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盈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沈晓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苏0982执1823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8-12-28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盐城盈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晓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苏0982民初28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盐城盈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988559.55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2286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沈晓峰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沈晓峰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3、经查询,被执行人沈晓峰名下无股权、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沈晓峰名下位于大丰区××室,该房产目前尚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至大丰区××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中心,冻结沈晓峰在该中心工资收入(除每月保留1800元以外的全部收入),限额103万元。
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江苏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沈晓峰名下财产信息,冻结。
5、本院于2018年7月28日、2018年11月14日至被执行人沈晓峰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并张贴执行公告,未发现有供执行财产。
6、本院通过当面谈话将被执行人沈晓峰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除上述财产外的其它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赵强
审判员孙寿如
审判员肖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钢
书记员王成
判决日期
2018-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