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案号:(2018)浙0402执3317号
判决日期:2018-12-28
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与被执行人施良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402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施良效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失信情形。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判决结果
将失信被执行人施良效(公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85××××××××)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该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合议庭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判决日期
2018-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