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延辉与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甘0602民初8425号
判决日期:2017-11-25
法院: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盛延辉与被告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9日立案后,2017年11月20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延辉、被告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牟兴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盛延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盛延辉支付路政工程款62580元及清理路基人工费11730元,共计74310元。事实与理由:盛延辉与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牟兴龙认识,2016年6月,因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修建凉州区大柳乡烟房村村内2.98公里水泥路。牟兴龙遂以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义让盛延辉雇佣民工清理路基,民工工资共11730元。同年6月15日,牟兴龙以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盛延辉签订《劳务协议》,协议约定将大柳乡村硬化道路的劳务承包给盛延辉。协议签订后,原告雇用民工入场,至水泥路完工后,牟兴龙以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向盛延辉结算清水泥路面的民工工资后,又要求盛延辉雇佣民工拉土、石砂填埋路肩。共填埋2.98公里水泥路的两边路肩:宽0.5m,高平均0.3m,长5.96公里。按武威市水泥路肩填埋标准每立方70元计,合计62580元。后盛延辉找牟兴龙结算以上清理路基的民工工资11730元及填埋路肩的劳务工资62580元,牟兴龙推诿不付,盛延辉遂起诉要求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工资共计74310元。
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牟兴龙以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盛延辉签订劳务协议将凉州区大柳乡村硬化道路的劳务承包给盛延辉属实,双方约定的劳务价格是每平方米劳务单价15元,这个单价是包括盛延辉起诉要求所称的清理路基和填埋路肩的劳务工资在内的。同时,在施工期间,我公司已分多次以借款、领款等方式支付给盛延辉部分劳务工资,截止2017年1月20日已经支付给盛延辉全部的劳务工资174300元,经双方结算后,盛延辉等人于2017年1月20日给我出具了证明一份,载明"轻工承包修路2.87公里,另加1040米,每平方米15元×11620平方米,合计174300元整,此款已付清。"现盛延辉要求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工资7431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武威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要求驳回盛延辉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盛延辉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盛延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代理审判员查银花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马青山
判决日期
2017-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