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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天世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魏清桥
联系方式:027-87773546
注册时间:2002-12-18
公司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特1号武汉国际企业中心2栋1层02室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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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天世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鄂01民终9935号         判决日期:2018-12-28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湖北中天世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珩生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鄂0192民初2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天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珩生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未考虑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应从票据权利时效届满次日起算,而简单的以支票见票即付的特征判定出票的次日为起算点,属于适用法律有误,其次,该支票载明付款期限为十天,在无法查明中天公司请求付款的具体日期时,以次日为起算点,不符合民诉法保护权利人的立法本意。2、珩生公司在合同签名处填写的住所和电话,均不是珩生公司在2015年真实的住所和电话,珩生公司在一审中也表明了自己的办公地址确实是珩生广场25楼。中天公司与珩生公司基于合同、账款催收的沟通交流,知晓了珩生公司真实的、能够接收到的地址和电话并非合同所载明的信息。中天公司因不知晓珩生公司的准确住址,迫于无奈向珩生公司的真实住址珩生广场发送了律师函,填写了以前联系过的真实手机号码,签收处虽因字迹潦草无法辩认,但确非空白,是有签收记载。 珩生公司答辩称,中天公司在2015年4月30日进账时即发现支票空头,故此其在当日起就知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珩生公司向中天公司支付拖欠的设计费297600元;2、判令珩生公司向中天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297600元为基数按年利息24%从2014年8月5日起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5月5日为196416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均由珩生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2009年9月11日,设计人中天公司与发包人珩生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合同编号:ZT09-023)一份,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珩生广场(暂定名)工程设计,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4730000元,设计费支付进度中第六次付费(最后一次付费)占总设计费5%为236500元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后一周内,等内容。该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的第二款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该合同第八条其他的第十二款手写约定:合同文件解释顺序:补充协议、本合同、来往电邮、传真、会议纪要等。该合同尾部发包人签名处填写的被告珩生公司的住所是“汉口解放大道634号新世界中心A座22楼”,电话机传真均是“59331577”。 2009年9月15日,设计人(乙方)中天公司与发包人(甲方)珩生公司签订《珩生广场(暂定名)项目建筑设计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ZT09-023)一份,约定对双方于2009年9月1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合同编号:ZT09-023)签订本补充协议,约定设计费总价结算金额以最终施工图总建筑面积计算,唯单价保持不变;等内容。 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中天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2014年8月5日,中天公司、珩生公司对案涉工程设计费进行结算,双方确认工程总造价为3740000元。 2015年3月4日,经中天公司、珩生公司双方核对:珩生公司已向中天公司累计付款3442300元,珩生公司尚有297600元设计费未支付。 2015年3月6日,中天公司向珩生公司开具了一张金额为297600元的“珩生领袖城设计费”的增值税发票。 2015年4月30日,珩生公司向中天公司出具一张金额为297600元的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随后中天公司持该支票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兑现,发现该支票无法兑现属空头支票。 2015年10月19日,中天公司委托湖北诚智律师事务所向珩生公司发出一份催要设计费尾款的《律师函》,湖北诚智律师事务所填写了收件人为“汉口盘龙城珩生广场(法务部)”、电话/手机为“130××××1557”、公司名称为“汉口盘龙城珩生广场”、地址为“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巨龙大道珩生领袖城巨龙大道178号”的邮政专递一份,但中天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该邮件的寄件人存联上没有收件人签收的具体信息记录。珩生公司称其没有收到这份邮件,中天公司填写的邮寄到珩生广场的收件人地址不明,珩生公司是在珩生广场25楼办公。 因珩生公司至今未向中天公司支付拖欠的设计费297600元,故中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中天公司、珩生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合同编号:ZT09-023)、《珩生广场(暂定名)项目建筑设计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ZT09-023)是签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中天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确认,珩生公司至今尚有297600元设计费未向中天公司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中天公司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中天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本案中,中天公司享有的297600元债权权利应从其发现2015年4月30日的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无法兑现时开始计算其二年的诉讼时效,而中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发现该支票无法兑现的具体日期,又根据银行支票有见票即付的特征,中天公司于获取该支票的次日即2015年5月1日就是其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合理时间,亦即中天公司享有的297600元债权权利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是2015年5月1日。对于中天公司委托湖北诚智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10月19日向珩生公司发出的《律师函》,因其提交的邮政快递单(寄件人存联)上填写的收件人名称不是珩生公司、地址不准确且不是案涉合同上留下的联系地址,又该邮政快递单上没有收件人的签收具体信息,且珩生公司称其并没有收到这份律师函,则这份律师函不能视为中天公司已向珩生公司有效送达,从而不能产生中天公司此时向珩生公司提出了付款要求,故中天公司据此邮政快递单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在未出现中止或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定情形的情况下,中天公司享有的297600元债权权利从2015年5月1日起算,至2017年5月1日时已届满二年,而其是在2015年5月5日才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则中天公司向本院起诉主张权利时确实已过二年诉讼时效。 对中天公司提出其提起本案诉讼在先,我国民法总则生效在后,本案庭审时我国民法总则已经生效而应当适用我国民法总则中关于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的意见,无依据,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不符,亦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诉讼时效制度的法理,故对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现珩生公司以中天公司向其主张权利超过二年诉讼时效为由提出中天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的抗辩意见,依法予以采纳,即对于中天公司要求珩生公司支付297600元设计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同理,对于中天公司要求珩生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湖北中天世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355元、财产保全费30元,共计4385元,由湖北中天世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审理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鄂0192民初2941号民事判决; 二、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中天世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设计费297600元; 三、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中天世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于2017年5月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97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减半后案件受理费4355元及财产保全费30元,共计4385元,由湖北中天世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85元,由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710元,由湖北中天世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710元,由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一、二审诉讼费及保全费均由湖北中天世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预付,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应承担的上述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湖北中天世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丰伟 审判员申斌 审判员张文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严洁 书记员陈佳佳
判决日期
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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