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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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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浩芹、麦艳容等与广州市粤锐恒星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粤0115民初3936号         判决日期:2017-09-22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浩芹、麦艳容诉被告广州市粤锐恒星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锐恒星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小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汝庆,被告委托代理人吴江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曹浩芹、麦艳容诉称:2013年10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被告将南沙区望江一街XX号住宅XX房出售给原告,成交价1014774元,且被告应于2015年8月31日前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使用,若被告未能依约交付房屋,应自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照总房款0.0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支付全部购房款项,但被告直至2015年10月9日才通知原告收楼,被告未按约履行向原告交付房屋使用的行为属违约,依约应支付迟延交楼违约金。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9788元[自2015年9月1日起,违约金按每日总房价款1014774元0.05%的标准计算至2015年10月9日(1014774*0.05%*39天)];2、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粤锐恒星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涉案房屋已经在合同约定交付日期前即2015年9月6日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二、被告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已经取得了涉案房屋的需要具备的消防、规划、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等证明文件。涉案房屋符合交房条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是广州市南沙区中惠璧珑湾XX号住宅的开发商,已领取了上述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3年10月16日,两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其中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广州市南沙区望江一街XX号住宅XX房(建筑面积141.74平方米),总金额为1014774元。甲方同意乙方按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在2013年10月16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总价额1014774元。交房条件为:该商品房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符合验收管理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满足供水、供气、供电及通邮等必要居住条件,并取得了公共服务单位出具的永久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证明文件。甲方应当在2015年8月31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当向乙方发出收楼通知书。甲方如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的,应自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的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在接到收楼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接收该商品房等”。上述合同补充协议(附件七)约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项下乙方所购商品房的交房条件为:该商品房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即商品房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甲方按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交付商品房;甲方向乙方交付该商品房时,需出具本条所述之《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无需提供其他资料,甲乙双方同意不适用合同第十五条;该商品房达到本条所述交房条件,甲方履行通知收楼义务后,甲方无需承担任何形式延期交楼违约责任。如乙方逾期支付《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任何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房价款),甲方可以此为抗辩顺延交房时间,但不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关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补充约定,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期限将房款支付甲方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总房款的0.0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若甲方不解除合同的,自乙方出现逾期付款之日起,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总房款千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以本条约定为准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1014774元,被告于2013年11月2日向原告开具了等额发票。 涉案楼宇于2015年8月21日通过消防验收,于2015年9月6日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015年9月23日,涉案房屋取得《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涉案楼宇于2013年4月27日具备永久用水,2015年7月3日具备永久通邮,同年7月15日具备永久通气,8月28日具备永久通电条件。原告认为涉案房屋于2015年9月23日符合交付条件。被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原告发出《入伙通知书》,通知原告涉案房屋已具备入伙条件,办理入伙时间为2015年10月9日。原告确认大概于2015年9月25日收到该通知书,具体时间记不清了
判决结果
被告广州市粤锐恒星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浩芹、麦艳容支付延迟交楼违约金197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7.3元,由被告广州市粤锐恒星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邓小春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梁凤茵
判决日期
201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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