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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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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万元
法定代表人:薛杰
联系方式:0554-8611443
注册时间:2012-03-01
公司地址:安徽省凤台县青少年活动中心
简介: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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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允有、马俊皊等与安徽安融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皖0421民初3911号         判决日期:2017-12-22         法院: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允有、马俊皊与被告安徽安融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允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敬乾、被告安徽安融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马俊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杰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朱允有、马俊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9752元(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9月2日签订面积为75.95平方米,价值267437元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前向被告交付定金及首付款107437元,其余款项向银行贷款支付或公积金贷款支付或者一次性支付,同时约定交房日期为2017年4月30日前,并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履行了责任,但被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不予交房,导致原告不能如期使用所购房屋,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安徽安融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其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因电力问题,其公司现无法交房,逾期交房是因供电部门原因,其公司不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朱允有、马俊皊与被告安徽安融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商品房总价款为267437元,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前向被告交付定金及首付款107437元,其余款项向银行贷款支付或公积金贷款支付或者一次性支付,交房日期为2017年4月30日前,并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为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二。现被告未按期交房,导致原告不能如期使用所购房屋
判决结果
被告安徽安融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朱允有、马俊皊违约金9752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 如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安徽安融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岳古静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鼐鼎
判决日期
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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