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顺隆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伍玉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湘0524民初2168号
判决日期:2018-12-28
法院: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顺隆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伍玉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顺隆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利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伍玉红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湖南顺隆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为其代付的民工工资61839.5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8日,原告与隆回县农村公路管理站签订《合同协议书》,承包了隆回县Y062线团结大桥危桥改造工程。原告因该项目施工需要,将本合同段施工劳务分包给被告施工,双方签订了《桥梁承包施工合同》,规定“分包合同价为甲方(湖南顺隆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业主(隆回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合同总价(1414603元)的15%。”合同签订后,被告雇请了民工进行施工。原告按合同要求支付被告工程款,但被告却拖欠民工工资不付,导致民工上访闹事。原告万般无奈,只得为被告代付民工工资。原告代付后,多次向被告追偿应当由被告承担的民工工资61839.55元,被告先是拖延,后是躲避。原告现只得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伍玉红未应诉、未举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8日,原告与隆回县农村公路管理站签订《合同协议书》,承包了隆回县Y062线团结大桥危桥改造工程。原告因该项目施工需要,将本合同段施工劳务分包给被告伍玉红施工,双方签订了《桥梁承包施工合同》,规定“分包合同价为甲方(湖南顺隆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业主(隆回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合同总价(1414603元)的15%。”合同签订后,被告伍玉红雇请了民工进行实际施工。原告按合同要求支付了被告承包工程款,但被告却拖欠民工工资不付,导致民工上访闹事,原告只得为被告代付民工即实际施工人工资,原告代付后,多次向被告追偿应当由被告承担的实际施工人工资61839.55元,被告未予返还,故原告诉至我院。
另查明,2017年12月8日,原告预付被告工程款160000元,因被告没有将应付民工的工资付给民工,导致民工向原告要求支付工资,原告因此于2018年1月29日代被告支付民工王邵济工资17560元,支付民工伍海雷工资10450元,支付民工伍海波工资4310元,支付民工李朝工资7150元,支付民工唐军工资5300元,支付民工王黑生工资3810元,支付民工伍玉林工资5790元,2018年2月6日支付民工易则龙等人工资16060元,另付车费20元,合计16080元,于2018年1月18日支付民工孙传云工资43600元。原告实际支付被告工程款和代被告支付民工工资共计274050元,抵减原告应付被告伍玉红的工程款212190.45元,原告代被告支付的民工工资为61839.55元及车费20元共61859.55元,并收回被告伍玉红出具的欠款分别为54370元、16060元、43600元的欠条三张。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资料、《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桥梁承包施工合同》、欠条、领条附民工身份资料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被告伍玉红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顺隆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61839.5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46元,由被告伍玉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陈杰军
人民陪审员黄亮
人民陪审员吴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罗娴
判决日期
2018-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