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锦江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浙仑海外旅业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浙0203执108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7-09-22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锦江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宁波浙仑海外旅业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浙仑海外旅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包车运费8336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068.5元,保全费4688元,申请执行费10736.5元。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宁波浙仑海外旅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宁波浙仑海外旅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宁波东门支行有开户,本院已依法冻结,因款项系质保金暂无法扣划。被执行人宁波浙仑海外旅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68号的房产,正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处置,本院已发函申请参与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判决结果
终结(2017)浙0203执10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庄春梅
审判员张磊
代理审判员叶立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方薇
判决日期
2017-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