䌗京圣永制药有限公司与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阳半岛物业服务中心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京0111民初1851号
判决日期:2018-12-28
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圣永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永公司)与被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阳半岛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圣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赔偿原告购车款的差额11569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3日,原告共支出400000元购买了奥迪A6L,车牌号为××。购买后,原告将车交由职员崔永新使用,崔永新常将车停放在其个人所有的××号车位上。
2017年8月2日晚7点左右,车位所在的房山长阳地区开始下雨,雨量并逐渐增大,车库外面的水逐渐流入××层地下车库。晚8点30分左右,本应该挡在地下车库出入口的防汛挡板只有一半,小区业主想采取自救方式避免车辆损失,但是水势已经无法控制。晚8点50分左右,业主只能站在地库出入口看着雨水顺着缺口将地库灌满,最终导致包括原告车辆在内的停放在该地库的39辆车辆全部报废。期间,被告始终未以任何方式提醒和通知原告移车以避免损失的发生,也未采取其它抢险措施。业主主动给被告打电话时,被告值班电话无人接听,联系被告的管家,管家答复已下班不清楚情况。
事发后,原告为了减少损失,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将原告车辆定为全损,但只给原告赔偿车辆损失险284301元。原告所花费的购车差价损失115699元,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车库所在地区下大雨虽是天气原因所致,但被告作为物业服务单位,在事前应尽到防范义务,事发时应尽到抢险义务。原告车库所在地区下雨前至下雨初期,被告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避免车库进水。从雨水流入车库至车库被雨水灌满的2个小时内,被告不但没有通知原告挪车,而且没有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行抢险救灾工作,未完全尽到其抢险义务,导致原告的车辆被淹后彻底报废。据此,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车位服务协议书》第4条、《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公司法》第十四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决
判决结果
驳回北京圣永制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亚丽
人民陪审员朱刚
人民陪审员张德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雪
判决日期
2018-12-28