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庆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建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粤01民终20934号
判决日期:2018-12-28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广州市庆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建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14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庆德公司在原审的诉讼请求:一、庆德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4000元;二、庆德公司无需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14308元;三、庆德公司无需支付高温补贴750元;四、庆德公司无需支付原裁决未休年休假工资1047元。
原审法院判决:一、庆德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天内一次性支付何建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二、庆德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天内一次性支付何建华2016年3月18日至2017年10月25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14308元;三、庆德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天内一次性支付何建华2016年3月18日至2017年10月25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047元;四、庆德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天内一次性支付何建华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高温津贴750元。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由庆德公司负担。
判后,庆德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改判庆德公司无需支付何建华经济补偿金400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14308元、2016年3月18日至2017年10月25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047元、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高温津贴750元。上诉的主要理由:一、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何建华的《辞职申请书》显示其离职原因是工资待遇的问题,并不是因为庆德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何建华入职时提出其年龄将近退休且之前购买的社保已足15年,其退休后可享受退休待遇,故其向庆德公司出具《承诺书》要求不参加社会保险,由庆德公司向其支付补贴作为社会保险费。何建华离职前也没有要求庆德公司补缴社保,故其以庆德公司未缴交社保要求经济补偿金不应当支持。何建华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声明》的法律后果,其在签署《声明》后反悔要求赔偿,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二、关于加班工资问题,何建华签名确认的考勤记录合法有效。考勤记录显示何建华只有2016年4月至7月存在加班的情况,其它月份均不存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上述月份休息日加班天数共计35天,节假日加班共计2天,合计加班费6621.9元。结合原审认定庆德公司每月已支付的加班工资382元,即庆德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何建华加班工资和社会保险补贴。三、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根据何建华的考勤记录,2016年11月后每月休息时间除正常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外,其它日期均为何建华请事假的时间,其请事假庆德公司也没有扣发其工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何建华并不符合享受年休假的情形,庆德公司无需再向何建华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047元。四、关于高温津贴问题。何建华工作并非露天岗位,在大楼内或车库执行巡逻工作,并不需要在室外巡逻。其次庆德公司已在保安亭安装风扇,有效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何建华的工作场所并不符合《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庆德公司无需向何建华支付2017年6月至10月的高温津贴750元。据此,庆德公司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何建华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庆德公司的上诉请求。
双方对原审查明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庆德公司提供有何建华签字的《承诺书》两份及《声明》一份,拟证明何建华以年纪大,向公司申请不购买社保。《承诺书》及《声明》的主要内容为,何建华确认庆德公司发放的工资包括固定基本工资、固定加班工资、其他加班工资、值班津贴、社保津贴、夏季补贴、其他补贴、津贴等。何建华确认以公示的考勤表作为工资计算的唯一依据,如有异议在公示二日内提出。何建华承诺不通过庆德公司参加社保,同意由公司在每月发放费用用于自行缴交社保,并承诺不向庆德公司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补缴社保等内容。何建华对此质证称,他签名时并未看清相关的内容,也没有向庆德公司承诺无需购买社保,且到目前为止,他本人的社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二审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庆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何润楹
审判员魏巍
审判员康玉衡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慧华
判决日期
2018-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