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佳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吉02民申75号
判决日期:2019-07-24
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8)吉0221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某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没有认定被申请人延长治疗的事实,没有评价被申请人对延长治疗承担赔偿责任。2.原审法院错误理解鉴定结论,后续治疗费应予支持。3.原审法院没有支持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是错误的。
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总医院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宏伟
审判员李炜
审判员王宏峰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英惠
判决日期
2019-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