公司出具的《山丹县大地伸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工程竣工质量评估报告》一份,证明该基础工程符合建筑规划和设计要求,同意确定该基础为合格基础并同意该工程竣工验收。 19.提交2015年12月16日由山丹县大地伸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甘肃荣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注册监理工程师白荣、原告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公司及二级注册建造师陈元广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竣工报告》一份,证明该工程完成良好,资料齐全。 20.提交2015年12月16日原告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公司与被告山丹县大地伸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一份,证明双方就该工程约定了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修期等,质量保修期最长的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总价款的3%。 21.提交山丹县大地伸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向山丹县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份,证明该工程已通过分户验收,经整改后合格;工程施工管理资料完整,各项费用已交付,会同施工、监理单位自验后工程质量经自评合格,同意验收。 22.提交2017年6月6日甘肃信诺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书》一份,证明原告委托甘肃信诺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对山丹县大地伸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竣工建筑面积测绘,经测绘,该办公楼的竣工总建筑面积为4274.5平方米。根据2014年4月2日预算书载明的工程单方造价1435.26元,由此计算出工程总价款为6135018.87元,已付1173000元,被告实欠工程款总额为4962018.87元,由于诉前被告一直拖延不与原告结算工程款,原告将工程款暂估为4765646.6元,现因被告除办公楼之外还拖欠原告施工的车间及其他附属工程工程款,故对办公楼的工程款不作变更,依旧按起诉数额主张,不足部分原告与被告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或者作为质保金进行留存。 23.提交山丹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被告山丹县大地伸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山丹县大地升农林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内资企业基本信息》两份,证明被告山丹县大地伸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罗丽娜,山丹县大地升农林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就是山丹县红光农牧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变更为现名称,法定代表人罗生俊,与罗丽娜是父女关系,二人都是山丹县大地升农林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 24.提交山房权证私字第013890号、山房权证山丹县字第014469号、山房权证山丹县字第014470号房产权证书复印件,载明原告施工的办公综合楼建筑面积为4052.290平方米,厂房面积为3888平方米。同时说明原告已将竣工工程交付被告。 根据以上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原告下属的第十二项目部与山丹县红光农牧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公司第十二项目部承建山丹县红光农牧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工程地点是山丹县寒旱区工业园,工程内容根据甲方提供图纸及预算设计施工;工程承包范围为山丹县红光农牧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及装饰工程,工程变更有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后单独计算;签约合同价为3575002.93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约对该工程进行施工建设。施工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73000元。2014年9月工程结束,被告山丹县大地升农林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因故未能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罗丽娜等人又于2014年10月11日成立了山丹县大地伸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15年8月以山丹县大地伸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建设发包单位对原告承建的办公楼等工程补办开工资料后,陆续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被告山丹县大地伸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对上述建设工程分别办理了山房权证私字第013890号、山房权证山丹县字第014469号、山房权证山丹县字第014470号房产权证书。后因被告山丹县大地升农林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生俊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二被告对该工程弃之不顾,对原告施工的工程款拖延至今未进行结算。原告遂委托甘肃信诺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办公楼竣工建筑面积进行测绘,该公司经测绘后于2017年6月6日出具(2017)甘信测字第021号《测绘成果报告书》,测算出测绘对象办公楼的竣工总建筑面积为4274.5平方米。原告根据2014年4月2日预算书载明的工程单方造价及测绘的面积,扣除已付的1173000元,预估被告实欠4765646.6元未予支付,故原告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被告山丹县大地升农林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为山丹县东升汽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6日,2008年9月4日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山丹县红光农牧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5月30日将公司名称变更为现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罗丽娜,2015年3月24日又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罗生俊。山丹县大地伸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11日,法定代表人为罗丽娜。现二被告公司住所地均为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张掖国际物流园
判决结果
被告山丹县大地伸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山丹县大地升农林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公司工程款4765646.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山丹县大地伸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山丹县大地升农林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2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0185元,由被告山丹县大地伸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山丹县大地升农林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卢殿宏 审判员吴琴 人民陪审员张成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孙彩霞
判决日期
201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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